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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众筹模式的火爆程度与P2P网络借贷还有差距,且它在中国国内发展也远不及欧美,但是众筹仍成为近期国内互联网金融热潮中的一大“亮点”。似乎一夜之间,在许多人的微信朋友圈里,都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众筹”宣传,如个人创作艺术品、书籍作品、游戏项目等,我们感受到众筹就在身边的同时,它又似乎离我们很远,同时对众筹的内涵也深感迷惑。
众筹源于英文“crowd funding”,本意是指向大众集资,俗称“凑份子”,但是这种筹资与传统模式的区别,在于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不仅把零散的资金更容易集聚起来,而且提供了相较传统风险投资更加灵活的机制。本质上看,P2P网络借贷与股权众筹的模式及风险特征差异巨大,所谓债权类众筹实际混淆了二者的不同特质。
在中国的经济社会环境下,真正值得关注的,无非是以股权对应的众筹活动,以及以商品或服务返还的众筹。对于后者,是近些年来国内存在规则约束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触及政策“红线”,许多众筹平台所采取的模式。就其实质看,体现出了“团购”、“预购”的特点。与融资性的金融功能相比,这些模式更接近于商业运营模式,只是结合了一部分商业信用因素。对于后者的命运,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规则的变化。主要政策“红线”包括:是否公开发行,对不特定的对象发行;发行对象是否超过200人。如是,就可能陷入非法集资或非法证券活动的陷阱。虽然中国证监会已经表示正在研究制定规则的可能性,但短期内还难以出台类似美国JOBS法案等用来规范股权众筹的法规。
与其他服务于资金配置的金融模式一样,股权众筹涉及到三方面的主体:资金供给者、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中介。
从资金供给者来看,虽然美国已降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资格,但正如美国证监会的解释,股权众筹比较适合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富人,或者是有超过100万美元的净资产(不包括他们的房产价值)的人。应该说,股权众筹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投资者具有对投资项目的鉴别力,以及额外风险的承担能力。特别在中国,可能短期内不应走向社会化和大众化,还应坚持适度的投资人门槛。在此过程中,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重中之重,从而彻底改变过去的金融创新思路,即在资金供给、需求、中介三者中,更注重后两者的利益。
从资金需求者来看,众筹的根本还是坚持“小而美”,即服务于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全球性难题,即便在美国这样发达的金融体系中,也还存在金融支持的“空白区”。应该说,中国发展众筹的合理定位,仍然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草根金融部分,而非服務于房地产、工业项目等大型、中长期资金需求领域。当然,实践中的很多案例也证明,这种“线上VC”的项目和企业可能并非最拔尖的,或许是线下VC认为风险较高的,所以加强信息披露和防欺诈也是监管重点。
从资金中介来看,考虑到股权众筹等中介平台的金融服务性质,也应当给予特定的行业或牌照约束。例如在美国,众筹监管的核心还是对中介机构,法律规定其必须在证监会注册为经纪自营商或集资门户,还要求其必须提供包括风险披露、投资者教育等其它材料。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股权众筹提供了可能,同时,充足的信用环境与约束机制成为这类线上金融创新的基本支撑。
《纽约客》1993年7月5日刊登的一则由彼得·施泰纳所做的漫画,提出了“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样一个令人深思的命题。如今时过境迁,互联网变成了能够发掘信息、整合信息、利用信息、披露信息的重要场所,尤其是企业和居民的金融信用信息,当然其前提条件,是有特定的制度规则来予以保障。与欧美相比,中国的信用信息环境、企业和个人信用环境等,都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各样的“线上”金融创新,都还离不开“线下”传统方式的直接或间接支撑。
正如Crowdfunder联合创始人Chance Barnette认为,众筹的流行与硅谷活跃的创投环境有关。在中国目前有大量创业者在找投资、众多投资人在看项目的背景下,众筹便成为重要的沟通平台。
俗话说:“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在充斥着做大做强的中国经济金融文化背景下,更需要在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狂热中保持冷静和谨慎。例如,与基于互联网开放型、广泛性的大平台发展思路相比,短期内把众筹作为开拓社区金融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区域小微金融创新的试验田,或许更容易实现效率与风险的平衡。
众筹源于英文“crowd funding”,本意是指向大众集资,俗称“凑份子”,但是这种筹资与传统模式的区别,在于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不仅把零散的资金更容易集聚起来,而且提供了相较传统风险投资更加灵活的机制。本质上看,P2P网络借贷与股权众筹的模式及风险特征差异巨大,所谓债权类众筹实际混淆了二者的不同特质。
在中国的经济社会环境下,真正值得关注的,无非是以股权对应的众筹活动,以及以商品或服务返还的众筹。对于后者,是近些年来国内存在规则约束的情况下,为了避免触及政策“红线”,许多众筹平台所采取的模式。就其实质看,体现出了“团购”、“预购”的特点。与融资性的金融功能相比,这些模式更接近于商业运营模式,只是结合了一部分商业信用因素。对于后者的命运,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管规则的变化。主要政策“红线”包括:是否公开发行,对不特定的对象发行;发行对象是否超过200人。如是,就可能陷入非法集资或非法证券活动的陷阱。虽然中国证监会已经表示正在研究制定规则的可能性,但短期内还难以出台类似美国JOBS法案等用来规范股权众筹的法规。
与其他服务于资金配置的金融模式一样,股权众筹涉及到三方面的主体:资金供给者、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中介。
从资金供给者来看,虽然美国已降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资格,但正如美国证监会的解释,股权众筹比较适合年收入超过20万美元的富人,或者是有超过100万美元的净资产(不包括他们的房产价值)的人。应该说,股权众筹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投资者具有对投资项目的鉴别力,以及额外风险的承担能力。特别在中国,可能短期内不应走向社会化和大众化,还应坚持适度的投资人门槛。在此过程中,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成为重中之重,从而彻底改变过去的金融创新思路,即在资金供给、需求、中介三者中,更注重后两者的利益。
从资金需求者来看,众筹的根本还是坚持“小而美”,即服务于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小微企业融资难是全球性难题,即便在美国这样发达的金融体系中,也还存在金融支持的“空白区”。应该说,中国发展众筹的合理定位,仍然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中的草根金融部分,而非服務于房地产、工业项目等大型、中长期资金需求领域。当然,实践中的很多案例也证明,这种“线上VC”的项目和企业可能并非最拔尖的,或许是线下VC认为风险较高的,所以加强信息披露和防欺诈也是监管重点。
从资金中介来看,考虑到股权众筹等中介平台的金融服务性质,也应当给予特定的行业或牌照约束。例如在美国,众筹监管的核心还是对中介机构,法律规定其必须在证监会注册为经纪自营商或集资门户,还要求其必须提供包括风险披露、投资者教育等其它材料。
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为股权众筹提供了可能,同时,充足的信用环境与约束机制成为这类线上金融创新的基本支撑。
《纽约客》1993年7月5日刊登的一则由彼得·施泰纳所做的漫画,提出了“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样一个令人深思的命题。如今时过境迁,互联网变成了能够发掘信息、整合信息、利用信息、披露信息的重要场所,尤其是企业和居民的金融信用信息,当然其前提条件,是有特定的制度规则来予以保障。与欧美相比,中国的信用信息环境、企业和个人信用环境等,都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各样的“线上”金融创新,都还离不开“线下”传统方式的直接或间接支撑。
正如Crowdfunder联合创始人Chance Barnette认为,众筹的流行与硅谷活跃的创投环境有关。在中国目前有大量创业者在找投资、众多投资人在看项目的背景下,众筹便成为重要的沟通平台。
俗话说:“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在充斥着做大做强的中国经济金融文化背景下,更需要在包括众筹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狂热中保持冷静和谨慎。例如,与基于互联网开放型、广泛性的大平台发展思路相比,短期内把众筹作为开拓社区金融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作为区域小微金融创新的试验田,或许更容易实现效率与风险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