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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具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国度,新中国的法制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路程。當前,中国社会正处在向现代化迈进的过程中。法制化进程处于剧烈变革的阶段,人们对法律的发展十分关注。然而,如何在这个特殊的时期,通过对法律的本源性理解得到广泛的认识和理解,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来说举足轻重。
随着时间的发展,我们越来越意识到法律的制定,不仅仅需要社会经济条件的符合,更需要一种普遍的对法律的信任的产生。因此,中国法制走向进步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寻求一种“法律精神”的生根和壮大。
“法律精神”,这在历史上从来都不是个陌生的词汇,真正体现这一人类理性与信仰结合的民族也给历史留下了宝贵的资料和思想资源。在历史上,法律作为一个政治词汇,当然首先指的是官方的法律。但是,公众和个人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律的社会基础,我们很难想像由法制意识很强的个人所组成的大众会产生或容忍一个没有合理法律体系的国家。只存在一个拥有共同意志的民族的法律,而那些因为某些特殊的政治历史原因拼凑起来的法规是称不上法律的。那么,从历史的发展脉络里,我们找到了这样一个规律:那就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法制程度与大多数居民的个性自由与独立思考程度成正比关系。只有提高社会范围内所有人的文化素养,将“共同善”的追求普遍于每个公民,法律的精神才会产生,法制的发展才会进步。因此说,提高国民素质是建立一个法制社会的根本。
提高国民素质,这里主要指国民的法律素质,而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其要义在于法律必须被信仰。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一个社会按照这样神圣的主题构思的时候,它将会感到闪烁的耀眼的光辉。中国法律的出路,并不在于法律体系及法律本身的频繁出新,而在于法律精神在每个公民心中的发扬光大。在所有的文明里,法律具有着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它们象征着法律的客观性,标志着法律的延续性,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因而使法律得以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通。它们所引发的,不是道德或法律的推理与判断,而是人们的法律情感,是把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理想视为生活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只有我们时刻铭记这样的信仰,才会在心中建立对法律的绝对服从。我们知道,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像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一样,意欲保护且促进道德的、理性的和精神的价值,而不仅仅是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组织。从另一个角度看,在所有的社会里,法律本身鼓励对其约束力的“信仰”。它要求人们的遵从,不只诉诸被要求服从法律的人们的物质的、非人格的、有限的、合理的利益,而且诉诸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和正义的信仰。因此,法律必须被赋予神圣性,没有这种神圣性,法律便失却其力量,没有神圣性,任何强制都将无效。
这里,我们应该主要关注一下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走过的路程。蔡定剑先生曾将其作了很好的总结,即两度被摧毁又两度被重建的法制:一次是彻底摒弃国民党旧法统,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以苏联为榜样创建新法制社会:一次是“文化大革命”的法制毁损后的法制重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短短的20多年时间里,法制建设迅速发展,许多发挥实际作用的重要法律及时颁布实行,并扩大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后,我们又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决意将法的思想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将人民引向关注法律、运用法律的思维轨道上来。近些年来,我们的法制建设也步入了新的发展轨道,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数与日俱增,人们对法的理解也更深入。可以这样说,中国的法制确实取得了历史性的巨大进步,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建设正在朝着一个进步的方向发展,中国法律的前景是充满希望的。
随着时间的发展,我们越来越意识到法律的制定,不仅仅需要社会经济条件的符合,更需要一种普遍的对法律的信任的产生。因此,中国法制走向进步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寻求一种“法律精神”的生根和壮大。
“法律精神”,这在历史上从来都不是个陌生的词汇,真正体现这一人类理性与信仰结合的民族也给历史留下了宝贵的资料和思想资源。在历史上,法律作为一个政治词汇,当然首先指的是官方的法律。但是,公众和个人的法律意识是国家法律的社会基础,我们很难想像由法制意识很强的个人所组成的大众会产生或容忍一个没有合理法律体系的国家。只存在一个拥有共同意志的民族的法律,而那些因为某些特殊的政治历史原因拼凑起来的法规是称不上法律的。那么,从历史的发展脉络里,我们找到了这样一个规律:那就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法制程度与大多数居民的个性自由与独立思考程度成正比关系。只有提高社会范围内所有人的文化素养,将“共同善”的追求普遍于每个公民,法律的精神才会产生,法制的发展才会进步。因此说,提高国民素质是建立一个法制社会的根本。
提高国民素质,这里主要指国民的法律素质,而提高国民的法律素质其要义在于法律必须被信仰。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当一个社会按照这样神圣的主题构思的时候,它将会感到闪烁的耀眼的光辉。中国法律的出路,并不在于法律体系及法律本身的频繁出新,而在于法律精神在每个公民心中的发扬光大。在所有的文明里,法律具有着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它们象征着法律的客观性,标志着法律的延续性,体现了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的联系,因而使法律得以与某种超验价值相通。它们所引发的,不是道德或法律的推理与判断,而是人们的法律情感,是把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理想视为生活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只有我们时刻铭记这样的信仰,才会在心中建立对法律的绝对服从。我们知道,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像许多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一样,意欲保护且促进道德的、理性的和精神的价值,而不仅仅是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组织。从另一个角度看,在所有的社会里,法律本身鼓励对其约束力的“信仰”。它要求人们的遵从,不只诉诸被要求服从法律的人们的物质的、非人格的、有限的、合理的利益,而且诉诸他们对超越社会功利的真理和正义的信仰。因此,法律必须被赋予神圣性,没有这种神圣性,法律便失却其力量,没有神圣性,任何强制都将无效。
这里,我们应该主要关注一下新中国成立后法制建设走过的路程。蔡定剑先生曾将其作了很好的总结,即两度被摧毁又两度被重建的法制:一次是彻底摒弃国民党旧法统,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以苏联为榜样创建新法制社会:一次是“文化大革命”的法制毁损后的法制重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在短短的20多年时间里,法制建设迅速发展,许多发挥实际作用的重要法律及时颁布实行,并扩大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后,我们又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方略,决意将法的思想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将人民引向关注法律、运用法律的思维轨道上来。近些年来,我们的法制建设也步入了新的发展轨道,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数与日俱增,人们对法的理解也更深入。可以这样说,中国的法制确实取得了历史性的巨大进步,可以看出,中国的法律建设正在朝着一个进步的方向发展,中国法律的前景是充满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