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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卫生局、市属各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职工医院:为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并报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同意(渝文审[2006]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