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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25日,新春伊始,闹得沸沸扬扬跨度三年的京剧脸谱著作权纷争,终于在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落下了帷幕。画家赵梦林的京剧脸谱是否享有著作权保护呢?青年教师邹加敏是否侵犯了其著作权呢?本案给出了答案。
青年教师办网站
忽如一天成被告
邹加敏是湖南大学的一名青年教师,2003年从新西兰学成后就一直在湖南大学从事艺术设计方面的教学工作。业余时间他成立了高汉公司,公司旗下经营的“矢量中国”(www.vectorchina)图形设计网站,提供专业的矢量图形下载。早在2005年,邹加敏就在网站上上传了一套京剧脸谱矢量图。这套图片数量为113幅。色彩绚丽,图案丰富,既有老幼之相,又有忠奸之性,有的还贴金敷银,华丽无比。自从这套图片上传于网站后,点击率一直居高不下,最高纪录达到了近两万次之多。没想到正是这套图片,给他惹来了一场不小的麻烦。
邹加敏告诉记者,2006年的一天他突然接到一个来自北京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内蒙古画家赵梦林的代理律师,指称由于矢量中国的网站上擅自上传了该画家的113幅京剧脸谱作品,故而侵犯了画家赵梦林的著作权。突如其来的这个电话打破了这个青年教师原本宁静的生活,邹加敏挂断电话后,一时竟有些慌张。他赶紧登录矢量中国网站,一张张点开京剧脸谱图片,回忆这些资料的来源。他隐约记得这些照片是他在一次网络搜索中无意在他人的网站上发现的,当时他从该网站上复制了这套图片,再经过归纳整理后上传到了矢量中国。至于究竟是哪一个网站,由于时间已过了数月,他绞尽脑汁也回忆不起来了。他上网搜索了一下,发现网上有大量京剧脸谱的免费下载资源,而自己当时使用的那个网站,竟像是石沉大海一般杳无踪迹。不过邹加敏忽然想到,既然免费资源大量存在,其著作权一说就显得有点牵强。为了向记者证明所言不假,邹加敏当场就在电脑上用“京剧脸谱+图”关键词进行了查询,只用了0.071秒,就搜出了18.9万篇相关网页。由于网上有大量免费同类资源可获取,邹加敏并没有将那个陌生的电话放在心上。直到几个月后的一天他接到法院的传票,这才知道自己已经被告上了法庭。
临摹说PK独创论
庭审双方激烈辩论
对于法庭审理的过程,邹加敏仍记忆犹新。在法庭辩论阶段,对方代理律师首先出示了一本由画家赵梦林撰写的美术作品《京剧脸谱》,并指出,这本书于1992年由朝华出版社出版发行,收录了京剧脸谱272幅和部分京剧人物造型,全部由赵梦林独立创作。律师指出,由于赵梦林对该书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因此,邹加敏在其主办的“矢量中国”网上,未经赵梦林许可,就擅自使用《京剧脸谱》一书中的113幅脸谱作品的行为实属侵权;不仅如此,邹加敏还以每幅30点的价格供设计人员下载使用,既未署名又未支付报酬,更是侵犯了赵梦林的署名权、复制权、许可他人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而被告邹加敏显然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向记者指出,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反映某种人格的智力创作成果,它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中就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按照我国著名著作权法专家刘春田教授的解释,所谓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道理,邹加敏向记者举例解释到,比如当年深谙绘画之道,艺术表现手法已出神入化的青年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名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令人匪夷所思。但无论张大千的绘画水平多高,他所临摹的作品,也只是复制品,是一种技巧性的临摹,并不属于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同样的道理,邹加敏认为,画家赵梦林书中绘制的京剧脸谱只是对戏剧舞台上的历史人物面部特征的复制,而并没有体现画家本人独有的创造;虽然书中的京剧脸谱是由原告自己独立绘制完成,但这仅仅只是体现了原告具有绘画这种技巧与才能,决不能说这种脸谱作品的著作权就归赵梦林所享有。
究竟是临摹还是独创?双方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各执一词。那么,京剧脸谱作为一种特定的艺术形式究竟是否具有独创性?京剧脸谱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吗?是否应该收到著作权的保护呢?
细数民间艺术作品
京剧脸谱受保护吗
所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实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具有一个相当严格的学术概念。它指的是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它具有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的特点,是一定思想或情感的表述。如剪纸(窗花)是民间艺人通过社会群体世代相传而形成的一项特殊的文化历史的艺术,符合民间艺术的特点,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范畴。依据这个观点,京剧脸谱作为中国民间生长发育,又经代代传承而来的艺术形式,显然应该归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
那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呢?对于这个问题,邹加敏与画家赵梦林显然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在采访中,赵梦林向记者展示了他所创作的脸谱图案。他翻阅着积累多年的创作资料侃侃而谈道:“目前中国民间散布着许多像他这样执著于搜集民间艺术作品的艺术家,这些民间艺术同样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实上,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在著作权法或地区性著作权条约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已超过40个国家。另有一些国家,其著作权法中虽无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但也无明文排除。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认定提供这种保护。
此外,赵梦林认为,在京剧脸谱作品的创作中,他的创作也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作品的独特之处。其中,最值得引人注目的是在他所创作的《京剧脸谱》一书中,收录京剧脸谱272幅,均为正面画,不加头饰和髯口。这一点正是他与其他画家所绘制的京剧脸谱最为显著的不同。为了向记者说明情况,赵梦林从书架上取出几本脸谱资料,例如,2003年由田有亮所编绘,由中国画报出版社出版《中国戏剧脸谱丛书》中,京剧脸谱或左八分或右八分均加头饰和髯口;又如,2000年中国书店出版《脸谱钩奇》,系傅学斌编绘,该书中脸谱为左侧八分加头饰。赵梦林告诉记者,这两本资料只是沧海一粟。事实上,在众多的京剧脸谱资料绘本中,只有他所创作的脸谱图案均为正面画,不加头饰和髯口。因此,他的创作明显区别于他人的作品,包含着他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理应享有著作权。
而对此问题,邹加敏显然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京剧艺术是我国各地区各民族劳动人民艺术创作的结晶,京剧艺术中的表演者其脸部造型也具有悠久的历史,不同时期的民间艺术家对创造、丰富这些脸部造型作品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这些散落于不同朝代且不知名的民间艺术家才是这些京剧脸谱作品的真正作者。而原告赵梦林只是转换了京剧脸谱作品的载体形式,将立体形式的美术作品转换为了以纸张作为载体的平面形式美术作品,并没有体现出赵梦林本人的创作与设计,因此他不能享有这些脸谱作品的著作权。既然如此,自己在网站上上传这些图片的行为又怎能算得上侵权呢?
2007年9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赵梦林虽然是《京剧脸谱》一书的绘图者,但不能说他对该书中作为传统文化的京剧脸谱谱式和色彩表现方式享有著作权,因此原告赵梦林关于被告邹加敏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驳回原告赵梦林的全部诉讼请求。赵梦林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25日,在法院调解下,邹加敏同意赔偿1万元了结此案。■
编辑:孙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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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网上搜索发现,近几年来,赵梦林共打了数十起侵权官司,涉案方既有一些小公司和店铺,也有像微软这样的大公司。官司有输有赢,对京剧脸谱这样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应受到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值得我们关注和探索。
2002年,北京永和大王公司在其开展的优惠活动中,使用了与赵梦林的部分作品相同的7幅京剧脸谱,并且未署作者姓名。为此,赵梦林认为自己所拥有的正当权益遭到了侵犯,遂将北京永和大王公司诉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永和大王公司向赵梦林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其经济损失7万元。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营销活动中未征得赵梦林同意,在户外贴画、宣传单册、宣传卡片等材料上多处使用《京剧脸谱》画册中第89页第228幅“齐天大圣”脸谱图案,并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赵梦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国电子报》上登载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且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相应费用。本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10万元作为赔偿并且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则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青年教师办网站
忽如一天成被告
邹加敏是湖南大学的一名青年教师,2003年从新西兰学成后就一直在湖南大学从事艺术设计方面的教学工作。业余时间他成立了高汉公司,公司旗下经营的“矢量中国”(www.vectorchina)图形设计网站,提供专业的矢量图形下载。早在2005年,邹加敏就在网站上上传了一套京剧脸谱矢量图。这套图片数量为113幅。色彩绚丽,图案丰富,既有老幼之相,又有忠奸之性,有的还贴金敷银,华丽无比。自从这套图片上传于网站后,点击率一直居高不下,最高纪录达到了近两万次之多。没想到正是这套图片,给他惹来了一场不小的麻烦。
邹加敏告诉记者,2006年的一天他突然接到一个来自北京的电话,对方自称是内蒙古画家赵梦林的代理律师,指称由于矢量中国的网站上擅自上传了该画家的113幅京剧脸谱作品,故而侵犯了画家赵梦林的著作权。突如其来的这个电话打破了这个青年教师原本宁静的生活,邹加敏挂断电话后,一时竟有些慌张。他赶紧登录矢量中国网站,一张张点开京剧脸谱图片,回忆这些资料的来源。他隐约记得这些照片是他在一次网络搜索中无意在他人的网站上发现的,当时他从该网站上复制了这套图片,再经过归纳整理后上传到了矢量中国。至于究竟是哪一个网站,由于时间已过了数月,他绞尽脑汁也回忆不起来了。他上网搜索了一下,发现网上有大量京剧脸谱的免费下载资源,而自己当时使用的那个网站,竟像是石沉大海一般杳无踪迹。不过邹加敏忽然想到,既然免费资源大量存在,其著作权一说就显得有点牵强。为了向记者证明所言不假,邹加敏当场就在电脑上用“京剧脸谱+图”关键词进行了查询,只用了0.071秒,就搜出了18.9万篇相关网页。由于网上有大量免费同类资源可获取,邹加敏并没有将那个陌生的电话放在心上。直到几个月后的一天他接到法院的传票,这才知道自己已经被告上了法庭。
临摹说PK独创论
庭审双方激烈辩论
对于法庭审理的过程,邹加敏仍记忆犹新。在法庭辩论阶段,对方代理律师首先出示了一本由画家赵梦林撰写的美术作品《京剧脸谱》,并指出,这本书于1992年由朝华出版社出版发行,收录了京剧脸谱272幅和部分京剧人物造型,全部由赵梦林独立创作。律师指出,由于赵梦林对该书拥有完整的著作权,因此,邹加敏在其主办的“矢量中国”网上,未经赵梦林许可,就擅自使用《京剧脸谱》一书中的113幅脸谱作品的行为实属侵权;不仅如此,邹加敏还以每幅30点的价格供设计人员下载使用,既未署名又未支付报酬,更是侵犯了赵梦林的署名权、复制权、许可他人使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而被告邹加敏显然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他向记者指出,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反映某种人格的智力创作成果,它是著作权产生的前提。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中就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按照我国著名著作权法专家刘春田教授的解释,所谓作品的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
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个道理,邹加敏向记者举例解释到,比如当年深谙绘画之道,艺术表现手法已出神入化的青年画家张大千,动辄以临名画、制赝品捉弄收藏家,其赝品之逼真,令人匪夷所思。但无论张大千的绘画水平多高,他所临摹的作品,也只是复制品,是一种技巧性的临摹,并不属于独创性的智力成果。
同样的道理,邹加敏认为,画家赵梦林书中绘制的京剧脸谱只是对戏剧舞台上的历史人物面部特征的复制,而并没有体现画家本人独有的创造;虽然书中的京剧脸谱是由原告自己独立绘制完成,但这仅仅只是体现了原告具有绘画这种技巧与才能,决不能说这种脸谱作品的著作权就归赵梦林所享有。
究竟是临摹还是独创?双方当事人在这个问题上各执一词。那么,京剧脸谱作为一种特定的艺术形式究竟是否具有独创性?京剧脸谱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吗?是否应该收到著作权的保护呢?
细数民间艺术作品
京剧脸谱受保护吗
所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实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具有一个相当严格的学术概念。它指的是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发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体现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它具有集体性、长期性、变异性、继承性的特点,是一定思想或情感的表述。如剪纸(窗花)是民间艺人通过社会群体世代相传而形成的一项特殊的文化历史的艺术,符合民间艺术的特点,属于民间文学艺术的范畴。依据这个观点,京剧脸谱作为中国民间生长发育,又经代代传承而来的艺术形式,显然应该归属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范畴。
那么,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呢?对于这个问题,邹加敏与画家赵梦林显然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在采访中,赵梦林向记者展示了他所创作的脸谱图案。他翻阅着积累多年的创作资料侃侃而谈道:“目前中国民间散布着许多像他这样执著于搜集民间艺术作品的艺术家,这些民间艺术同样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事实上,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在著作权法或地区性著作权条约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作品的,已超过40个国家。另有一些国家,其著作权法中虽无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但也无明文排除。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认定提供这种保护。
此外,赵梦林认为,在京剧脸谱作品的创作中,他的创作也具有区别于其他同类作品的独特之处。其中,最值得引人注目的是在他所创作的《京剧脸谱》一书中,收录京剧脸谱272幅,均为正面画,不加头饰和髯口。这一点正是他与其他画家所绘制的京剧脸谱最为显著的不同。为了向记者说明情况,赵梦林从书架上取出几本脸谱资料,例如,2003年由田有亮所编绘,由中国画报出版社出版《中国戏剧脸谱丛书》中,京剧脸谱或左八分或右八分均加头饰和髯口;又如,2000年中国书店出版《脸谱钩奇》,系傅学斌编绘,该书中脸谱为左侧八分加头饰。赵梦林告诉记者,这两本资料只是沧海一粟。事实上,在众多的京剧脸谱资料绘本中,只有他所创作的脸谱图案均为正面画,不加头饰和髯口。因此,他的创作明显区别于他人的作品,包含着他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理应享有著作权。
而对此问题,邹加敏显然有不同的看法。他认为,京剧艺术是我国各地区各民族劳动人民艺术创作的结晶,京剧艺术中的表演者其脸部造型也具有悠久的历史,不同时期的民间艺术家对创造、丰富这些脸部造型作品都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因此,这些散落于不同朝代且不知名的民间艺术家才是这些京剧脸谱作品的真正作者。而原告赵梦林只是转换了京剧脸谱作品的载体形式,将立体形式的美术作品转换为了以纸张作为载体的平面形式美术作品,并没有体现出赵梦林本人的创作与设计,因此他不能享有这些脸谱作品的著作权。既然如此,自己在网站上上传这些图片的行为又怎能算得上侵权呢?
2007年9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赵梦林虽然是《京剧脸谱》一书的绘图者,但不能说他对该书中作为传统文化的京剧脸谱谱式和色彩表现方式享有著作权,因此原告赵梦林关于被告邹加敏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据此,驳回原告赵梦林的全部诉讼请求。赵梦林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2月25日,在法院调解下,邹加敏同意赔偿1万元了结此案。■
编辑:孙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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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网上搜索发现,近几年来,赵梦林共打了数十起侵权官司,涉案方既有一些小公司和店铺,也有像微软这样的大公司。官司有输有赢,对京剧脸谱这样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否应受到保护,以及如何保护值得我们关注和探索。
2002年,北京永和大王公司在其开展的优惠活动中,使用了与赵梦林的部分作品相同的7幅京剧脸谱,并且未署作者姓名。为此,赵梦林认为自己所拥有的正当权益遭到了侵犯,遂将北京永和大王公司诉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判令北京永和大王公司向赵梦林赔礼道歉并且赔偿其经济损失7万元。
夏新电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营销活动中未征得赵梦林同意,在户外贴画、宣传单册、宣传卡片等材料上多处使用《京剧脸谱》画册中第89页第228幅“齐天大圣”脸谱图案,并且未向原告支付报酬。赵梦林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中国电子报》上登载致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且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相应费用。本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10万元作为赔偿并且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则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