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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异常兴旺,土地的稀缺性和重要性正逐步体现出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保障这种宝贵资源的正常流转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其的性质作明确认定。法学理论界对此亦存在四种不同的学说:行政行为说、行政合同说、经济法律行为说、民事法律行为说。由于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性质在认定上认识不一,导致了法律实践上的诸多混乱,如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规则混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命令色彩过于浓重;受让方权益不受尊重;出让方有职权没有得到充分而适当地行使等。本文立足于论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民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