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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深入研讨医药企业发展经济和改革的今天,药企与政府食药监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必须正确处理好的一个关键问题。它关系到医药企业能否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不断完善,社会经济能否实现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更关系到医药企业能否在市场竞争中求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面对发展和变化着的医药市场经济环境,医药企业如何构建一个科学、融洽、富有成效的与政府食药监之间的和谐关系,将是医药企业需要不断的研究探讨去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药企政府食药监和谐关系
【中图分类号】R9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6-0027-01
一、医药企业的定义和性质
医药企业在这里主要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经营企业。其中,药品生产企业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或兼营企业。医药企业是依法成立的、从事药品生产或经营活动、为社会提供药品、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我国的医药企业从性质上可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公司、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和外资企业等。按企业的规模可分为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
二、医药企业的主要任务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医药企业都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我发展、自我约束,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在市场经济中,医药企业通过组织药品的生产或流通等经济活动,以满足社会需求获得利益;药企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以市场为中心,围绕市场这个轴心运行。医药企业生产什么、经营什么,生产多少、经营多少,都是依据市场需要而进行决策和安排的。药企的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资金、技术等)也主要是从市场上获得。市场的需求状况直接决定着药企生产经营的好坏,药企按市场竞争法则优胜劣汰。从药企涵义来看,它必然是以盈利为目标的经济实体,它最基本的职能就是生产经营社会所需要的药品,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社会需求量最大、且利润最高的组合点靠拢,从而达到资本化加速的目的,促进社会福利的增长。同时,也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市场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医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就是以创造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标。
三、政府食药监的职能任务
党的十八大之后,经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提出,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药监总局的职能是在不断研究各个历史时期国内外药事管理的思想、理论、立法、实践等基础上,制定、颁布我国的药事法律、法规、文件、管理办法等,要求各部门和各行业执行;通过加强对药品研制、生产、流通、使用、价格、信息及广告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食品药品的安全有效。
四、医药企业与政府食药监的关系
1.呈现多元化趋势。由于,市场经济体制已取代了计划经济体制,药企出资者的不同,医药企业与政府食药监关系主体日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药企与政府食药监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1.改革开放初期的“父子关系”,即有些药企,隶属于政府,没有真正独立而成为市场的主体,政府对药企的生产经营活动拥有决策权;2.“裁判员与运动员关系”,药监与药企没有隶属关系,由药监告诉药企什么是不可以做的,药企的其余事情药监不再干涉;3.“手足关系”,政府与药企之间相互依赖,官商一体。4.“伙伴关系”,有的药企则积极主动与食药监沟通,设法与食药监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即建立伙伴关系,实现对国家和地方经济的互利和双赢。
2.监督管理的复杂性。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医药企业与政府食药监的关系日趋显得重要,也日趋复杂。在探讨影响药品市场营销策略的因素中,其影响因素已包括:宏观环境因素和微观环境因素。其中,宏观环境因素中就涉及了政治和法律环境因素。可见,政府食药监主管部门对医药企业的经济运行活动影响力是较大的,仅次于客户对医药企业的经济价值的影响力。还有,医药行业监管事务较为复杂,相互关联;许多环节存在着多个部门交叉审查、监管的情况。致使医药企业除了要与食药监主管部门建立起良好融洽的关系外,还需要处理好与卫生、医保、人社、安监、工商、税务等多个部门的关系,这些部门几乎都与医药企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息息相关。这都需要医药企业的管理者不断的探索,依依的理顺。以使药企的发展目标能成为政府部门的经济和行业发展目标的一部分。这样,药企才能更好的应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机遇和风险。
五、构建医药企业与政府食药监和谐关系的原则
通过调查研讨,医药企业与政府食药监维护一个良好的關系是各家药企都十分关心的问题。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可以看出,构建一个科学、融洽、富有成效的医药企业与政府食药监的和谐关系应该体现以下原则:
1.主体平等:市场经济条件下,药企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实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而政府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是依法行政的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行政行为责任行政法人,企业法人和行政法人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从主体资格上来说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法治原则:行政机关和药企是不同的主体,必然有不同的利益关系,调整这种关系的准则是法律。行政机构的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必然会影响到私人利益。因此,行政活动的职能在法定范围内,依照本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行事,所行使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充分确实的证据并且符合法定程序。若行政权力被任意行使侵害了药企权益时,药企有权要求其行政机关补救或赔偿。药企应自觉遵纪守法,必须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3.经济原则:药企和政府食药监所进行的工作都应该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食药监制定或实施的某项法规、规章、条例,可结合对药企的实际调研情况,综合对比该项实施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或经济效益以及带来的负效应,当社会效果大于负效应时才可实施,反之则不应实施。政府食药监及其公务人员在具体实施行政权利过程中,也应坚持经济原则,不给药企及其他组织带来额外的负担。
4.高效原则:政府食药监的任务是为药企提供协调服务。其服务能力强弱的标准,可通过看食药监能否为药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政府机构及其公务员的办事效率是其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的表现。政府机构办事效率高,可以降低药企的交易成本,同时推动药企效益的提高。国际经验表明,优质、高效、便捷、规范、廉洁的政府服务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
5.权利、义务对等:政府机构的权利是征收税赋,义务是为纳税人提供优质的协调服务。药企的权利是获得政府的公共服务,义务是向政府交纳税赋。
6.平等保护原则:在政府食药监部门面前,不论是大型国有药企还是非国有药企,都是企业法人,因此,任何药企依法组织生产经营都应受到平等的保护,任何药企违反法律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综合的来看,符合以上原则的医药企业与政府食药监的关系,是我国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应该追求的药企与政府食药监的关系,只有建立起一个良好、融洽、富有成效的和谐关系,我国的医药产业才会充满生机,各种类型的所有制经济才能为我国经济的腾飞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杨世民.药事管理与法规.第一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2]董国俊.药品市场营销学.第一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
[3]《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人民网.www.people.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