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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除了對海盗行为及公海贩毒有明确的“普遍管辖权”的法律解释外。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弗约束。人们不禁要问,公海是否成了违法者的“犯罪天堂”了呢?
有一种危险堪称奇特:当你乘坐邮轮在公海上航行,环顾四周,蓝天碧海,心情松弛,这时,毫无防范意识、也不能与外界保持通讯的旅客,很可能面临偷盗者、抢劫者甚至是杀人者的肆意而为,甚至被随手抛入大海,死无对证。一旦在公海上受到类似的侵犯,甚至法律也束手无策,因为狡猾的犯罪分子钻到了司法空白的空子。
8月底,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发生于“歌诗达”邮轮上的失窃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这样的警钟——邮轮度假涉及中国公民团队旅行、偷盗案件发生于公海、船只由第三国管辖,这一新兴的“案件模式”在我国存在司法空白。
据报道,邮轮在上海靠岸后,上海水上公安部门虽在第一时间竭力协助处理,但遗憾的是,受害方仍被告知,由于管辖权问题该案件不能在沪立案。
而在歌诗达上的“偷盗事件”被曝光后,记者也曾以游客名义致电市政府外事办、出入境管理处等部门咨询相关事宜,各部门甚感突兀,无从处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际上除了对海盗行为及公海贩毒有明确的“普遍管辖权”的法律解释外,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
人们不禁要问,“歌诗达”们危险吗?公海是否成了违法者“犯罪天堂”了呢?
“失窃案”情节不够严重?
8月22日下午起,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和上海新闻综合频道分别对“歌诗达”邮轮上的偷窃案进行报道,随后全国各大媒体包括新浪、搜狐、腾讯等网络媒体,新闻晨报、东方早报等平面媒体也纷纷代表公众向“歌诗达”船方发出质疑。8月24日,“歌诗达”方面发出声明称,愿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邮轮失窃案处理过程中,失窃方与“歌诗达”号船长交涉中曾问及,“如果在你的船上发生了凶杀案,怎么处理?”船长耸耸肩,无奈地摇头说:“我也不知道。”又问:“我们租用了你们的保险柜,但钱丢了你们没有责任吗?”回答是:“我们不是银行。”失窃方要求船方打电话请中国警方参与协查被船方拒绝,要求船方协助控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服务生,但被告知找不到此人。“歌诗达”靠港后,中国警方赶来调查,意大利船方不同意警方上船,迫使中国公安花了4个多小时才办妥手续依法上船。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公民参与跨境活动已经很频繁。这其中必然会产生一些过去想象不到的法律纠纷,其中包括国际法或法律的涉外效力等,“本案的特点是在公海上,在一艘外国籍(意大利)船舶上发生的偷盗案,后来该船又停靠在中国的港口,受害人是中国籍公民。根据对我国生效的《海洋法公约》第27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的规定: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所以原则上港口所在国当局,不会对在其港口中停靠通过的外国籍船舶进行刑事管辖。”
但龚柏华也告诉记者,这规定并非是绝对的,因为《海洋法公约》第27条规定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例外:但凡下列情形除外——(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或(d)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可见,如果存在前面两种情况,中国港口当局是可以进行管辖的。但本案案情还没有达到该种程度。”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海事部主任陈发银律师也向《新民周刊》记者指出,认定偷盗的事实存在困难,“邮轮到岸,游客纷纷下船,调查取证难,损失依据如何提出?加上本案中,游客的损失金额不大,最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就算是起诉也是走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
“这件事也提醒我们,今后我们需要完善相关外国籍船舶停靠我国港口的管理制度,包括合理解释‘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如果中国公民被偷盗的数量和人数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达到这一标准。”龚柏华补充道。
公海管辖的认定
如此看来,此案的管辖权确实不在中国。那关于公海犯罪的管辖权到底如何判定,国际法上曾经发生过一个著名的“荷花”号案。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公海上的西格里岬以北五六海里之间的海面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有8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随后根据土耳其法律对“波兹-库特”号的船长和碰撞发生时在“荷花”号负责值班的官员——法国公民德蒙上尉给予逮捕,并以死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短期监禁(80天)和一笔为数不多的罚款(22英镑)。土耳其船长哈森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土耳其根据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法院判决土耳其没有违反国际法。但这个判决引起很大争议。后来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实际上修正了法院的判决。
“当然,这个案子是公海上船舶碰撞引起的刑事案子,与‘歌诗达’号的偷盗案还是有所区别的。”龚柏华向记者解释,“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涉及管辖权问题的),国际上是有限的,因为各国利益不一致,很难协调。另外,有些国家没有批准《海洋法公约》,如美国,它可能适用的是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产生的《公海公约》,但原则基本上是一样的。”
龚柏华还告诉《新民周刊》,在我国则并没有专门针对公海的法规,但在相关的立法中,都会考虑到《海洋法公约》涉及的公海制度,“如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其中就会涉及 公海制度,当然,还有不少問题仍然需要澄清。如在大陆架上发生的偷盗行为(假设将来会发生有外国人偷盗我国大陆架上的资源),打捞沉在我国大陆架上的历史宝船。我国有没有管辖权?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考虑。”
海盗猖獗威胁公海安全
在一般人的印象里,海盗大多是头扎红色三角巾、戴着黑色独眼罩,站在飘着骷髅旗的帆船上,腰别尖刀、手持火枪,但现在这样的形象早已彻底颠覆。现代海盗多是训练有素的武装分子:他们经常身穿作战服,使用装备有卫星电话和全球定位设备的快艇作案:他们通常装备有自动武器、反坦克榴弹和各种手雷,在世界各地的海域里频繁活动:他们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策划严密、手段残忍,令在海上来往的商旅船只闻风失色。
还记得,2007年5月15日,韩国两艘渔船从肯尼亚的港口开出后,在距索马里首都摩加迪沙约210海里的海域遭海盗劫持。两艘船上共有22人,其中有10名中国人。这一消息曾牵动着无数国人的心。
近年来,海盗案的再度上升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由于海盗活动猖獗,索马里被国际海事局称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
索马里海域发生的海盗问题一定程度上是由索马里国内动荡的政治局势而引起的犯罪行为。国际海事局负责人穆昆丹说,“国际公海存在法律实施盲区”,是造就海盗横行的原因。
“尽管《海洋法公约》明确了对海盗的‘普遍管辖权’但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龚柏华说,“如海盗的定义,什么样的行为算海盗,尽管《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做了定义,但操作起来还是有问题,如什么是为‘私人目的’。另外,就是海盗的处治问题,有关国家国内法的问题,即这样抓到的海盗,在其国内法院很难审判(没有管辖依据或动力)。”
国际海事组织官员娜塔莎·布朗则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大爹数《SUA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缔约国已按照《SUA公约》的第6条第1款制订并实施了对海盗的强制性法律管辖措施。在这种强制管辖的框架内,连同{SUA公约》的相关条款,有效地保证了许多与海盗事件有关的起诉和判刑。然而,由于《SUA公约》的第6条第2款缺少相关司法管辖权的授权管理以及明确的国际管辖权的法规,则导致了公海执法的漏洞百出,以至于时至今日,一些猖獗的海盗犯罪依然能够逍遥法外。”
海事人士也透露,传统海盗的目的多是为了抢劫财物,而现代恐怖主义分子的目的在于对抗政府,制造混乱,有明显的军事或政治目的。如果按照公约规定,只把具有私人目的实施劫掠的定为海盗,而将具有政治目的现代恐怖组织实施的同类行为排除之外,显然又放纵了一批海盗罪犯。
加强合作填补法律空白
采访中,娜塔莎·布朗表示,“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没有任何单一的有关公海的国际文书,当然涵盖防护海盗,是基于国家法律的。国际海事组织的法律办公室一直在审查各国家在海盗问题上的立法,并以成员国提供的资料为基础。”
龚柏华也说,除了海盗行为,对于公海上发生的偷窃、走私、贩毒以及公海赌博等其他问题,目前只对贩毒有明确规定——《海洋法公约》第108条: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
“既然没有相关的国际法律,那我们是否可以视公海为违法者犯罪的天堂呢?”记者问。
“不能,因为仍然存在《海洋法公约》授予各沿海国的‘普遍管辖权’,军舰可以对可疑船舶进行登临检查。关于公海上的赌博,因为对赌博是否违法,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样,因此,国际条约无法对它有规定。关于偷盗,仍然是有管辖方的,如‘歌诗达’偷窃事件中,船旗国可以进行管辖。至于我国是否能够管辖,要看我国与相关国家,有没有司法合作协定,如移交、引渡等。”龚柏华态度坚决,“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一样,的确有时候犯罪分子可以钻一些空予,但这不等于说公海就是犯罪分子的天堂。国际社会还在不断加强合作。”
另外,对于公海的管辖还存在一种方式——保护性管辖。这是沿海国为维护其本国利益对某些违反其法律和规章的行为的管辖延伸到公海实施的情况,也是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延伸适用。这种管辖在公海制度中突出体现在“紧迫权”上。管辖的方式为登临检查、扣押或逮捕。
据了解,紧追权一般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这项权利通过19世纪的国家实践发展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在条约法上,1958年《公海公约》首次以一个多边条约在其第23条中确认了紧追权及其相关规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重申了该规则,并进一步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
“在实施紧追权上,的确有如何操作问题,如实施紧追的理由。国际法院还专门有个案子——1999年“塞加”号案。另一方面,尽管紧追权在国际法上早已确立,但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都是比较新的问题。新中国自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对于海洋立法的态度一直比较积极。我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于1992年2月25日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二者且均于发布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国内所有立法中对紧追权问题加以规定的两部法律。龚柏华说。
现在,回过头来看“歌诗达”邮轮上的偷窃事件。事隔大半个月后,当《新民周刊》记者致电失窃者之一的刘先生询问事件处理进展,刘先生言辞闪烁,只表示正与旅行社和邮轮方面商量赔偿事宜和对记者的关心表示感谢,更多内容不方便透露。这与事发伊始频频接受电视媒体直播访谈,请求媒体舆论的支持的他判若两人,不禁让人浮想联翩。
而当记者致电上海水上公安局有关部门希望了解公海执法等相关事宜,对方谨慎地表示,事件敏感,不予回复。
事实上,我国邮轮产业才刚刚起步,要进一步发展尚需政策的逐步完善,即软环境的支持。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迟在9月初的“北外滩航运中心国际化服务前景研讨会”上坦言,法律纠纷的界定与处理是发展邮轮经济所遇到的软环境瓶颈之一。
有一种危险堪称奇特:当你乘坐邮轮在公海上航行,环顾四周,蓝天碧海,心情松弛,这时,毫无防范意识、也不能与外界保持通讯的旅客,很可能面临偷盗者、抢劫者甚至是杀人者的肆意而为,甚至被随手抛入大海,死无对证。一旦在公海上受到类似的侵犯,甚至法律也束手无策,因为狡猾的犯罪分子钻到了司法空白的空子。
8月底,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发生于“歌诗达”邮轮上的失窃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这样的警钟——邮轮度假涉及中国公民团队旅行、偷盗案件发生于公海、船只由第三国管辖,这一新兴的“案件模式”在我国存在司法空白。
据报道,邮轮在上海靠岸后,上海水上公安部门虽在第一时间竭力协助处理,但遗憾的是,受害方仍被告知,由于管辖权问题该案件不能在沪立案。
而在歌诗达上的“偷盗事件”被曝光后,记者也曾以游客名义致电市政府外事办、出入境管理处等部门咨询相关事宜,各部门甚感突兀,无从处理。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际上除了对海盗行为及公海贩毒有明确的“普遍管辖权”的法律解释外,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并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来约束。
人们不禁要问,“歌诗达”们危险吗?公海是否成了违法者“犯罪天堂”了呢?
“失窃案”情节不够严重?
8月22日下午起,中央电视台、东方卫视和上海新闻综合频道分别对“歌诗达”邮轮上的偷窃案进行报道,随后全国各大媒体包括新浪、搜狐、腾讯等网络媒体,新闻晨报、东方早报等平面媒体也纷纷代表公众向“歌诗达”船方发出质疑。8月24日,“歌诗达”方面发出声明称,愿意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
据知情人士透露,在邮轮失窃案处理过程中,失窃方与“歌诗达”号船长交涉中曾问及,“如果在你的船上发生了凶杀案,怎么处理?”船长耸耸肩,无奈地摇头说:“我也不知道。”又问:“我们租用了你们的保险柜,但钱丢了你们没有责任吗?”回答是:“我们不是银行。”失窃方要求船方打电话请中国警方参与协查被船方拒绝,要求船方协助控制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服务生,但被告知找不到此人。“歌诗达”靠港后,中国警方赶来调查,意大利船方不同意警方上船,迫使中国公安花了4个多小时才办妥手续依法上船。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龚柏华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公民参与跨境活动已经很频繁。这其中必然会产生一些过去想象不到的法律纠纷,其中包括国际法或法律的涉外效力等,“本案的特点是在公海上,在一艘外国籍(意大利)船舶上发生的偷盗案,后来该船又停靠在中国的港口,受害人是中国籍公民。根据对我国生效的《海洋法公约》第27条‘外国船舶上的刑事管辖权’的规定:沿海国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以逮捕与在该船舶通过期间船上所犯任何罪行有关的任何人或进行与该罪行有关的任何调查。所以原则上港口所在国当局,不会对在其港口中停靠通过的外国籍船舶进行刑事管辖。”
但龚柏华也告诉记者,这规定并非是绝对的,因为《海洋法公约》第27条规定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例外:但凡下列情形除外——(a)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b)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c)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地方当局予以协助;或(d)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可见,如果存在前面两种情况,中国港口当局是可以进行管辖的。但本案案情还没有达到该种程度。”
上海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海事部主任陈发银律师也向《新民周刊》记者指出,认定偷盗的事实存在困难,“邮轮到岸,游客纷纷下船,调查取证难,损失依据如何提出?加上本案中,游客的损失金额不大,最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就算是起诉也是走民事诉讼,而不是刑事。”
“这件事也提醒我们,今后我们需要完善相关外国籍船舶停靠我国港口的管理制度,包括合理解释‘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如果中国公民被偷盗的数量和人数达到一定程度,就可达到这一标准。”龚柏华补充道。
公海管辖的认定
如此看来,此案的管辖权确实不在中国。那关于公海犯罪的管辖权到底如何判定,国际法上曾经发生过一个著名的“荷花”号案。
1926年8月2日,法国油船“荷花”号在公海上的西格里岬以北五六海里之间的海面上与土耳其船“波兹一库特”号相撞,土耳其船被撞沉,有8名土耳其人死亡。第二天,当“荷花”号抵达伊斯坦布尔时,土耳其当局对碰撞事件进行了调查,随后根据土耳其法律对“波兹-库特”号的船长和碰撞发生时在“荷花”号负责值班的官员——法国公民德蒙上尉给予逮捕,并以死人罪在土耳其地方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1926年9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德蒙短期监禁(80天)和一笔为数不多的罚款(22英镑)。土耳其船长哈森则被判了较重的惩罚。该案判决后,立即引起法国政府的外交抗议,因法国政府认为土耳其法院无权审讯法国公民德蒙上尉,船舶碰撞是发生在公海上,“荷花”号的船员只能由船旗国,即法国的法院进行审理,并主张这是一项国际法原则。但土耳其法院则依据《土耳其刑法典》第6条的规定,任何外国人在国外犯有侵害土耳其公民的罪行,应按该刑法处理,因此。对本案的管辖权并不违反国际法。
1926年10月12日,法国和土耳其签订了一项特别协议,将该争端事件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土耳其根据其法律对法国船员德蒙上尉进行刑事诉讼是否违反国际法原则?法院判决土耳其没有违反国际法。但这个判决引起很大争议。后来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海洋法公约》规定了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受船旗国管辖:“遇有船舶在公海上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实际上修正了法院的判决。
“当然,这个案子是公海上船舶碰撞引起的刑事案子,与‘歌诗达’号的偷盗案还是有所区别的。”龚柏华向记者解释,“有关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涉及管辖权问题的),国际上是有限的,因为各国利益不一致,很难协调。另外,有些国家没有批准《海洋法公约》,如美国,它可能适用的是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产生的《公海公约》,但原则基本上是一样的。”
龚柏华还告诉《新民周刊》,在我国则并没有专门针对公海的法规,但在相关的立法中,都会考虑到《海洋法公约》涉及的公海制度,“如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其中就会涉及 公海制度,当然,还有不少問题仍然需要澄清。如在大陆架上发生的偷盗行为(假设将来会发生有外国人偷盗我国大陆架上的资源),打捞沉在我国大陆架上的历史宝船。我国有没有管辖权?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考虑。”
海盗猖獗威胁公海安全
在一般人的印象里,海盗大多是头扎红色三角巾、戴着黑色独眼罩,站在飘着骷髅旗的帆船上,腰别尖刀、手持火枪,但现在这样的形象早已彻底颠覆。现代海盗多是训练有素的武装分子:他们经常身穿作战服,使用装备有卫星电话和全球定位设备的快艇作案:他们通常装备有自动武器、反坦克榴弹和各种手雷,在世界各地的海域里频繁活动:他们组织严密、训练有素,策划严密、手段残忍,令在海上来往的商旅船只闻风失色。
还记得,2007年5月15日,韩国两艘渔船从肯尼亚的港口开出后,在距索马里首都摩加迪沙约210海里的海域遭海盗劫持。两艘船上共有22人,其中有10名中国人。这一消息曾牵动着无数国人的心。
近年来,海盗案的再度上升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由于海盗活动猖獗,索马里被国际海事局称为“世界上最危险的海域之一”。
索马里海域发生的海盗问题一定程度上是由索马里国内动荡的政治局势而引起的犯罪行为。国际海事局负责人穆昆丹说,“国际公海存在法律实施盲区”,是造就海盗横行的原因。
“尽管《海洋法公约》明确了对海盗的‘普遍管辖权’但仍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龚柏华说,“如海盗的定义,什么样的行为算海盗,尽管《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做了定义,但操作起来还是有问题,如什么是为‘私人目的’。另外,就是海盗的处治问题,有关国家国内法的问题,即这样抓到的海盗,在其国内法院很难审判(没有管辖依据或动力)。”
国际海事组织官员娜塔莎·布朗则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大爹数《SUA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的缔约国已按照《SUA公约》的第6条第1款制订并实施了对海盗的强制性法律管辖措施。在这种强制管辖的框架内,连同{SUA公约》的相关条款,有效地保证了许多与海盗事件有关的起诉和判刑。然而,由于《SUA公约》的第6条第2款缺少相关司法管辖权的授权管理以及明确的国际管辖权的法规,则导致了公海执法的漏洞百出,以至于时至今日,一些猖獗的海盗犯罪依然能够逍遥法外。”
海事人士也透露,传统海盗的目的多是为了抢劫财物,而现代恐怖主义分子的目的在于对抗政府,制造混乱,有明显的军事或政治目的。如果按照公约规定,只把具有私人目的实施劫掠的定为海盗,而将具有政治目的现代恐怖组织实施的同类行为排除之外,显然又放纵了一批海盗罪犯。
加强合作填补法律空白
采访中,娜塔莎·布朗表示,“除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没有任何单一的有关公海的国际文书,当然涵盖防护海盗,是基于国家法律的。国际海事组织的法律办公室一直在审查各国家在海盗问题上的立法,并以成员国提供的资料为基础。”
龚柏华也说,除了海盗行为,对于公海上发生的偷窃、走私、贩毒以及公海赌博等其他问题,目前只对贩毒有明确规定——《海洋法公约》第108条:精神调理物质的非法贩运。
“既然没有相关的国际法律,那我们是否可以视公海为违法者犯罪的天堂呢?”记者问。
“不能,因为仍然存在《海洋法公约》授予各沿海国的‘普遍管辖权’,军舰可以对可疑船舶进行登临检查。关于公海上的赌博,因为对赌博是否违法,各国法律规定不一样,因此,国际条约无法对它有规定。关于偷盗,仍然是有管辖方的,如‘歌诗达’偷窃事件中,船旗国可以进行管辖。至于我国是否能够管辖,要看我国与相关国家,有没有司法合作协定,如移交、引渡等。”龚柏华态度坚决,“由于各国法律制度不一样,的确有时候犯罪分子可以钻一些空予,但这不等于说公海就是犯罪分子的天堂。国际社会还在不断加强合作。”
另外,对于公海的管辖还存在一种方式——保护性管辖。这是沿海国为维护其本国利益对某些违反其法律和规章的行为的管辖延伸到公海实施的情况,也是国家属地管辖权的延伸适用。这种管辖在公海制度中突出体现在“紧迫权”上。管辖的方式为登临检查、扣押或逮捕。
据了解,紧追权一般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这项权利通过19世纪的国家实践发展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在条约法上,1958年《公海公约》首次以一个多边条约在其第23条中确认了紧追权及其相关规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11条重申了该规则,并进一步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
“在实施紧追权上,的确有如何操作问题,如实施紧追的理由。国际法院还专门有个案子——1999年“塞加”号案。另一方面,尽管紧追权在国际法上早已确立,但在我国,无论是立法,还是实践,都是比较新的问题。新中国自1949年10月1日成立以来,对于海洋立法的态度一直比较积极。我国政府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于1992年2月25日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二者且均于发布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国内所有立法中对紧追权问题加以规定的两部法律。龚柏华说。
现在,回过头来看“歌诗达”邮轮上的偷窃事件。事隔大半个月后,当《新民周刊》记者致电失窃者之一的刘先生询问事件处理进展,刘先生言辞闪烁,只表示正与旅行社和邮轮方面商量赔偿事宜和对记者的关心表示感谢,更多内容不方便透露。这与事发伊始频频接受电视媒体直播访谈,请求媒体舆论的支持的他判若两人,不禁让人浮想联翩。
而当记者致电上海水上公安局有关部门希望了解公海执法等相关事宜,对方谨慎地表示,事件敏感,不予回复。
事实上,我国邮轮产业才刚刚起步,要进一步发展尚需政策的逐步完善,即软环境的支持。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迟在9月初的“北外滩航运中心国际化服务前景研讨会”上坦言,法律纠纷的界定与处理是发展邮轮经济所遇到的软环境瓶颈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