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环境的退化与自然资源消耗引起了深刻的伦理和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在道德的框架内成为国际环境法律和政策的一个基本方面。本文旨在引起人们基于与后代人处于同一环境的事实而对代际环境权理论进行深入思考。本文并不是对代际环境权理论的存在进行提倡或给予否认,而是指出:代际环境权理论作为环境保护法案下体现的众多理论的一方面应当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代际公平;代际责任;环境权
国内外学者从哲学和法律的层面上对后代环境权保护的讨论已经有很多了。 在一般意义上,人们对此有一些公认的观点,从环境方面的法律一般都有体现对后代人权利的保护这一点可以看出来,而且,有关环境权的书籍或论文都隐含了一个共同的假定,那就是:当代人对未出生的后代人有保护地球生物资源多样化,维护环境可持续的义务。然而事实上,后代人权利的概念是很难量化的,后代人环境权理论的重要性依然不明确。虽然此项权利概念复杂,但却有着重大的价值。可以断言,未来在法律层面对此项权利的讨论将会更加广泛。
一、代际义务与代际公平理论
代际义务指的是一系列的道义上的责任,必须进一步细分。代际环境权是代际权利一个独特的分支,它代表了一项广泛的权利。在面对一个相对较短时期内的直接后代时,人们的跨代道德义务感最强,如基于基因或家庭的因素而产生的责任。而我们这里讨论的后代人,不是一小部分的个人,而是在遥远的未来所生存的全人类。
Edith Brown Weiss教授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的代际伦理领域的法律学者。他指出:代际公平理论是代际权利和代际义务的基础。在环境法领域,代际公平应当有三个基本的原则。首先是资源多样性的存续原则:“每一代人有义务维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多样性,从而不过分限制其后代在解决问题和实现价值时可供选择方案的数量。”其次是资源质量的保證原则:“每一代人应当维持其所居住的星球的环境质量,确保他们遗留给后代的环境质量不比他们从前一辈中继承的环境质量要差。最后一个原则是:每一代人继承遗产的权利是公平的。每一代人有从前一辈人手中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也有遗留资源给后代人的义务。这些建议性的原则实质上限制了当代人开发和利用地球的行为,但这些限制并没有具体规定当代人应如何管理现有的资源。”
后代人环境权理论指未出生的后代拥有使用自然资源、享受美好环境等权利,并通过此种权利的行使来约束当代人的环境行为。夫列切特主张用社会契约理论来解释后代人环境权,她认为,后代人通过与当代人签订跨世代的社会契约,与当代人处于同一个道德共同体,因此后代人当然享有此项权利。人类共同体理论从整个人类进化和人类文明发展的意义上讨论当代人和未来世代人的关系。从整个人类发展史来看,各代间是一种类似于合伙或者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理论核心是,未来世代作为人类共同体的一员具有与当代人相同的利益,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必须享有权利。
二、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
许多国家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一些在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的司法案例均在目的或原则方面要求当代人在从事与环境相关的行为时要注意维护后代人的环境权益。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目的(“联邦政府将采取一切手段和措施来满足当代国民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国家应当履行每一代人都作为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人的责任”),提倡后代人权利的尝试曾经出现在有关堕胎是否合法的辩论领域,但遭遇了失败。如罗伊诉韦德案中,宾夕法尼亚法院拒绝反堕胎医生被任命为未出生孩子的监护人,并认为,未出生孩子的没有法律地位,不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菲律宾热带雨林出租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法官Davide认为:“该案存在一个特殊和新颖的因素,即未成年人原告声称他们代表他们这一代和尚未出生的后代。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困难阻止他们为了他们自己、他们同代的其他人和将来的后代人而提起一个团体诉讼。”张一粟在《未来世代人的环境权》中提到:“世界环保史上, 菲律宾 Antonio 等诉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部长一案始终为环保主义者津津乐道, 在环境法律发展史上也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其特殊之处在于, 不仅将宪法中规定的环境权予以适用, 更在世界范围内首次在司法上承认了未来世代人的环境权。”郭英华在《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提出:“给予更多的人和组织以诉权不仅是减少污染和破坏行为的需要,也是符合世界环境法和诉讼法发展潮流的。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包括后代人。从传统民法理论来看,尚未出生的人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也就谈不上诉讼能力了。但是,环境法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具有较强的伦理性。后代人是当代人生命的延续,我们所生活的环境不仅仅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同时也是属于后代人的,后代人当然也是环境的所有者。在热带雨林出租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申明当代人和后代人都享有生态平衡和健康环境的权利,法院在裁决中承认后代人属于该案利害关系人。此案例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后代人作为环境诉讼的主体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确立。”蔡守秋也在其《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中摘录了此案例,提出:“该案例说明,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不仅重视当代人之间的环境公平和正义,也重视不同代之间的环境正义和公平。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科学实验和社会建设中,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当代人的利益,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不能“吃祖宗饭,砸儿孙碗”,而应该珍惜祖宗留下的宝贵资源、为千秋万代积德。”
三、代际环境权理论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世界各国的立法者及法学评论家都已经认识到环境退化可能对人权造成侵犯。理查德在《人权的美好未来》一书中提出,环境人权是代际环境正义的基础,人们享有清洁的空气、水源以及土壤等环境方面的人权环境人权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环境人权。作者强烈主张建立一个环保的法律框架,作为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传统的诉讼中,只有当代人才可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随着国际国内“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及得到普遍认可,后代人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理论的基础问题得到了解决。环境立法应体现环境利益的公平原则,即追求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现有的人权保护模式仅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地解决当代人的环境利益,人们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学说来代言未来世代人的环境权利。尽管欧盟一直积极拥护可持续发展模式且承认其子孙后代的环境需求,但它仍然没有提供一个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全球环境治理的法律框架。换言之,欧盟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从子孙后代的角度看是不够的,而代际公平理论的采纳是欧盟要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1]. Edith Brown Weiss:Ou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o Future Generations for the Environment; Volume 84 of American journal international, 1990
[2]. The Philippines: Supreme Court Decision in Minors OPOSA V. Secretary of the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33.I.L.M.174. 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Vol. 33, Issue 1 (January 1994).
[3]. 刘卫先,对后代人环境权论的几点质疑;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
[4]. 刘雪斌,论未来世代权利的法哲学基础;《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
[5]. 张一粟:未来世代人的环境权;绿色视野,2007.8.
[6]. 郭英华,李庆华: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河北法学,2005.4.
[7]. 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
【关键词】:代际公平;代际责任;环境权
国内外学者从哲学和法律的层面上对后代环境权保护的讨论已经有很多了。 在一般意义上,人们对此有一些公认的观点,从环境方面的法律一般都有体现对后代人权利的保护这一点可以看出来,而且,有关环境权的书籍或论文都隐含了一个共同的假定,那就是:当代人对未出生的后代人有保护地球生物资源多样化,维护环境可持续的义务。然而事实上,后代人权利的概念是很难量化的,后代人环境权理论的重要性依然不明确。虽然此项权利概念复杂,但却有着重大的价值。可以断言,未来在法律层面对此项权利的讨论将会更加广泛。
一、代际义务与代际公平理论
代际义务指的是一系列的道义上的责任,必须进一步细分。代际环境权是代际权利一个独特的分支,它代表了一项广泛的权利。在面对一个相对较短时期内的直接后代时,人们的跨代道德义务感最强,如基于基因或家庭的因素而产生的责任。而我们这里讨论的后代人,不是一小部分的个人,而是在遥远的未来所生存的全人类。
Edith Brown Weiss教授是当代最有影响力的的代际伦理领域的法律学者。他指出:代际公平理论是代际权利和代际义务的基础。在环境法领域,代际公平应当有三个基本的原则。首先是资源多样性的存续原则:“每一代人有义务维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多样性,从而不过分限制其后代在解决问题和实现价值时可供选择方案的数量。”其次是资源质量的保證原则:“每一代人应当维持其所居住的星球的环境质量,确保他们遗留给后代的环境质量不比他们从前一辈中继承的环境质量要差。最后一个原则是:每一代人继承遗产的权利是公平的。每一代人有从前一辈人手中继承遗产的权利,同时也有遗留资源给后代人的义务。这些建议性的原则实质上限制了当代人开发和利用地球的行为,但这些限制并没有具体规定当代人应如何管理现有的资源。”
后代人环境权理论指未出生的后代拥有使用自然资源、享受美好环境等权利,并通过此种权利的行使来约束当代人的环境行为。夫列切特主张用社会契约理论来解释后代人环境权,她认为,后代人通过与当代人签订跨世代的社会契约,与当代人处于同一个道德共同体,因此后代人当然享有此项权利。人类共同体理论从整个人类进化和人类文明发展的意义上讨论当代人和未来世代人的关系。从整个人类发展史来看,各代间是一种类似于合伙或者共同体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理论核心是,未来世代作为人类共同体的一员具有与当代人相同的利益,为了有效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必须享有权利。
二、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例
许多国家宪法、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一些在国际上产生较大影响的司法案例均在目的或原则方面要求当代人在从事与环境相关的行为时要注意维护后代人的环境权益。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的目的(“联邦政府将采取一切手段和措施来满足当代国民及其子孙后代对于社会、经济以及其他方面的要求;国家应当履行每一代人都作为子孙后代的环境保管人的责任”),提倡后代人权利的尝试曾经出现在有关堕胎是否合法的辩论领域,但遭遇了失败。如罗伊诉韦德案中,宾夕法尼亚法院拒绝反堕胎医生被任命为未出生孩子的监护人,并认为,未出生孩子的没有法律地位,不需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菲律宾热带雨林出租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法官Davide认为:“该案存在一个特殊和新颖的因素,即未成年人原告声称他们代表他们这一代和尚未出生的后代。我们没有发现任何困难阻止他们为了他们自己、他们同代的其他人和将来的后代人而提起一个团体诉讼。”张一粟在《未来世代人的环境权》中提到:“世界环保史上, 菲律宾 Antonio 等诉环境与自然资源部部长一案始终为环保主义者津津乐道, 在环境法律发展史上也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其特殊之处在于, 不仅将宪法中规定的环境权予以适用, 更在世界范围内首次在司法上承认了未来世代人的环境权。”郭英华在《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提出:“给予更多的人和组织以诉权不仅是减少污染和破坏行为的需要,也是符合世界环境法和诉讼法发展潮流的。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包括后代人。从传统民法理论来看,尚未出生的人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也就谈不上诉讼能力了。但是,环境法作为一门特殊的学科具有较强的伦理性。后代人是当代人生命的延续,我们所生活的环境不仅仅是我们这一代人的,同时也是属于后代人的,后代人当然也是环境的所有者。在热带雨林出租案中,菲律宾最高法院申明当代人和后代人都享有生态平衡和健康环境的权利,法院在裁决中承认后代人属于该案利害关系人。此案例在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后代人作为环境诉讼的主体也不同程度地得到了确立。”蔡守秋也在其《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中摘录了此案例,提出:“该案例说明,环境法的基本理念不仅重视当代人之间的环境公平和正义,也重视不同代之间的环境正义和公平。我们在进行经济建设、科学实验和社会建设中,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当代人的利益,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不能“吃祖宗饭,砸儿孙碗”,而应该珍惜祖宗留下的宝贵资源、为千秋万代积德。”
三、代际环境权理论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世界各国的立法者及法学评论家都已经认识到环境退化可能对人权造成侵犯。理查德在《人权的美好未来》一书中提出,环境人权是代际环境正义的基础,人们享有清洁的空气、水源以及土壤等环境方面的人权环境人权是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环境人权。作者强烈主张建立一个环保的法律框架,作为人权的一个组成部分。
在传统的诉讼中,只有当代人才可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而随着国际国内“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及得到普遍认可,后代人可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理论的基础问题得到了解决。环境立法应体现环境利益的公平原则,即追求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现有的人权保护模式仅在一定程度上可有效地解决当代人的环境利益,人们迫切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学说来代言未来世代人的环境权利。尽管欧盟一直积极拥护可持续发展模式且承认其子孙后代的环境需求,但它仍然没有提供一个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全球环境治理的法律框架。换言之,欧盟的可持续发展模式,从子孙后代的角度看是不够的,而代际公平理论的采纳是欧盟要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结果。
参考文献
[1]. Edith Brown Weiss:Our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o Future Generations for the Environment; Volume 84 of American journal international, 1990
[2]. The Philippines: Supreme Court Decision in Minors OPOSA V. Secretary of the 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 and Natural Resources,33.I.L.M.174. International Legal Materials.Vol. 33, Issue 1 (January 1994).
[3]. 刘卫先,对后代人环境权论的几点质疑;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国际法)论文集
[4]. 刘雪斌,论未来世代权利的法哲学基础;《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
[5]. 张一粟:未来世代人的环境权;绿色视野,2007.8.
[6]. 郭英华,李庆华: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河北法学,2005.4.
[7]. 蔡守秋: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