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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2月,金融稳定论坛(FSF)在德国波恩成立,FSF接受G7成员国财政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的授权,在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稳定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随着新兴市场国家的崛起,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FSF的非正式性、松散性、缺乏广泛代表性等天然的法律缺陷日益凸显,改组计划被提上议程,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推动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应运而生。
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组织架构
2009年4月伦敦峰会,G20宣布将金融稳定论坛改组成为金融稳定理事会,赋予FSB更宽泛的职能,更具广泛代表性的成员及更完善的组织架构,使其能更好地实现提升全球金融体系稳定性的目标。FSB的宗旨是通过在国际层面上协调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工作,来发展和改善有效金融监管以及其他金融政策的执行。
FSB的组织结构。FSB的组织结构包括全体会议、指导委员会、主席以及秘书处。全体会议是FSB的决策机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出决策。指导委员会在全体会议期间,为其提供操作性指导以确保决策的制定实施。全体会议需要兼顾地区和机构功能之间的平衡来决定指导委员会的组成。FSB的主席、秘书处由全体会议任命,FSB位于国际清算银行(BIS)总部,得到其在资源上的支持。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建立常设委员会和工作小组。FSB共有三个常设委员会:脆弱性评估委员会、监管合作委员会、标准执行委员会。临时性工作小组包括: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不合作国家工作组、薪酬工作组等。
FSB的法律框架与法律地位。2009年9月G20领导人签署FSB章程,使组织的制度基础正式化,建立一个拥有正式的授权和工作、决策框架和程序、固定秘书处的组织。FSB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没有任何特权或者豁免权。FSB章程表示:“不计划创建任何法律权利与义务”,明确其自身并不具备约束力的法律效力。FSB章程是由其成员采纳的为实现其合作而签署一份非正式的没有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学术文献中描述这类机构会用到“跨国监管网络”(TRNs),就是在超越国家层面从事金融监管合作的非正式跨国论坛。这些机构没有正式的运作模式,没有正式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产生。同样,这类机构的成员资格没有正式的法律保障,其决策没有法律约束效力而只能通过同业压力来贯彻执行,本质上是“软法”的形式,通过将其运用于国内监管框架之中,使“软法”成为“硬法”,可以获得与传统监管工具相同的效果。
组织架构存在的问题
FSB作为一个超越国家层面的组织协调者,要求其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前提之下发挥作用,令该组织所面临的职能、决策、资源及组织协调等相关问题极其微妙与棘手。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FSB将会面临与FSF相同的失败命运。
职能问题。FSB在承担其前身FSF国际标准制定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建立对金融危机的预警体系。FSB在G20领导人、财长、央行行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要求准备多种主题的专家报告,扮演着由G20直接授权及安排工作的固定秘书处的角色;组织协调由经合组织(OECD)借鉴而来的同行评估程序;实现早期预警的功能,识别经济繁荣初期或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目前。FSB已经具备一定的识别功能,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机构对话及合作论坛。但根据FSB目前的治理框架,即使通过很多次峰会的讨论,没有任何一项职能能够实现的,因为组织职能太过宽泛,不可能在一个短暂的时间框架内实现。
决策问题。全体会议是FSB的最高决策机构,席位分配需要考虑到经济规模、金融市场活动、国家金融稳定安排等因素。章程规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出决策,但是章程中并未明确如何实现协商一致。考虑到该组织逆周期监管的功能属性,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存在着难以解决的潜在问题,任何成员国拥有否决权都会影响到决策的有效性。对于FSB来说,如果想要有效实施逆周期监管就很难避免一些政策上不受欢迎的信息。鉴于组织的工作属性,FSB必须做出抉择,是否可以允许某个成员国拥有反对和否决大多数成员国的权利。
资源问题。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作为公共政策性机构,FSB的资源问题日益凸显。FSB的资源需求主要是各中央银行通过国际清算银行(BIS)的预算来满足。依靠BIS提供基础设施可以节省可观的预算,但同时也意味着FSB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受BIS自身的预算情况以及BIS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制约。此外,相对于组织负责的工作量和广度,FSB的秘书处规模非常小。为了保持高标准、有效地应对不断增加的工作需求,秘书处的工作人员需要一定比例的增加。目前,90%的专业工作人员是从其他组织借调,借调期为2~3年。虽然借调工作具有相当多的优点,但同时也会失去在FSB内部培育和建立更深入的专业技能的机会。
完善建议
金融稳定理事会工作的开展过程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该组织正在积极寻求解决之道,如果这些困难及挑战能够被有效的解决,金融稳定理事会将有机会作为全球经济治理坚实的第四支柱发挥其积极作用,这也将更好的实现国际金融稳定的目标。
进行职能再分类,加强协调合作。首先,充分实现FSB职能需要的不仅是时间,还需要全球政策意愿、资源及能力的支持,因此,需要将其在法律基础上进行再次分类,决定其优先次序,循序渐进。虽然,FSB承担着G20固定秘书处的工作,但是该组织不能负责所有G20希望解决的问题,必须专注于与金融稳定性相关的问题。其次,作为一个超越国家层面的监管者,FSB必须继续坚持并促进国际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增强信息交换。此外,FSB必须加强与IMF、BIS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来实现宏观审慎政策目标,尤其在危机预警方面。
增加新兴市场国家话语权,完善组织决策机制。成员资格问题与组织的职能范围、中期和长期的机构目标及战略有直接的关系。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新兴市场国家在全球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这就要求政策制订者完善国际金融治理框架,在机构中赋予新兴市场国家更多的话语权。FSF由于严格的成员准入,形成了缺乏广泛代表性的天然法律缺陷,受到多方指责。考虑到组织的可管理性和工作的有效性,组织的成员并不是越多越好,所以FSB在选择组织成员的工作上尤其慎重。协商一致的原则是避免政策阻力的最佳选择,但同时可能削弱该组织的执行力。就代表权而言,该组织中的各成员国是不平等的,某些成员行使否决权相对容易。FSB必须考虑,一定数量的成员反对是否可以作为否决保留某个特定的调查结果或者信息的必要条件,并且需要考虑在这方面设置一些限制。如果不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该组织就很可能像FSF一样,被单一的强势成员国遏制并保持缄默而无法实现其目标。 增加运作透明性,提高组织运作有效性。透明性是衡量良好治理的首要原则,也是FSB需要进一步改善的领域。首先可以考虑将其成员国完成各政策建议实施进展的评估结果在FSB网站公开,加强其履行承诺的透明性。在工作中借鉴监管标准制定机构的做法,在主要政策说明被采纳之前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此外,FSB各委员会的构成尚未通过FSB网站对外公开,应该公开这些信息,使其内部架构更加透明。同时,组织应建立“仅成员可用”的内部网站,加强成员之间信息流动,使全体成员能够同步获得各委员会会议分发的所有文件,及时跟踪事态发展,并对FSB各委员会讨论的相关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提高组织运作的透明性及有效性。
实施问责制,保护批判话语权的实现。G20对FSB授权,安排其议程并指派其指导特定的工作。该组织的首要任务是提供一些具有批判意义的信息来披露监管改革中的不足及对金融危机做出早期预警。鉴于该组织的工作属性,发布一些不受欢迎的信息及政策是在所难免的,不可能始终与G20的利益相协调。如果FSB在监管工作中,需要发布与G20利益相违背的利空消息的报告,同行评估在国内实践中出现的潜在问题,或者对系统性风险的建立做出警告,那么G20就具备了掩盖这些信息的激励动因。因此,需要妥善的处理FSB与G20之间的问责关系,保护FSB至关重要的批判话语权。FSB与G20之间的问责关系可以采取一个相互制约的模式:G20能够安排FSB的议程并且决定优先考虑的事项,但是G20没有阻止FSB公布调查结果的权利。不论报告的内容是否与他们的利益相违背,G20都有义务发布FSB的调查结果。此外,建立相关机制对其成员履行承诺的程度进行客观的评估,并对未完全履行承诺的成员采取暂停或除名的措施,必要时需要修订FSB章程来对这方面的工作提供政策保证。
金融稳定理事会作为全球金融监管的协调者应以身作则,协助相关机构负责全球金融体系的管理,促进其稳定发展,增加组织透明性,提升组织运作有效性,建立完善问责制,确保宏观审慎监管核心原则实施的内部一致性。此外,金融体系的稳定应该被作为客观原则遵循,而不是一个单独的货币政策目标,不应轻易向货币政策妥协。为了更好的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该组织需要更强的话语权及自治权,在组织工作起步阶段需要其他相关机构专家的技术支持等等,同时,该组织可以借鉴其他机构的运作模式,逐步积聚自己的能力及经验,实现权利的正式化,更好地实现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的目标。
(作者单位: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金融稳定理事会的组织架构
2009年4月伦敦峰会,G20宣布将金融稳定论坛改组成为金融稳定理事会,赋予FSB更宽泛的职能,更具广泛代表性的成员及更完善的组织架构,使其能更好地实现提升全球金融体系稳定性的目标。FSB的宗旨是通过在国际层面上协调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工作,来发展和改善有效金融监管以及其他金融政策的执行。
FSB的组织结构。FSB的组织结构包括全体会议、指导委员会、主席以及秘书处。全体会议是FSB的决策机构,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出决策。指导委员会在全体会议期间,为其提供操作性指导以确保决策的制定实施。全体会议需要兼顾地区和机构功能之间的平衡来决定指导委员会的组成。FSB的主席、秘书处由全体会议任命,FSB位于国际清算银行(BIS)总部,得到其在资源上的支持。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建立常设委员会和工作小组。FSB共有三个常设委员会:脆弱性评估委员会、监管合作委员会、标准执行委员会。临时性工作小组包括:跨境危机管理工作组、不合作国家工作组、薪酬工作组等。
FSB的法律框架与法律地位。2009年9月G20领导人签署FSB章程,使组织的制度基础正式化,建立一个拥有正式的授权和工作、决策框架和程序、固定秘书处的组织。FSB并不是一个法律实体,没有任何特权或者豁免权。FSB章程表示:“不计划创建任何法律权利与义务”,明确其自身并不具备约束力的法律效力。FSB章程是由其成员采纳的为实现其合作而签署一份非正式的没有约束力的“谅解备忘录”。学术文献中描述这类机构会用到“跨国监管网络”(TRNs),就是在超越国家层面从事金融监管合作的非正式跨国论坛。这些机构没有正式的运作模式,没有正式的法律权利与义务产生。同样,这类机构的成员资格没有正式的法律保障,其决策没有法律约束效力而只能通过同业压力来贯彻执行,本质上是“软法”的形式,通过将其运用于国内监管框架之中,使“软法”成为“硬法”,可以获得与传统监管工具相同的效果。
组织架构存在的问题
FSB作为一个超越国家层面的组织协调者,要求其在满足公共利益的前提之下发挥作用,令该组织所面临的职能、决策、资源及组织协调等相关问题极其微妙与棘手。如果不能妥善解决这些问题,FSB将会面临与FSF相同的失败命运。
职能问题。FSB在承担其前身FSF国际标准制定职能的基础上,增加了建立对金融危机的预警体系。FSB在G20领导人、财长、央行行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要求准备多种主题的专家报告,扮演着由G20直接授权及安排工作的固定秘书处的角色;组织协调由经合组织(OECD)借鉴而来的同行评估程序;实现早期预警的功能,识别经济繁荣初期或潜在的系统性金融风险。目前。FSB已经具备一定的识别功能,不再是一个简单的机构对话及合作论坛。但根据FSB目前的治理框架,即使通过很多次峰会的讨论,没有任何一项职能能够实现的,因为组织职能太过宽泛,不可能在一个短暂的时间框架内实现。
决策问题。全体会议是FSB的最高决策机构,席位分配需要考虑到经济规模、金融市场活动、国家金融稳定安排等因素。章程规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做出决策,但是章程中并未明确如何实现协商一致。考虑到该组织逆周期监管的功能属性,协商一致的决策方式存在着难以解决的潜在问题,任何成员国拥有否决权都会影响到决策的有效性。对于FSB来说,如果想要有效实施逆周期监管就很难避免一些政策上不受欢迎的信息。鉴于组织的工作属性,FSB必须做出抉择,是否可以允许某个成员国拥有反对和否决大多数成员国的权利。
资源问题。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作为公共政策性机构,FSB的资源问题日益凸显。FSB的资源需求主要是各中央银行通过国际清算银行(BIS)的预算来满足。依靠BIS提供基础设施可以节省可观的预算,但同时也意味着FSB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受BIS自身的预算情况以及BIS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制约。此外,相对于组织负责的工作量和广度,FSB的秘书处规模非常小。为了保持高标准、有效地应对不断增加的工作需求,秘书处的工作人员需要一定比例的增加。目前,90%的专业工作人员是从其他组织借调,借调期为2~3年。虽然借调工作具有相当多的优点,但同时也会失去在FSB内部培育和建立更深入的专业技能的机会。
完善建议
金融稳定理事会工作的开展过程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该组织正在积极寻求解决之道,如果这些困难及挑战能够被有效的解决,金融稳定理事会将有机会作为全球经济治理坚实的第四支柱发挥其积极作用,这也将更好的实现国际金融稳定的目标。
进行职能再分类,加强协调合作。首先,充分实现FSB职能需要的不仅是时间,还需要全球政策意愿、资源及能力的支持,因此,需要将其在法律基础上进行再次分类,决定其优先次序,循序渐进。虽然,FSB承担着G20固定秘书处的工作,但是该组织不能负责所有G20希望解决的问题,必须专注于与金融稳定性相关的问题。其次,作为一个超越国家层面的监管者,FSB必须继续坚持并促进国际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增强信息交换。此外,FSB必须加强与IMF、BIS等国际金融机构的合作来实现宏观审慎政策目标,尤其在危机预警方面。
增加新兴市场国家话语权,完善组织决策机制。成员资格问题与组织的职能范围、中期和长期的机构目标及战略有直接的关系。随着金融创新及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新兴市场国家在全球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这就要求政策制订者完善国际金融治理框架,在机构中赋予新兴市场国家更多的话语权。FSF由于严格的成员准入,形成了缺乏广泛代表性的天然法律缺陷,受到多方指责。考虑到组织的可管理性和工作的有效性,组织的成员并不是越多越好,所以FSB在选择组织成员的工作上尤其慎重。协商一致的原则是避免政策阻力的最佳选择,但同时可能削弱该组织的执行力。就代表权而言,该组织中的各成员国是不平等的,某些成员行使否决权相对容易。FSB必须考虑,一定数量的成员反对是否可以作为否决保留某个特定的调查结果或者信息的必要条件,并且需要考虑在这方面设置一些限制。如果不能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该组织就很可能像FSF一样,被单一的强势成员国遏制并保持缄默而无法实现其目标。 增加运作透明性,提高组织运作有效性。透明性是衡量良好治理的首要原则,也是FSB需要进一步改善的领域。首先可以考虑将其成员国完成各政策建议实施进展的评估结果在FSB网站公开,加强其履行承诺的透明性。在工作中借鉴监管标准制定机构的做法,在主要政策说明被采纳之前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此外,FSB各委员会的构成尚未通过FSB网站对外公开,应该公开这些信息,使其内部架构更加透明。同时,组织应建立“仅成员可用”的内部网站,加强成员之间信息流动,使全体成员能够同步获得各委员会会议分发的所有文件,及时跟踪事态发展,并对FSB各委员会讨论的相关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提高组织运作的透明性及有效性。
实施问责制,保护批判话语权的实现。G20对FSB授权,安排其议程并指派其指导特定的工作。该组织的首要任务是提供一些具有批判意义的信息来披露监管改革中的不足及对金融危机做出早期预警。鉴于该组织的工作属性,发布一些不受欢迎的信息及政策是在所难免的,不可能始终与G20的利益相协调。如果FSB在监管工作中,需要发布与G20利益相违背的利空消息的报告,同行评估在国内实践中出现的潜在问题,或者对系统性风险的建立做出警告,那么G20就具备了掩盖这些信息的激励动因。因此,需要妥善的处理FSB与G20之间的问责关系,保护FSB至关重要的批判话语权。FSB与G20之间的问责关系可以采取一个相互制约的模式:G20能够安排FSB的议程并且决定优先考虑的事项,但是G20没有阻止FSB公布调查结果的权利。不论报告的内容是否与他们的利益相违背,G20都有义务发布FSB的调查结果。此外,建立相关机制对其成员履行承诺的程度进行客观的评估,并对未完全履行承诺的成员采取暂停或除名的措施,必要时需要修订FSB章程来对这方面的工作提供政策保证。
金融稳定理事会作为全球金融监管的协调者应以身作则,协助相关机构负责全球金融体系的管理,促进其稳定发展,增加组织透明性,提升组织运作有效性,建立完善问责制,确保宏观审慎监管核心原则实施的内部一致性。此外,金融体系的稳定应该被作为客观原则遵循,而不是一个单独的货币政策目标,不应轻易向货币政策妥协。为了更好的实现金融稳定的目标,该组织需要更强的话语权及自治权,在组织工作起步阶段需要其他相关机构专家的技术支持等等,同时,该组织可以借鉴其他机构的运作模式,逐步积聚自己的能力及经验,实现权利的正式化,更好地实现维护国际金融稳定的目标。
(作者单位: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