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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业内人士关注的常州普利司通公司诉天津某公司侵权案2月20日己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普利司通公司ZL2004300177140号‘电动自行车外壳’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原告经许可取得的ZL200430003110.0号‘电动自行车车架’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普利司通自行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