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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最重要的就是明确容错免责具体细则,使其在实际工作中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明确享受“试错权”的目标原则
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有为,关键是要加强顶层设计。要明确目标原则,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三严三实”要求为出发点,围绕促进党员干部干事创业这一主题,提出容错免责应秉持“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原则,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出台关于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支持鼓励广大党员干部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敢于突破。
同时,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注重选拔任用对党忠诚、务实肯干、主动担当、善谋发展、躬身实践等类型的干部,为敢想敢干、善干善为的党员干部实行政策兜底,保护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设置享受“试错权”的门槛条件
享受“试错权”,既不能“一棍子打死”,更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要明确“可容之错”,科学设置门槛条件,注重把一些干部在先行先试中的失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探索性实践中的失误与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与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罗列出具体的容错免责情形范围,这样才能使容错免责的初衷不偏离、不走样。
比如,丰都县2015年出台的《加强干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除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外,对工作未达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只要是不可抗力导致或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即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符合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经过民主集体决策,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有利于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大局,就可以免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干部普遍反映,容错免责规定实施后,消除了我们的畏懼心理,确保我们想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规范享受“试错权”的认定程序
容错机制是基于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的有限性和客观上的不可抗力而设的。当决策失误发生后,需要探索完善科学的组织甄别问责机制,避免容错机制成为少数干部逃避责任的“保护伞”。
在具体操作上,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规范容错免责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流程。如,可采用申请、初核、调查、认定、答复备案5个步骤进行,即按照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初核、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调查、常委会认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答复备案的程序,规范容错免责的甄别程序。
加强享受“试错权”的结果运用
一项制度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在于结果运用。规范容错结果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一方面,对可容之错,要明确对干部实施容错免责后,其年度考核、干部考察、评先评优不作负面评价,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另一方面,容错不能“一容了之”,要容错更需纠错。要通过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干部严加教育,避免干部因容错而重复犯错;要坚持问责与免责并行,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假公济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防止容错免责成为违纪违法的“挡箭牌”。
(作者系中共重庆市丰都县委常委、组织部长)
明确享受“试错权”的目标原则
激励干部改革创新、担当有为,关键是要加强顶层设计。要明确目标原则,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三严三实”要求为出发点,围绕促进党员干部干事创业这一主题,提出容错免责应秉持“敢于担当、宽容失误”的原则,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出台关于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支持鼓励广大党员干部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敢于突破。
同时,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注重选拔任用对党忠诚、务实肯干、主动担当、善谋发展、躬身实践等类型的干部,为敢想敢干、善干善为的党员干部实行政策兜底,保护和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设置享受“试错权”的门槛条件
享受“试错权”,既不能“一棍子打死”,更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要明确“可容之错”,科学设置门槛条件,注重把一些干部在先行先试中的失误与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探索性实践中的失误与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推动发展中的无意过失与以权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罗列出具体的容错免责情形范围,这样才能使容错免责的初衷不偏离、不走样。
比如,丰都县2015年出台的《加强干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中规定:除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外,对工作未达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只要是不可抗力导致或同时满足五个条件,即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符合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经过民主集体决策,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有利于改革创新、有利于发展大局,就可以免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干部普遍反映,容错免责规定实施后,消除了我们的畏懼心理,确保我们想干事、干成事、不出事。
规范享受“试错权”的认定程序
容错机制是基于人的主观能动作用的有限性和客观上的不可抗力而设的。当决策失误发生后,需要探索完善科学的组织甄别问责机制,避免容错机制成为少数干部逃避责任的“保护伞”。
在具体操作上,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规范容错免责的具体程序和操作流程。如,可采用申请、初核、调查、认定、答复备案5个步骤进行,即按照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初核、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调查、常委会认定、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答复备案的程序,规范容错免责的甄别程序。
加强享受“试错权”的结果运用
一项制度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在于结果运用。规范容错结果的运用,直接关系到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
一方面,对可容之错,要明确对干部实施容错免责后,其年度考核、干部考察、评先评优不作负面评价,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另一方面,容错不能“一容了之”,要容错更需纠错。要通过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等方式对干部严加教育,避免干部因容错而重复犯错;要坚持问责与免责并行,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假公济私、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防止容错免责成为违纪违法的“挡箭牌”。
(作者系中共重庆市丰都县委常委、组织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