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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有所区别,行政主体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不全是行政性垄断行为,也包含有不正当竞争型的行政行为。行政指导方式的"政府广告"和行政奖励方式的"著名商标"认定的行为也是属于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行政主体的"私益性"和柔性的行政手段是不正当竞争型行政行为出现的内在原因。在竞争立法上,不能通过简单"切割式"处理达到规制目的,要在竞争法之内、竞争法与行政法之间建立原则和补充的关系,以"三法联动"的立法思路实现对不正当竞争型行政行为的全面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