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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实践,本文主要从该收费的性质、收取单位等方面展开探讨。根据科斯的产权定律、国内税收制度、付费者选择服务对象、收费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等理论和制度现状,本文认为,将现阶段国内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更合乎实践情况.并且更公平和易于操作。建议为实施垃圾处理收费立法,为收费工作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