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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一直处于不定状态。2004年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价值是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原则,但是经过历次修宪,社会主义原则的内涵一直处于变动之中。2004年人权入宪,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价值呈三足鼎立之势。由于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还没有权威的诠释,我国的宪法基本价值也就处于混乱之中,这种混乱对于宪法效力的发挥尤其是宪法解释机制的架构产生很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