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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阐述发宪法监督理论时,往往只关注宪法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和性质等方面,却很少论及客体,甚至不经意地迷失了这个可以作为宪法监督理论逻辑起点的基础范畴,因而在一些概念性问题上产生混淆和分歧也就不足为怪,所谓宪法监督的客体乃是一种具有意志性的公共权力,它有必要也有可能受到宪法监督,并且这种监督具有其他形式的监督无可比拟的价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