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污水净化企业生产销售再生水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记收入优惠政策,但应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认定,同时作出正确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再生水;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及会计处理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再生水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减记收入即是其中之一。笔者所在的水务集团,下设污水处理厂、污水净化公司,分别进行污水处理及再生水生产及销售。本文拟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对污水净化公司销售再生水税务及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再生水项目的税收政策分析
1.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免收再生水的增值税。所谓再生水指的是回收的一些废水,经过层层过滤处理变成可以使用的水。财税【2013】23 号文《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目前对华唐发电厂、豫安钢铁厂供应的再生水,即是利用水务集团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出水经再生水回用设施处理,已达到相应水质标准。污水净化公司2014年末已购置投入使用一套环保监测系统含税价100万元,在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出水回用处理过程中,进行环保实时监测。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范围。
(2)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回收污水处理厂出水处理而成的再生水,列示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里,符合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可以从企业所得税10%部分抵免的设备投资额是指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而且当年抵免不了的可以延后五年抵免。
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2014年末购置已投入使用的环保监测系统,列示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由于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2014年度处于试运行阶段,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未抵扣,其购置额含税价100万元的10%即10万元可抵免企业所得税。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抵免。
2.享受税收优惠注意事项
污水净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应当注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认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1)增值税
污水净化企业销售生产再生水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必须按减免税规定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确认的污水加工处理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对没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或不能提供上述水质标准证明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正在申请认定增值税免税认定,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如下资料: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水质达到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标准的证明(再生水提供)等相关资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的报告;纳税人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等相关资料。
(2)企业所得税
污水净化企业如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如同时经营所得税优惠收入和正常税收收入的业务,一定要分开核算,若没有分开核算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的性质制订财务制度,针对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细则,以便提供更有利的说服材料。
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与污水处理厂分别为独立核算的两个法人单位,再生水生产是利用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过的污水进行净化,除生产销售再生水外,没有其他运营业务,可直接申请企业所得税减记收入优惠。
二、税务会计处理
1.增值税
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2014年度试运行阶段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供应华唐发电厂、豫安钢铁厂的再生水均开具了普通发票,按小规模销售产品税率3%进行纳税,同时所购进材料、固定资产等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水务集团净化公司销售再生水800万吨,按售价0.6元/吨计算,取得含税收入480万元,其中:不含税收入466万元,记入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计算应交增值税额14万元,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015年初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正在办理增值税免税认定。其供应华唐发电厂、豫安钢铁厂的再生水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税率17%进行纳税,同时所购进材料、固定资产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2015年1-2月销售再生水250万吨,按售价0.6元/吨计算,取得含税收入150万元,其中:不含税收入128.21万元,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计算应交增值税额21.79万元,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购进净化材料含税价23.4万元,
其中:记入“原材料”科目20万元,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3.4万元。
如果取得增值税免税认定书,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销售再生水将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当按照普通发票上的金额,计算不含税收入和免交的增值税额。不含税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按适用税率17%计算的免缴的增值税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收入”。而且,购进用于免税产品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应当分别按照价税合计确认购进材料成本、固定资产原值。
2.企业所得税
污水净化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认定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纳税,申请认定办理后,才能享受减记收入优惠政策。
2014年水务集团净化公司尚未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认定,其再生水销售实现收入480万元,已按税法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15年如已能取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认定,若2015年再生水销售收入也有480万元,可按减记90%即432万元,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三、结论
污水净化企业生产销售再生水在成立公司之初,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应尽快按税法规定程序办理再生水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申请认定,以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再生水;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税收及会计处理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再生水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减记收入即是其中之一。笔者所在的水务集团,下设污水处理厂、污水净化公司,分别进行污水处理及再生水生产及销售。本文拟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对污水净化公司销售再生水税务及会计处理进行分析。
一、再生水项目的税收政策分析
1.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免收再生水的增值税。所谓再生水指的是回收的一些废水,经过层层过滤处理变成可以使用的水。财税【2013】23 号文《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污染物排放必须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目前对华唐发电厂、豫安钢铁厂供应的再生水,即是利用水务集团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出水经再生水回用设施处理,已达到相应水质标准。污水净化公司2014年末已购置投入使用一套环保监测系统含税价100万元,在对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出水回用处理过程中,进行环保实时监测。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范围。
(2)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
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回收污水处理厂出水处理而成的再生水,列示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里,符合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政策。
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投资额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可以从企业所得税10%部分抵免的设备投资额是指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而且当年抵免不了的可以延后五年抵免。
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2014年末购置已投入使用的环保监测系统,列示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由于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2014年度处于试运行阶段,未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未抵扣,其购置额含税价100万元的10%即10万元可抵免企业所得税。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当年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进行抵免。
2.享受税收优惠注意事项
污水净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应当注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认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
(1)增值税
污水净化企业销售生产再生水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必须按减免税规定程序,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部门确认的污水加工处理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有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对没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或不能提供上述水质标准证明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正在申请认定增值税免税认定,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如下资料: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水质达到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标准的证明(再生水提供)等相关资料;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及其复印;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的报告;纳税人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等相关资料。
(2)企业所得税
污水净化企业如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其优惠项目应当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如同时经营所得税优惠收入和正常税收收入的业务,一定要分开核算,若没有分开核算则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可以根据业务的性质制订财务制度,针对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细则,以便提供更有利的说服材料。
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与污水处理厂分别为独立核算的两个法人单位,再生水生产是利用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过的污水进行净化,除生产销售再生水外,没有其他运营业务,可直接申请企业所得税减记收入优惠。
二、税务会计处理
1.增值税
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2014年度试运行阶段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供应华唐发电厂、豫安钢铁厂的再生水均开具了普通发票,按小规模销售产品税率3%进行纳税,同时所购进材料、固定资产等未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水务集团净化公司销售再生水800万吨,按售价0.6元/吨计算,取得含税收入480万元,其中:不含税收入466万元,记入 “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计算应交增值税额14万元,记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2015年初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正在办理增值税免税认定。其供应华唐发电厂、豫安钢铁厂的再生水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一般纳税人销售产品税率17%进行纳税,同时所购进材料、固定资产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抵扣。
2015年1-2月销售再生水250万吨,按售价0.6元/吨计算,取得含税收入150万元,其中:不含税收入128.21万元,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计算应交增值税额21.79万元,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购进净化材料含税价23.4万元,
其中:记入“原材料”科目20万元,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3.4万元。
如果取得增值税免税认定书,水务集团污水净化公司销售再生水将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当按照普通发票上的金额,计算不含税收入和免交的增值税额。不含税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按适用税率17%计算的免缴的增值税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营业外收入—减免税款收入”。而且,购进用于免税产品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能抵扣,应当分别按照价税合计确认购进材料成本、固定资产原值。
2.企业所得税
污水净化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认定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纳税,申请认定办理后,才能享受减记收入优惠政策。
2014年水务集团净化公司尚未办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申请认定,其再生水销售实现收入480万元,已按税法计算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15年如已能取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认定,若2015年再生水销售收入也有480万元,可按减记90%即432万元,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三、结论
污水净化企业生产销售再生水在成立公司之初,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同时,应尽快按税法规定程序办理再生水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相关税收优惠申请认定,以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争取企业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