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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法律职业阶层思维具有更多考量案外因素、思维受到道德的约束、思维与主流文化自然融合这些共性。导致这些共性的深层次原因包括他们相同的知识背景、共同的世情常理及生活经验常识、同样受制于儒家伦理法精神及互通的社会关系网络。通过对这些深层次原因的分析可以知道他们的这些思维共性并不会影响司法实践的进行,反而是适应当时时代的环境需求的特殊思维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