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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言而喻,药品不良反应是药品固有的风险,一个被批准上市的药品决不意味着它就是安全的,或者说只有治疗作用而无毒副作用。既然不良反应是药品的特质,那么药品不良反应所导致的损失该由谁来“买单”呢?究竟是医院、药厂、药商,还是患者自己为此承担风险,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制度的缺失。要使受害人得到有效救济,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一般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在全社会建立风险分散机制,分担药品发展带来的成本,而不应让本来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独自承担“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