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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业行政处罚中,行政相对人主体的确认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将行政相对人分为三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