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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的概念最早产生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其基本含义是征税主体通过采取不同的途径和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种服务,包括提供纳税法规信息、开展纳税咨询、帮助纳税人依法纳税等。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步伐,我国税务部门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打破时间、空间的界限,逐步实现全天候服务和移动办税服务,降低了征纳成本、提高了征管质效、促进了征纳和谐。
尽管我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在优化创新纳税服务工作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还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服务标准有待继续规范。现阶段服务标准主要侧重于服务流程的制定,缺少统一的内部管理标准和综合评价标准,定性的条款较多,定量的指标较少;二是权责划分有待继续明确。目前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权责划分大多依托征纳双方面对面接触条件,在办理人员虚拟化、办税流程电子化、涉税资料数据化的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三是服务层次有待继续深化。当前纳税服务还主要停留在基础性和普惠性方面,对不同类别、不同行业、不同情形纳税人的涉税需求还需要深度挖掘和维度拓展;四是数据壁垒有待继续突破。目前,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数据信息孤岛问题仍然存在,充分搜集分析并应用好涉税数据,除了税务部门自身掌握的情况,还需要相关部门单位数据的交互共享。
基于以上几点分析,未来持续推进“互联网+纳税服务”应着重考虑以下四点:
一是要明确“互联网+”应用中的服务规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办理业务的背景下,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纳税人档案,整合依申请事项,进一步精简资料、简化流程。通过简并业务层级,梳理涉税流程,最大限度减少流转环节。对各个涉税事项、各个流程中所要求的报送资料进行规范,明确每个环节的办结时限,实现工作效率的标准化。
二是要明晰“互联网+”环境下的权责划分。税务部门作为“互联网+”平台的提供者、工作规则的制定者和涉税信息的保存者,承担着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在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并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充分借鉴国内外金融行业在虚拟经济运行中有效可行的制度规定,主动研究完善现行互联网状态下,征纳双方非面对面接触中的权责划分机制。
三是要提供“互联网+”需求中的精准分类。互联网毕竟只是技术和手段,要充分发挥其作用,还在于内容方面的创新。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以及纳税人的不同涉税事项和不同发展阶段,都需要推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分类服务。比如,对于数量众多的新办企业可提供新手上路式的基础服务,对于大中型企业可提供更为专业化的政策解读;针对自然人纳税人,主要做好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个税政策宣传;对高收入纳税人群体,则重点解读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等税收政策。
四是要推动“互联网+”条件下的税收共治。建立并挖掘互联网中诞生出的大数据这座金山银库,离不开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组织之间的协同互助。一方面,需要税务部门继续落实“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深化数据集成应用,建立数据供需双方对接渠道和良性互动机制,打造一体化数据平台;另一方面,也要加大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的联通力度,推進涉税信息聚合共享,加强纳税信用联合应用,在“互联网+”条件下,进一步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
尽管我国税务部门近年来在优化创新纳税服务工作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还存在以下四个问题:一是服务标准有待继续规范。现阶段服务标准主要侧重于服务流程的制定,缺少统一的内部管理标准和综合评价标准,定性的条款较多,定量的指标较少;二是权责划分有待继续明确。目前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的权责划分大多依托征纳双方面对面接触条件,在办理人员虚拟化、办税流程电子化、涉税资料数据化的情况下,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三是服务层次有待继续深化。当前纳税服务还主要停留在基础性和普惠性方面,对不同类别、不同行业、不同情形纳税人的涉税需求还需要深度挖掘和维度拓展;四是数据壁垒有待继续突破。目前,政府相关部门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数据信息孤岛问题仍然存在,充分搜集分析并应用好涉税数据,除了税务部门自身掌握的情况,还需要相关部门单位数据的交互共享。
基于以上几点分析,未来持续推进“互联网+纳税服务”应着重考虑以下四点:
一是要明确“互联网+”应用中的服务规范。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标准办理业务的背景下,依托互联网技术,建立纳税人档案,整合依申请事项,进一步精简资料、简化流程。通过简并业务层级,梳理涉税流程,最大限度减少流转环节。对各个涉税事项、各个流程中所要求的报送资料进行规范,明确每个环节的办结时限,实现工作效率的标准化。
二是要明晰“互联网+”环境下的权责划分。税务部门作为“互联网+”平台的提供者、工作规则的制定者和涉税信息的保存者,承担着更多的责任和风险。在为纳税人提供便利服务并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可以充分借鉴国内外金融行业在虚拟经济运行中有效可行的制度规定,主动研究完善现行互联网状态下,征纳双方非面对面接触中的权责划分机制。
三是要提供“互联网+”需求中的精准分类。互联网毕竟只是技术和手段,要充分发挥其作用,还在于内容方面的创新。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以及纳税人的不同涉税事项和不同发展阶段,都需要推送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分类服务。比如,对于数量众多的新办企业可提供新手上路式的基础服务,对于大中型企业可提供更为专业化的政策解读;针对自然人纳税人,主要做好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的个税政策宣传;对高收入纳税人群体,则重点解读股权转让、股权激励等税收政策。
四是要推动“互联网+”条件下的税收共治。建立并挖掘互联网中诞生出的大数据这座金山银库,离不开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组织之间的协同互助。一方面,需要税务部门继续落实“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深化数据集成应用,建立数据供需双方对接渠道和良性互动机制,打造一体化数据平台;另一方面,也要加大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的联通力度,推進涉税信息聚合共享,加强纳税信用联合应用,在“互联网+”条件下,进一步构建“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