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摘要:本文对市政道路施工索赔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具体分析了市政道路施工常见的索赔内容,提出了索赔程序及工期、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同时强调市政道路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工程索赔的管理工作。
工程索赔是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由于非自身原因遭到经济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市政道路工程占地面积广、消耗材料多、投入成本大,施工工期长、不确定因素多,业主对约定的合同工期要求比较严格,而对自身应履行的义务则往往推诿或违约,导致施工单位工期延期、成本增加,如何做好工程索赔工作,成为市政道路施工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 一)正确认识索赔的“内涵”,增强索赔的主动性 。目前,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尽管存在许多索赔事件,但施工企业往往不进行索赔,一是怕索赔影响了与业主的关系,日后遭业主刁难。二是市政企业对索赔无人管理,没有形成正常的索赔管理机制。三是索赔缺乏相关依据和证据,索赔工作难以进行。应“赔”不“索”现象在市政道路施工中普遍存在,正确认识索赔的内涵和意义、理直气壮的进行索赔,是做好市政道路工程索赔的前提。
首先,索赔属于正常的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经济处罚行为。市政工程合同是业主和市政施工企业约定的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施工方来讲,就是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业主也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图纸、资金、场地等必要条件。同时,市政道路施工也可能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料不到的或不可抗力的情况”, 对施工企业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是《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的,是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索赔”是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其二,市政道路工程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索赔与合同有着直接的联系,发生了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及费用增加等索赔事件,合同约定是索赔的依据。索赔的过程其实就是履行合同的过程。索赔的范围是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也就是非施工企业自身原因或合同规定自身义务以外发生的工期延期和费用增加,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市政道路施工的索赔工作才有坚实的基础。
其三,索赔是挽回经济损失的重要手段。市政道路施工经常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难以预见的地下障碍物,如岩石、地下管网、地下文物等现象,也可能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洪水、地质灾害等。也可能因业主违约造成损失,如拖欠工程款导致企业资金紧张,业主未及时交付施工场地导致人员窝工和拖延工期等。如不进行索赔,市政施工企业成本有支出没有营收,势必造成经营亏损。
市政道路施工必须建立索赔制度,应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对索赔条件、索赔范围、索赔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作为市政道路施工企业,应将索赔纳入合同管理范围,设立相应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索赔工作,成为企业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工作。
(二)市政道路施工常见的索赔内容。在市政道路施工中,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进度、工程量的变化及设计变更、材料涨价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工期和费用发生变化,主要包括:
一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的索赔。市政道路施工中,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自然条件”,比如挖掘路基时遇到了巨大岩石,这在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查资料中是没有的。市政施工单位不得不采取机械凿岩措施,势必发生大量的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同时也拖延了工期。
二是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市政道路施工中,遇到了地下构筑物或文物,如:地下电缆、光缆、管道等,使工程发生停工或费用增加。只要是超出设计图纸或业主事前没有明确交代的,就应进行索赔。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灾害,如施工中发生了几十年不遇的洪灾,导致工程损毁、材料及半成品遭受严重损失,也应纳入索赔范围。
三是工程變更引起的索赔。市政道路施工中,业主提出变更设计标准、增加工程量、提前工期等要求,需要增加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及赶工措施费用和管理费用。
四是工程延期的费用索赔。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设计图纸,延误提供施工场地,拖延或错误的提供基准点或基准线等情况,不仅增加施工单位的成本支出,也拖延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如不索赔工期,按合同条款处罚施工单位显然是不公平的。
五是业主拖欠工程款的索赔。在市政道路施工中,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停滞、人员窝工、机械闲置及费用增加。
以上足以说明,在市政道路施工中,索赔是随处发生且经常发生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正常的经济行为。
(三)索赔程序及计算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结合市政道路施工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市政工程索赔程序及计划方法应按以下进行:
1、索赔程序。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索赔要有正当理由。也就是说,发生的索赔事件应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索赔条件,且有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证据包括《工程合同》及双方协议的有关约定、事件发生的证据、施工现场人员作业和费用增加的证据及必要的影像资料,证据应能够足以证明发生了索赔事件且符合索赔条件。
索赔申报程序。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市政施工单位应向工地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和业主发生了索赔事件,将要阐明索赔事件发生的事实和要求进行索赔的意向,市政道路施工单位超过规定时间提出索赔意向无效。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市政道路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延长工期和进行经济补偿的索赔报告,同时递交有关索赔证据方面的资料。超过规定时间而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的,索赔意向无效,监理工程师可以不予受理,业主有权拒绝市政道路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
审核处理程序。工地监理机构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超过时间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且索赔要求成立。监理工程师应对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据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工期和费用变更后,报业主同意并调整工期及相关费用,索赔审核结果纳入工程决算。经审查不符合索赔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报告28天内退回市政道路施工单位,同时告知否定的有关依据和证据。
2、费用补偿计算。市政道路索赔费用的计算应与工程预算一致,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索赔就费用计算来讲,有其特殊性。有的可以计取管理费用,有的则不应计算管理费用,对具体情况应进行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凡是由于业主违约导致的且使工程量增加的索赔事件,例如:业主提出变更设计增加了工程量、施工过程中业主提高质量标准等,应该按原预算口径计算其全部费用。如果市政工程道路施工中,遇到了不可抗力的气候或地质灾害,不是业主的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就应当仅索赔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损失,而不应该计取有关费用。
3、工期索赔计算。工期索赔应该首先制定市政道路施工的“网络图”,确定其关键线路。业主违约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期是否在关键线路上,是确定应否索赔的基础条件。如果不是关键工作,没在关键线路上,影响的天数未改变网络计划的总体工期,即便业主违约也不应赔偿工期延期损失。只有受影响的是关键工作、处在关键线路上且真正造成工期延期,才能申请工期索赔。
总之,按照市政道路施工的特点和施工的不确定性,市政施工企业应进一步认识索赔的重大意义和必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设定专门机构,安排得力人员,通过索赔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工程索赔是在履行承包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由于非自身原因遭到经济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市政道路工程占地面积广、消耗材料多、投入成本大,施工工期长、不确定因素多,业主对约定的合同工期要求比较严格,而对自身应履行的义务则往往推诿或违约,导致施工单位工期延期、成本增加,如何做好工程索赔工作,成为市政道路施工企业维护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 一)正确认识索赔的“内涵”,增强索赔的主动性 。目前,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尽管存在许多索赔事件,但施工企业往往不进行索赔,一是怕索赔影响了与业主的关系,日后遭业主刁难。二是市政企业对索赔无人管理,没有形成正常的索赔管理机制。三是索赔缺乏相关依据和证据,索赔工作难以进行。应“赔”不“索”现象在市政道路施工中普遍存在,正确认识索赔的内涵和意义、理直气壮的进行索赔,是做好市政道路工程索赔的前提。
首先,索赔属于正常的经济补偿行为,而不是经济处罚行为。市政工程合同是业主和市政施工企业约定的具有法律性的文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施工方来讲,就是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业主也要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设计图纸、资金、场地等必要条件。同时,市政道路施工也可能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预料不到的或不可抗力的情况”, 对施工企业非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进行索赔,是《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的,是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索赔”是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其二,市政道路工程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索赔与合同有着直接的联系,发生了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工期延期及费用增加等索赔事件,合同约定是索赔的依据。索赔的过程其实就是履行合同的过程。索赔的范围是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也就是非施工企业自身原因或合同规定自身义务以外发生的工期延期和费用增加,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市政道路施工的索赔工作才有坚实的基础。
其三,索赔是挽回经济损失的重要手段。市政道路施工经常发生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难以预见的地下障碍物,如岩石、地下管网、地下文物等现象,也可能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如洪水、地质灾害等。也可能因业主违约造成损失,如拖欠工程款导致企业资金紧张,业主未及时交付施工场地导致人员窝工和拖延工期等。如不进行索赔,市政施工企业成本有支出没有营收,势必造成经营亏损。
市政道路施工必须建立索赔制度,应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对索赔条件、索赔范围、索赔程序等作出详细规定。作为市政道路施工企业,应将索赔纳入合同管理范围,设立相应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索赔工作,成为企业重要的基础性管理工作。
(二)市政道路施工常见的索赔内容。在市政道路施工中,由于施工现场条件、气候、进度、工程量的变化及设计变更、材料涨价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工期和费用发生变化,主要包括:
一是不利的自然条件引起的索赔。市政道路施工中,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测的自然条件”,比如挖掘路基时遇到了巨大岩石,这在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查资料中是没有的。市政施工单位不得不采取机械凿岩措施,势必发生大量的人工费和机械使用费,同时也拖延了工期。
二是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市政道路施工中,遇到了地下构筑物或文物,如:地下电缆、光缆、管道等,使工程发生停工或费用增加。只要是超出设计图纸或业主事前没有明确交代的,就应进行索赔。同时,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的灾害,如施工中发生了几十年不遇的洪灾,导致工程损毁、材料及半成品遭受严重损失,也应纳入索赔范围。
三是工程變更引起的索赔。市政道路施工中,业主提出变更设计标准、增加工程量、提前工期等要求,需要增加人工、材料、机械费用及赶工措施费用和管理费用。
四是工程延期的费用索赔。在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中,业主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设计图纸,延误提供施工场地,拖延或错误的提供基准点或基准线等情况,不仅增加施工单位的成本支出,也拖延了合同约定的工程期限。如不索赔工期,按合同条款处罚施工单位显然是不公平的。
五是业主拖欠工程款的索赔。在市政道路施工中,业主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导致施工停滞、人员窝工、机械闲置及费用增加。
以上足以说明,在市政道路施工中,索赔是随处发生且经常发生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正常的经济行为。
(三)索赔程序及计算方法。按照《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结合市政道路施工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市政工程索赔程序及计划方法应按以下进行:
1、索赔程序。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索赔要有正当理由。也就是说,发生的索赔事件应符合《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的索赔条件,且有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证据包括《工程合同》及双方协议的有关约定、事件发生的证据、施工现场人员作业和费用增加的证据及必要的影像资料,证据应能够足以证明发生了索赔事件且符合索赔条件。
索赔申报程序。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市政施工单位应向工地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告知监理单位和业主发生了索赔事件,将要阐明索赔事件发生的事实和要求进行索赔的意向,市政道路施工单位超过规定时间提出索赔意向无效。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市政道路施工单位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延长工期和进行经济补偿的索赔报告,同时递交有关索赔证据方面的资料。超过规定时间而没有提交索赔报告和相关证据材料的,索赔意向无效,监理工程师可以不予受理,业主有权拒绝市政道路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
审核处理程序。工地监理机构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超过时间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且索赔要求成立。监理工程师应对索赔报告及相关证据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工期和费用变更后,报业主同意并调整工期及相关费用,索赔审核结果纳入工程决算。经审查不符合索赔条件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索赔报告28天内退回市政道路施工单位,同时告知否定的有关依据和证据。
2、费用补偿计算。市政道路索赔费用的计算应与工程预算一致,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索赔就费用计算来讲,有其特殊性。有的可以计取管理费用,有的则不应计算管理费用,对具体情况应进行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凡是由于业主违约导致的且使工程量增加的索赔事件,例如:业主提出变更设计增加了工程量、施工过程中业主提高质量标准等,应该按原预算口径计算其全部费用。如果市政工程道路施工中,遇到了不可抗力的气候或地质灾害,不是业主的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就应当仅索赔实际发生的直接成本损失,而不应该计取有关费用。
3、工期索赔计算。工期索赔应该首先制定市政道路施工的“网络图”,确定其关键线路。业主违约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期是否在关键线路上,是确定应否索赔的基础条件。如果不是关键工作,没在关键线路上,影响的天数未改变网络计划的总体工期,即便业主违约也不应赔偿工期延期损失。只有受影响的是关键工作、处在关键线路上且真正造成工期延期,才能申请工期索赔。
总之,按照市政道路施工的特点和施工的不确定性,市政施工企业应进一步认识索赔的重大意义和必要性,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设定专门机构,安排得力人员,通过索赔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