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护学生权益的责任内涵

来源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yk008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1991年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完善立法予以解决,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大了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有关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涉及面更广,规范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新法有四大明显变化:一是条款增加了16条,由56条增加到72条;二是突出了对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五项权利的保护;三是加大了未成年人保护的学校责任;四是凸显时代特色,将近年出现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新现象都列入了处罚范畴。
  中小学是未成年人受教育的主要场所,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能否实现,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有关学校保护的规定只有7条(第十三条至十九条),新法有10条(第十七条至二十六条),尽管从条数上看只增加了3条,但责任却增加到了10个方面。下面以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据,谈谈未成年人保护的学校责任。
  
  一、 对未成年学生实施素质教育的责任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提出“实施素质教育”,到1999年6月15日颁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党的十六大报告再一次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改革,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一直是党和国家教育政策的主旋律。在2006年6月29日颁布的新《义务教育法》中,“实施素质教育”首次由党和国家的政策号召上升为国家的法律条款,并作为《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之一。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在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中又一次将“实施素质教育”作为学校的责任写入了法律。强调“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二、 保护未成年学生受教育权的责任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提出保护未成年人的5项权利,新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5项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的实现程度取决于他们受教育的程度,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其他权利实现的基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中小学是国家设置的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实现的专门教育机构,承担着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实现的主要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智还不成熟,尚处于发育的过程之中,在这期间出现缺点和错误是正常的,学校的任务是教育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学校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未成年学生,有耐心教育的义务和责任,不得放弃不管,更不能开除未成年学生。
  
  三、 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责任
  
  中小学阶段不仅是未成年学生学习知识、开发智力、培养能力的重要阶段,也是他们形成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的重要阶段,更是他们形成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我国现在约有3.67亿未成年人,其思想道德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在国家、社会、学校、家庭这四个法律关系主体中,学校是承担未成年人教育任务的最重要主体,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提出的对未成年学生进行“五育、五爱、三反”的思想品德教育,培育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是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四、 对未成年学生开展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的责任
  
  学校是学生社会化的主要场所,教学生“学会生活、学会交往”是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教育与生产劳动与社会实践相结合”是十六大报告提出的党的新教育方针的重要内容,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指导”要求学校教育打开校门,走向社会,参加社会实践,让未成年学生了解社会、认识社会,融入社会,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强调:“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是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基础,中小学阶段是未成年人生理发展的高峰期,生理和心理发展不同步,心理发展落后于生理发展,容易冲动、逆反,需要适时进行心理疏导,因而心理健康辅导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中学阶段的未成年学生第二性征明显成熟,需要适时对他们进行生理卫生等青春期教育,因此,对他们进行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是学校的法定责任。
  
  五、 保证未成年学生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的责任
  
  由于“应试教育”的影响,学生学习负担过重,学生的睡眠时间严重不足,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名存实亡,学生体质下降已经到了危及国家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地步,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07年5月7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强调“青少年时期是身心健康和各项身体素质发展的关键时期。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不仅关系个人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而且关系整个民族健康素质,关系我国人才培养的质量。体育锻炼和体育运动,是加强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磨炼坚强意志、培养良好品德的重要途径,是促进青少年全面发展的重要方式,对青少年思想品德、智力发育、审美素养的形成都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保证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是促进学生生长发育、健康成长的重要条件,而这些时间和活动的保证,需要学校和家庭共同努力才能做到,因此,《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中小学阶段是未成年学生长身体、打下强健身体基础的关键期,学校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的课表和作息时间表,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保障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是学生健康成长的基础,也是学校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
  
  六、 尊重未成年学生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的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学生相对于学校和教师来说,他们是弱势群体,常有教师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见诸报端,这是专制教育的典型体现。学校应教育教师树立民主教育观,确立人人平等的民主思想,理解学生、爱护学生,尤其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这既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教师行为规范,也是《教师法》规定的教师义务之一,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义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是正在发展中的人,在发展过程中难免犯这样那样的错误,他们也有个人隐私,作为教育工作者,我们有权利教育学生,我们在教育学生时不但要有爱心、耐心和宽容之心,不体罚学生或侮辱学生人格,也有责任保护学生的隐私,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这是《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具体化,学校和教师必须严格遵守。
  
  七、 保障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责任
  
  人身安全是学生生存权实现的基础,也是人的基本需要之一,保障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学校的头等大事,《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尽量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还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因此,学校要制定突发事件的预案,平时要创设情境实地演练事故逃生和救助方法,让学生掌握在不同场合安全逃生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尽可能降低事故发生时对学生的损害程度。
  
  八、 优先救护未成年学生的责任
  
  学校是未成年人集中学习、活动的场所,活泼、好动是未成年人的特点,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学校开展文娱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在开展活动时难免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事故后,学校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瞒。《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灾害是谁也预料不到的,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发生突发灾害事故后自救能力差,一旦发生地震、山洪、火灾等突发灾害事故,学校要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学校必须积极履行救护责任,以降低突发灾害的损害程度。
  
  九、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实施专门教育的责任
  
  未成年人是尚不成熟的人,他们在成长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对犯错误的学生要耐心教育,不能一棍子打死,要给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的机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未成年学生是发展中的人,专门学校应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教育他们时要有爱心、耐心、宽容之心。高尔基曾经说过:“谁爱孩子,孩子就爱他,只有爱孩子的人,他才能教育孩子。”那些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最缺少的就是关心和爱,只要教师真心关爱他们,他们就会改正错误,成长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十、 促进未成年学生和谐发展的责任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党的教育方针对学校的要求,也是《教育法》规定的国家的教育方针,更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条提出:“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课程计划的规定开全、开足所有课程,重视美育对学生的陶冶作用,在促进未成年学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和身心和谐发展上狠下工夫。
  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学校保护的规定,是我们每一所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规范和依据,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必须认真学习贯彻,使每一位未成年人学生都能够在学校的教育和保护下茁壮成长。
  (责任编辑付一静)
其他文献
目的:分析PRR11在肝癌细胞中的表达水平并以R N A i技术靶向PRR11基因干扰后研究其对肝细胞迁移和侵袭的影响,并比较分析循环免疫细胞对肝细胞癌根治术预后的预测能力。  方
目的:研究体外人脐带间质干细胞(huc MSCs)及其外泌体对单核巨噬细胞表型和部分功能的影响。方法:1.采用组织块贴壁法,从人脐带组织中培养间质干细胞,后续实验使用3~6代huc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