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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改革的新闻不时见诸报端。一些地方对新任命公务员实行财产申报制度;一些地方对处级以下领导干部实行财产申报制度;还有一些地方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改革措施林林总总,但大多停留在党纪法规层面上,没有形成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范。
对这些改革措施,公众有赞有弹。赞成者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如果不顾中国的实际情况,强行“一刀切”,那么,会在社会上引起混乱;反对者则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坚持公平原则,如果一部分公务员申报财产,而其他公务员不需要申报财产,那么,所谓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当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务员法》的时候,曾经有人提出把财产申报制度纳入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明确规定公务员都必须申报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到《公务员法》主要规定公务员准入条件和考核标准问题,所以,没有采纳这一立法建议。国务院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也曾经有学者提出,要把公务员财产申报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行政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更加广泛,程序更加复杂,所以,建议制定专门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然而,时至今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仍然没有出台。
其实,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各国普遍实行的法律制度,它是体现政治伦理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基础性条件。如果公务员不愿意申报自己的财产,那么,选民有理由罢免这些公务员。在现代民主体制下,不是根据公务员的意愿制定财产申报制度,而是只有主动申报财产,才有资格担任公务员。换句话说,各国立法的基本逻辑是,要想担任公务员,就必须先申报自己的财产;假如不愿意申报自己的财产,那么,就没有资格担任国家公务员。
更重要的是,从全国各地披露的腐败案件来看,部分公务员动辄聚敛财富数百万元,这一方面说明中国的反腐倡廉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也说明,如果不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部分公务员会逐渐滑向犯罪的深渊。可以设想,如果有定期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公务员必须在指定的时间申报自己的财产,那么,公务员在接受贿赂的时候就会有所忌惮。各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不禁止公务员正常的礼尚往来。如果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如实申报自己接受的礼品,那么,即使涉嫌犯罪,那些正常的收入也不会计入犯罪数额而加重处罚。所以,从保护公务员队伍出发,我国也应当尽快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可以说,在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变成了执政者反腐倡廉的试金石,已经成为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已经演变成为测试公众容忍底线的重要尺度。
从立法技术层面来看,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确面临一系列的困难,但不是不可为之。对此,我们不妨就一些难点作一下梳理:
第一,公务员财产申报的范围如何确定?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应当包括公务员家属子女财产申报;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不能“株连九族”,只能是单纯的公务员财产申报;部分学者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不同于收入申报,收入是一个增量的概念,而财产申报是一个总量的概念,不能用收入申报制度代替财产申报制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范围应不限于财产,它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社会关系以及可得收益。
从一些地区的试点情况来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充其量只能算做公务员的收入申报制度。从公开的财产申报表中,人们无法了解公务员的整体财产状况,也无法了解公务员未来可预期的财产收益。假如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演变成为公务员收入申报制度,而公务员的收入申报制度又变成了静态的工资奖金收入申报制度,那么,这样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毫无意义。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初期,一定要把公务员的财产全部纳入到申报的范围。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出现漏洞,才能防止一些公务员将自己的灰色收入,逐步地变成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之前的合法收入。
按照我的理解,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中的财产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务员的不动产及其相关收益,不动产的来源说明以及产权变动情况;公务员的存款以及收入来源;公务员的工资及奖金收入;公务员的其他收入,包括讲课费收入和其他偶然所得等;公务员未来可预期收入;公务员其他非财产性收益,包括旅游、音乐会、高尔夫、高档餐饮等方面赠与所得。
第二,财产申报的主体包括哪些?财产申报制度的主体是公务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国家将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主体扩大为公务员及其家属、子女。之所以这样做,就是考虑到公务员家属及其子女可以从公务员职务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财产或者财产性的收益。作为一个身份社会色彩浓厚的国家,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当把公务员家属及其子女的财产申报纳入申报范围。曾经有学者以“公众人物”的理论,反对公务员的家属及其子女申报财产,认为这样做会侵犯他们的隐私权。这些学者似乎忘记了,“公众人物”既包括自愿性的公众人物,也包括非自愿性的公众人物,公务员的家属及其子女都属于非自愿性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财产应当纳入公务员财产申报范围。现在一些政府高官实行所谓的假离婚,把所有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妻子,以此来逃避社会公众的监督,这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值得注意的现象。如果不适当扩大公务员财产申报主体范围,那么,有可能使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流于形式。
第三,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方式是什么?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制定收入申报制度以来,我国在公务员财产申报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有一些值得吸取的教训。譬如,现在一些地方只强调公务员必须申报财产,但是,不对外公布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内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变成了公务员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际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公开,如果不向公众公开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信息,那么,就无法发动公众监督公务员的行为。所以,在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时,务必要把公开作为首要任务,建立一种面向全民的、可核查的,并且有反馈渠道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互联网时代,建立这样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披露机制并不困难,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借助于现代互联网络,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网站,集中公开全国数百万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信息,全面接受公众的检验。如果公众发现公务员隐匿财产,或者在财产申报的过程中出现了程序违法现象,那么,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立即启动有关复核程序,向公众说明情况。如果公务员确实涉嫌违法犯罪,那么,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启动法律程序。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教授
(责编/朱艳秋)
对这些改革措施,公众有赞有弹。赞成者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循序渐进,先易后难,如果不顾中国的实际情况,强行“一刀切”,那么,会在社会上引起混乱;反对者则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必须坚持公平原则,如果一部分公务员申报财产,而其他公务员不需要申报财产,那么,所谓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当初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务员法》的时候,曾经有人提出把财产申报制度纳入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明确规定公务员都必须申报财产。全国人大常委会考虑到《公务员法》主要规定公务员准入条件和考核标准问题,所以,没有采纳这一立法建议。国务院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也曾经有学者提出,要把公务员财产申报纳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行政机关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更加广泛,程序更加复杂,所以,建议制定专门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律制度。然而,时至今日,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仍然没有出台。
其实,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是各国普遍实行的法律制度,它是体现政治伦理的基本行为规范,也是建设政治文明的基础性条件。如果公务员不愿意申报自己的财产,那么,选民有理由罢免这些公务员。在现代民主体制下,不是根据公务员的意愿制定财产申报制度,而是只有主动申报财产,才有资格担任公务员。换句话说,各国立法的基本逻辑是,要想担任公务员,就必须先申报自己的财产;假如不愿意申报自己的财产,那么,就没有资格担任国家公务员。
更重要的是,从全国各地披露的腐败案件来看,部分公务员动辄聚敛财富数百万元,这一方面说明中国的反腐倡廉任重而道远;另一方面也说明,如果不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部分公务员会逐渐滑向犯罪的深渊。可以设想,如果有定期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要求公务员必须在指定的时间申报自己的财产,那么,公务员在接受贿赂的时候就会有所忌惮。各国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不禁止公务员正常的礼尚往来。如果实行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公务员如实申报自己接受的礼品,那么,即使涉嫌犯罪,那些正常的收入也不会计入犯罪数额而加重处罚。所以,从保护公务员队伍出发,我国也应当尽快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可以说,在我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已经变成了执政者反腐倡廉的试金石,已经成为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已经演变成为测试公众容忍底线的重要尺度。
从立法技术层面来看,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确面临一系列的困难,但不是不可为之。对此,我们不妨就一些难点作一下梳理:
第一,公务员财产申报的范围如何确定?对此,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一些学者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应当包括公务员家属子女财产申报;但也有一些学者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不能“株连九族”,只能是单纯的公务员财产申报;部分学者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不同于收入申报,收入是一个增量的概念,而财产申报是一个总量的概念,不能用收入申报制度代替财产申报制度。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公务员财产申报范围应不限于财产,它应当包括关联交易、社会关系以及可得收益。
从一些地区的试点情况来看,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充其量只能算做公务员的收入申报制度。从公开的财产申报表中,人们无法了解公务员的整体财产状况,也无法了解公务员未来可预期的财产收益。假如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演变成为公务员收入申报制度,而公务员的收入申报制度又变成了静态的工资奖金收入申报制度,那么,这样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毫无意义。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初期,一定要把公务员的财产全部纳入到申报的范围。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出现漏洞,才能防止一些公务员将自己的灰色收入,逐步地变成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实施之前的合法收入。
按照我的理解,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中的财产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公务员的不动产及其相关收益,不动产的来源说明以及产权变动情况;公务员的存款以及收入来源;公务员的工资及奖金收入;公务员的其他收入,包括讲课费收入和其他偶然所得等;公务员未来可预期收入;公务员其他非财产性收益,包括旅游、音乐会、高尔夫、高档餐饮等方面赠与所得。
第二,财产申报的主体包括哪些?财产申报制度的主体是公务员,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部分国家将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主体扩大为公务员及其家属、子女。之所以这样做,就是考虑到公务员家属及其子女可以从公务员职务中,直接或者间接获取财产或者财产性的收益。作为一个身份社会色彩浓厚的国家,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应当把公务员家属及其子女的财产申报纳入申报范围。曾经有学者以“公众人物”的理论,反对公务员的家属及其子女申报财产,认为这样做会侵犯他们的隐私权。这些学者似乎忘记了,“公众人物”既包括自愿性的公众人物,也包括非自愿性的公众人物,公务员的家属及其子女都属于非自愿性的公众人物,他们的财产应当纳入公务员财产申报范围。现在一些政府高官实行所谓的假离婚,把所有的财产留给自己的妻子,以此来逃避社会公众的监督,这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值得注意的现象。如果不适当扩大公务员财产申报主体范围,那么,有可能使我国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流于形式。
第三,公务员财产申报的方式是什么?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制定收入申报制度以来,我国在公务员财产申报方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有一些值得吸取的教训。譬如,现在一些地方只强调公务员必须申报财产,但是,不对外公布公务员财产申报的内容,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变成了公务员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际上,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价值就在于公开,如果不向公众公开公务员财产申报的信息,那么,就无法发动公众监督公务员的行为。所以,在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时,务必要把公开作为首要任务,建立一种面向全民的、可核查的,并且有反馈渠道的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在互联网时代,建立这样的公务员财产申报披露机制并不困难,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借助于现代互联网络,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网站,集中公开全国数百万公务员的财产申报信息,全面接受公众的检验。如果公众发现公务员隐匿财产,或者在财产申报的过程中出现了程序违法现象,那么,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立即启动有关复核程序,向公众说明情况。如果公务员确实涉嫌违法犯罪,那么,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启动法律程序。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教授
(责编/朱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