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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3日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新的《国际卫生条例》,以规范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条例在内容和格式上做了重大调整,考虑到不同国家的机构组织形式各异,要求成员国指定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卫生措施的当局——主管当局(不是现行《国际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卫生机构),作为中国入境口岸主管当局——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全面认真学习好新条例,对于加强卫生检疫的法制建设、转变卫生检疫工作理念,改变卫生检疫工作模式、建立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应对机制、提高口岸核心能力都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