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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审级制度对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的要求日益提高,我国现行的二审终审制已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然而,审级制度的改革成本极高,参照当今世界三大诉讼模式的改革经验,我国可以重构"弹性审级制度",即以二审终审制为前提,以一审终审制和三审终审制为必要补充,以适应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