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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党委领导列为行政问责制的范围,是完善我国问责制的重要一步,对于促进责任政府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行政问责制在实践中存在着对行政领导问责多而对党委领导问责不够的局限,不符合权责一致的原则。加强对党委领导的问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党委领导和行政领导各自的权限,制定专向的行政问责法律,健全门责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