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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空白背书制度的规定与票据实务和惯例相悖,导致不同法院对汇票空白背书的效力做出不同的认定结论。在《票据法》未改变否定空白背书汇票的态度前,运用民法解释学的解释方法,可以使法院正确协调空白背书汇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形成裁判正当性。对汇票空白背书补记权的解释采客观目的论解释标准,可以促进票据的流通和便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