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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此制度在德、日等国家已建立甚久。但在我过目前的民事立法中还比较陌生。我国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第19、20条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有所规定。但我国规定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相对于其他国家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规定就略显不足。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在文中结尾试提出了关于此制度的立法设计。包括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发生、效力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