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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行政审批作为政府职能的一项核心内容,具有价值分配、利益协调、行为监督的重要功能。历览数次改革不难发现,改革中存在的将优化行政审批简单等同于“权力下放取消”和“责任转移去除”的认识“雾区”,成为改革成效甚微的主要原因。为此,需要重点从厘清“府际”、“府市”、“府社”三对主体职能关系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关键词]政府职能;行政审批;权力下放
[中图分类号]D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12-0056-03
行政审批,也被称作“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准许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力,获得从事某种活动资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1],其构成了政府职能的核心内容。从2001年国务院正式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历次机构改革都有所涉及,其中尤以2013年力度最大:截至5月,国务院已“下放取消117项行政审批”。一时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再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吸取以往教训,如何进一步推进这项改革并巩固其成果,将考验着执政者的决心与智慧。
一、行政审批功能探源
(一)价值分配功能
本文中的“价值”非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而是指人们看待世界所秉持的一种价值观和态度。自古以来,价值多样化就从未消失过,特别是在社会重大变革期,这种特征就更趋明显。如今,在“世纪转型”和“改革攻坚”的“双期”席卷下,社会结构巨变,利益格局重整,经济体制大调。这些巨变、调整使得传统社会价值发生大翻转,“不同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运用自己的价值标准评判这些变化对自身存在的意义,出现了多样化的社会价值”[2]。更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互联网和计算机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助推了这一多样化趋势,公众的兴趣、爱好、观念等更加丰富,都以各自尺度和标准在追求、实践着各自的价值主张。此时,不可避免的价值冲突和碰撞随之而来。如果没有一个主流价值的引导,价值世界将会混乱不堪。行政审批作为一项制度,体现着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面,传递着主流价值的信号。在其主导下,多元化的价值冲突会得到缓解。
(二)利益协调功能
两千多年前,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即讲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一个“利”字概括了天下万象,虽看似残酷,但却道出了人类社会利益至上性的实质。无论历史车轮如何转动,“利益”这个“圆心”永远在支配着人类社会活动的半径。“只要存在着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行政审批就有着存在的基础”[3]。如今,正值我国社会转型,矛盾骤增,各社会阶层诉求多元,如何协调多方利益关系成为政府职能的核心议题。现实生活中,尽管“利益”是个经济问题,但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反作用于经济。所以,“没有脱离经济的政治,也没有脱离政治的经济”[4]。一旦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势必会要求政治来做出相应调适,二者这种关系也被称作“经济的政治功能”,而其核心就是对整个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控。因此,行政审批恰如其分地扮演了这一角色,一方联结着政府,一方联结着市场和社会,依照社会综合平衡发展之原则,在宏观层次上调整着社会利益、预防着利益冲突。
(三)行为监督功能
不可否认,主张价值、追逐利益是每个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正当权利。但是,在道德约束乏力而市场经济又非常活跃的情境下,“最大限度追逐利润”的正当权利沦为了“唯一追逐利润”的异化权利,行为因此也发生异化,出现了生产运营中的恶性竞争、假冒伪劣,残害健康、污染环境,甚至个别项目在筹划初期就酝酿或潜藏着不可告人的有违社会公共权益的内容。参加1787年制宪会议的核心人物麦迪逊曾经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所以面对诸如此类行为,通过行政审批,一方面可对市场主体形成威慑约束,告知其哪些行为可以发生,哪些行为禁止发生,使其朝着不违犯公共权益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可通过对市场主体从事某项市场行为的资格、条件及能力等诸多要素的审查,限制不符合条件的主体进入市场,确保经济生活健康运行、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二、优化行政审批的认识“雾区”
优化行政审批,主要是通过审批部门的精简化、审批权限的集约化、审批环节的便捷化、审批流程的清晰化、审批环境的人性化最终实现审批效率的高效化。在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这些方面都有涉猎,亦取得些许进展,但历次改革又逃不出“明减暗增”、“边减边增”的怪象。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对优化行政审批认识上存在“雾区”:
(一)优化行政审批等于权力下放取消
权力构成了行政审批的灵魂要素,行政审批本身就是权力的一种运用、授予与施加。因此,在优化行政审批中,首要采取权力下放或取消的措施,的确抓住了问题要害,这也是优化行政审批的本质要求。因为不当或过度的权力动用,会抑制市场活力、扰乱秩序。从政府角度讲,通过审批权限的下放和取消,一方面可以使上级审批部门从纷繁复杂的微观审批管理中解放出来,更有精力、财力去把握地区宏观审批管理事宜;另一方面可以使地方审批部门或社会组织发挥“长处”,因地、因人、因事地做出审批决定,强化地方监管责任,真正实现行政审批效力。从公众角度讲,通过审批权限的下放和取消,一方面可以激发其参与市场活动的积极性和热情,因为审批环节的减少和流程的便捷,大大节约了其时间和进入成本;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其更加规范遵守市场秩序和规则,因为地方审批部门或社会组织随时在盯着自己。但优化行政审批绝不单纯是权力的简单下放或取消,更重要的是行政审批过程的实质性变化和地方审批部门或社会组织承接能力的提升。如果权力下放到地方后,地方审批部门同样是环节复杂、流程烦琐、服务劣质、责任虚无,给公众参与进入市场设置层层关卡,那这样的下放或取消会得不偿失、毫无意义。
(二)优化行政审批等于责任转移去除
行政审批权限的下放取消,无疑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举措,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行业监管益处多多。但权限下放不等于责任转移;审批取消亦不等于责任去除。相反,随着行政审批权限的下放和取消,承接组织及原行政审批部门的责任将更加明晰,监管规格将更加严厉。遗憾的是,这一善的政策初衷,在实际执行中罹患了政策执行常见的 “通病”之一——歪曲执行,无论有意亦或无意,将审批权限的下放取消作为放松监管、放松调控的合理借口,甚至个别地区将其沦为审批部门与市场主体“官商勾结”的绝佳工具,即为理论界所讲的“行政寻租”,为滋生新的腐败又一次提供了沃土。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行政审批就是权力的一种集中体现,因此,在其下放取消的同时,应建立一种责任强化追究和督察制度,“对每项审批都应当规定审批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考核;对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以杜绝新一轮行政审批下可能带来的行政寻租和设租。事实上,行政审批权限的下放,恰恰意味着一线审批组织责任的回归与加强,而行政审批权限的取消,也恰恰意味着一线审批组织应有责任的突出与明晰。在这其中,任何试图逃脱责任的尝试都将是徒劳的。 三、厘清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审批的关键
(一)厘清“府际”间职能
“府际关系”,这是一个较复杂的话题,是指“政府之间在垂直和水平上的纵横交错的关系,以及不同地区政府之间的关系”[6]。从定义不难看出,垂直层面,指的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水平层面,指的是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拨开错综复杂的关系云雾,清晰可见的一点是,权力和利益分配贯穿诸多关系的始终。而实现权力与利益分配的载体——政府职能的府际划分,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首要议题。哪些职能由中央承载,哪些职能由地方承载,哪些职能需要中央与地方合作承载;哪些职能由此地政府承载,哪些职能由彼地政府承载,都应做出合理划分。笔者在此认为,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厘定上,应坚持“中央把握宏观,地方把握微观”、“中央负责纯公共服务和产品,地方负责纯公共服务和产品或半公共服务和产品”的原则,诸如国防安全、宏观调控等由中央负责,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地方负责,必要时在一些半公共服务和产品上实行合作承载,如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但无论如何划分,都应体现中央与地方职能的一种一致性与互补性。在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上,各地政府各司其职,但绝不能发生地块分割、地方保护、地域歧视等一些不合理现象,要保证地方政府间职能的一种协调性与连续性,防止给不同地域公众在流动中带来不便。整个全球都一体化了,自己领土上又何必“丁是丁卯是卯”呢,致力民生、服务公众才是应有之态。在这样的基础上,再去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才能做到中央的权限由中央掌管,地方的权限由地方掌管。
(二)厘清“府市”间职能
“府市关系”,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国际上,从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再到新经济自由主义,一直就围绕着政府与市场做着探索与争鸣。国内,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我们就提出,要减少政府职能,让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交由市场,市场解决不了的再由政府解决。时隔数十年,到底哪些事情适宜交由市场,哪些事情适宜交由政府,恐怕一时难以说清。本文认为,政府与市场的职责划分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但应把握的一点是,政府该管的事情必须要由政府来管,市场该管的事情政府绝不能插手!诸如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会保障这些涉及民生问题的事务应由政府来管,因为衡量公共产品的标准有二:一是非排他性,二是非竞争性,对照这两个标准,这些接近公共产品,在应然责任主体上,只有也只能由政府来管,亦可言之为审批把关。当然,在提供这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方式上,可以灵活多样,可以引入多样化的实现渠道和市场工具,比如选择购买公共服务,由第三方来提供,或者选择职能外包,或者可以由个人、企业和政府来合作承担等,但绝不能将其简单市场化。当然,最终究竟哪些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哪些只能由政府来管,哪些只能由市场来管,哪些需要政府与市场合作来管,需要专业技术和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做进一步推敲。行政审批,正是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种典型反映,在区分出政府职责与市场职责的基础上,取消某些行政审批权限和事项才变得可能与必要。
(三)厘清“府社”间职能
“府社关系”,这是一个较新的话题,就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说其新,主要是基于我国社会组织不争气的现状而言,还不足以形成一个能与政府组织相提并论的社会主体。尽管如此,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乃至成熟,将会是我国政治文明未来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在此讨论“府社”间关系也不无意义,更何况近些年我国社会组织也是有所成长的。事实上,行政审批权力的下放对象不仅仅是下级政府、基层政府,也包括一些诸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在内的社会组织。因为一般来讲,公共服务和产品是由政府提供,但不是所有公共服务和产品都由政府直接提供。在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过程中,完全可以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事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来承担。只是在我国,目前受社会组织先天发育不良的掣肘,社会组织还不能广泛承担起这一重任。首先社会组织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定位,容易将自己定位为政府部门或政府的附属部门,无论在运作资金上,还是自信心上,均难以自立;其次,政府也习惯将社会组织视为自己管制的对象,在运行和管理中容易做出限制甚至打压。事实上,一个社会越发达,其社会组织数量就越多,一个社会越进步,其社会组织力量就越强大。很多时候,市场解决不了的、政府解决不了的事情,社会组织却可以顺利解决。通过社会组织的力量,不仅可以节约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还可弥补市场无序化和无情化给社会弱势群体带来伤害的缺陷。因此,在行政审批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我们也应充分考虑社会组织作为一个承载者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的前提,就是要扶持各行业、各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并界定其积极功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2]郑凤.现代社会价值多样化的哲学思考[J].莆田学院学报,2010,(1).
[3]张康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押政府从管制走向服务[J].理论与改革,2003,(6).
[4]黄泰岩.试论行政审批制度的政治功能[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
[5]寇炳灿,孔祥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动因和目标[J].中国行政管理,2002,(8).
[6]谢庆奎.中国政府的府际关系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
[关键词]政府职能;行政审批;权力下放
[中图分类号]D6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12-0056-03
行政审批,也被称作“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申请,准许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力,获得从事某种活动资格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1],其构成了政府职能的核心内容。从2001年国务院正式启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历次机构改革都有所涉及,其中尤以2013年力度最大:截至5月,国务院已“下放取消117项行政审批”。一时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再一次被推上“风口浪尖”。吸取以往教训,如何进一步推进这项改革并巩固其成果,将考验着执政者的决心与智慧。
一、行政审批功能探源
(一)价值分配功能
本文中的“价值”非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而是指人们看待世界所秉持的一种价值观和态度。自古以来,价值多样化就从未消失过,特别是在社会重大变革期,这种特征就更趋明显。如今,在“世纪转型”和“改革攻坚”的“双期”席卷下,社会结构巨变,利益格局重整,经济体制大调。这些巨变、调整使得传统社会价值发生大翻转,“不同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运用自己的价值标准评判这些变化对自身存在的意义,出现了多样化的社会价值”[2]。更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时期,互联网和计算机信息技术迅猛发展助推了这一多样化趋势,公众的兴趣、爱好、观念等更加丰富,都以各自尺度和标准在追求、实践着各自的价值主张。此时,不可避免的价值冲突和碰撞随之而来。如果没有一个主流价值的引导,价值世界将会混乱不堪。行政审批作为一项制度,体现着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的一面,传递着主流价值的信号。在其主导下,多元化的价值冲突会得到缓解。
(二)利益协调功能
两千多年前,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即讲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一个“利”字概括了天下万象,虽看似残酷,但却道出了人类社会利益至上性的实质。无论历史车轮如何转动,“利益”这个“圆心”永远在支配着人类社会活动的半径。“只要存在着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问题,行政审批就有着存在的基础”[3]。如今,正值我国社会转型,矛盾骤增,各社会阶层诉求多元,如何协调多方利益关系成为政府职能的核心议题。现实生活中,尽管“利益”是个经济问题,但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反作用于经济。所以,“没有脱离经济的政治,也没有脱离政治的经济”[4]。一旦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势必会要求政治来做出相应调适,二者这种关系也被称作“经济的政治功能”,而其核心就是对整个社会利益关系的调控。因此,行政审批恰如其分地扮演了这一角色,一方联结着政府,一方联结着市场和社会,依照社会综合平衡发展之原则,在宏观层次上调整着社会利益、预防着利益冲突。
(三)行为监督功能
不可否认,主张价值、追逐利益是每个人获得生存和发展的正当权利。但是,在道德约束乏力而市场经济又非常活跃的情境下,“最大限度追逐利润”的正当权利沦为了“唯一追逐利润”的异化权利,行为因此也发生异化,出现了生产运营中的恶性竞争、假冒伪劣,残害健康、污染环境,甚至个别项目在筹划初期就酝酿或潜藏着不可告人的有违社会公共权益的内容。参加1787年制宪会议的核心人物麦迪逊曾经说过,“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所以面对诸如此类行为,通过行政审批,一方面可对市场主体形成威慑约束,告知其哪些行为可以发生,哪些行为禁止发生,使其朝着不违犯公共权益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可通过对市场主体从事某项市场行为的资格、条件及能力等诸多要素的审查,限制不符合条件的主体进入市场,确保经济生活健康运行、市场竞争公平有序。
二、优化行政审批的认识“雾区”
优化行政审批,主要是通过审批部门的精简化、审批权限的集约化、审批环节的便捷化、审批流程的清晰化、审批环境的人性化最终实现审批效率的高效化。在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对这些方面都有涉猎,亦取得些许进展,但历次改革又逃不出“明减暗增”、“边减边增”的怪象。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对优化行政审批认识上存在“雾区”:
(一)优化行政审批等于权力下放取消
权力构成了行政审批的灵魂要素,行政审批本身就是权力的一种运用、授予与施加。因此,在优化行政审批中,首要采取权力下放或取消的措施,的确抓住了问题要害,这也是优化行政审批的本质要求。因为不当或过度的权力动用,会抑制市场活力、扰乱秩序。从政府角度讲,通过审批权限的下放和取消,一方面可以使上级审批部门从纷繁复杂的微观审批管理中解放出来,更有精力、财力去把握地区宏观审批管理事宜;另一方面可以使地方审批部门或社会组织发挥“长处”,因地、因人、因事地做出审批决定,强化地方监管责任,真正实现行政审批效力。从公众角度讲,通过审批权限的下放和取消,一方面可以激发其参与市场活动的积极性和热情,因为审批环节的减少和流程的便捷,大大节约了其时间和进入成本;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其更加规范遵守市场秩序和规则,因为地方审批部门或社会组织随时在盯着自己。但优化行政审批绝不单纯是权力的简单下放或取消,更重要的是行政审批过程的实质性变化和地方审批部门或社会组织承接能力的提升。如果权力下放到地方后,地方审批部门同样是环节复杂、流程烦琐、服务劣质、责任虚无,给公众参与进入市场设置层层关卡,那这样的下放或取消会得不偿失、毫无意义。
(二)优化行政审批等于责任转移去除
行政审批权限的下放取消,无疑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举措,对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行业监管益处多多。但权限下放不等于责任转移;审批取消亦不等于责任去除。相反,随着行政审批权限的下放和取消,承接组织及原行政审批部门的责任将更加明晰,监管规格将更加严厉。遗憾的是,这一善的政策初衷,在实际执行中罹患了政策执行常见的 “通病”之一——歪曲执行,无论有意亦或无意,将审批权限的下放取消作为放松监管、放松调控的合理借口,甚至个别地区将其沦为审批部门与市场主体“官商勾结”的绝佳工具,即为理论界所讲的“行政寻租”,为滋生新的腐败又一次提供了沃土。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行政审批就是权力的一种集中体现,因此,在其下放取消的同时,应建立一种责任强化追究和督察制度,“对每项审批都应当规定审批人的责任和义务并严格考核;对违法审批、越权审批或者审批不当造成严重后果者,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5],以杜绝新一轮行政审批下可能带来的行政寻租和设租。事实上,行政审批权限的下放,恰恰意味着一线审批组织责任的回归与加强,而行政审批权限的取消,也恰恰意味着一线审批组织应有责任的突出与明晰。在这其中,任何试图逃脱责任的尝试都将是徒劳的。 三、厘清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审批的关键
(一)厘清“府际”间职能
“府际关系”,这是一个较复杂的话题,是指“政府之间在垂直和水平上的纵横交错的关系,以及不同地区政府之间的关系”[6]。从定义不难看出,垂直层面,指的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水平层面,指的是各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拨开错综复杂的关系云雾,清晰可见的一点是,权力和利益分配贯穿诸多关系的始终。而实现权力与利益分配的载体——政府职能的府际划分,成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首要议题。哪些职能由中央承载,哪些职能由地方承载,哪些职能需要中央与地方合作承载;哪些职能由此地政府承载,哪些职能由彼地政府承载,都应做出合理划分。笔者在此认为,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厘定上,应坚持“中央把握宏观,地方把握微观”、“中央负责纯公共服务和产品,地方负责纯公共服务和产品或半公共服务和产品”的原则,诸如国防安全、宏观调控等由中央负责,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等由地方负责,必要时在一些半公共服务和产品上实行合作承载,如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但无论如何划分,都应体现中央与地方职能的一种一致性与互补性。在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上,各地政府各司其职,但绝不能发生地块分割、地方保护、地域歧视等一些不合理现象,要保证地方政府间职能的一种协调性与连续性,防止给不同地域公众在流动中带来不便。整个全球都一体化了,自己领土上又何必“丁是丁卯是卯”呢,致力民生、服务公众才是应有之态。在这样的基础上,再去下放行政审批权限,才能做到中央的权限由中央掌管,地方的权限由地方掌管。
(二)厘清“府市”间职能
“府市关系”,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就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国际上,从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到凯恩斯的政府干预主义,再到新经济自由主义,一直就围绕着政府与市场做着探索与争鸣。国内,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我们就提出,要减少政府职能,让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主体,市场能解决的问题交由市场,市场解决不了的再由政府解决。时隔数十年,到底哪些事情适宜交由市场,哪些事情适宜交由政府,恐怕一时难以说清。本文认为,政府与市场的职责划分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但应把握的一点是,政府该管的事情必须要由政府来管,市场该管的事情政府绝不能插手!诸如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会保障这些涉及民生问题的事务应由政府来管,因为衡量公共产品的标准有二:一是非排他性,二是非竞争性,对照这两个标准,这些接近公共产品,在应然责任主体上,只有也只能由政府来管,亦可言之为审批把关。当然,在提供这些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方式上,可以灵活多样,可以引入多样化的实现渠道和市场工具,比如选择购买公共服务,由第三方来提供,或者选择职能外包,或者可以由个人、企业和政府来合作承担等,但绝不能将其简单市场化。当然,最终究竟哪些产品属于公共产品,哪些只能由政府来管,哪些只能由市场来管,哪些需要政府与市场合作来管,需要专业技术和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做进一步推敲。行政审批,正是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一种典型反映,在区分出政府职责与市场职责的基础上,取消某些行政审批权限和事项才变得可能与必要。
(三)厘清“府社”间职能
“府社关系”,这是一个较新的话题,就是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说其新,主要是基于我国社会组织不争气的现状而言,还不足以形成一个能与政府组织相提并论的社会主体。尽管如此,社会组织的发展、壮大乃至成熟,将会是我国政治文明未来发展的必然结果。因此,在此讨论“府社”间关系也不无意义,更何况近些年我国社会组织也是有所成长的。事实上,行政审批权力的下放对象不仅仅是下级政府、基层政府,也包括一些诸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在内的社会组织。因为一般来讲,公共服务和产品是由政府提供,但不是所有公共服务和产品都由政府直接提供。在公共服务和产品的提供过程中,完全可以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事务事项,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来承担。只是在我国,目前受社会组织先天发育不良的掣肘,社会组织还不能广泛承担起这一重任。首先社会组织不能正确认识自己定位,容易将自己定位为政府部门或政府的附属部门,无论在运作资金上,还是自信心上,均难以自立;其次,政府也习惯将社会组织视为自己管制的对象,在运行和管理中容易做出限制甚至打压。事实上,一个社会越发达,其社会组织数量就越多,一个社会越进步,其社会组织力量就越强大。很多时候,市场解决不了的、政府解决不了的事情,社会组织却可以顺利解决。通过社会组织的力量,不仅可以节约政府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还可弥补市场无序化和无情化给社会弱势群体带来伤害的缺陷。因此,在行政审批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我们也应充分考虑社会组织作为一个承载者的可能性,而这种可能性的前提,就是要扶持各行业、各领域社会组织的发展,并界定其积极功能。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2]郑凤.现代社会价值多样化的哲学思考[J].莆田学院学报,2010,(1).
[3]张康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押政府从管制走向服务[J].理论与改革,2003,(6).
[4]黄泰岩.试论行政审批制度的政治功能[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
[5]寇炳灿,孔祥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动因和目标[J].中国行政管理,2002,(8).
[6]谢庆奎.中国政府的府际关系研究[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