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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领域,清代统治者根据“天理、 国法、 人情”三者并重的断狱原则,将儒家道德内化为法律体系的规范与制度.其中人情一项,本于儒家“仁”的根本理念,在法律运行的实践当中具有调节严苛法律、 现实个案正义、 缓和统治矛盾的独特作用.有清一代承袭中国传统的“折狱以情”理念,无论在法律制定抑或司法实践中,均可以看到统治者和各级官吏对于人情的回护和照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