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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法人滥权具有“双界性”法人滥权的制度特征,这与我国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为基础的制度设计缺陷有关。法律对“双界性”法人滥权现象必须设置防范机制。虽然存在着公法和私法区分上的困难,但为了从长远确保我国主流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应完善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及其体系,明确高校法人的公共本性,以公法为约束高等教育法律关系的主法,同时本着私法规则在一定范围内准用于公法人的法律精神,有条件地保留高校民事主体地位及行为能力,以发挥其以收补支、以盈补缺、以市场补公益的正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