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环境噪声污染是人体生命健康的“无形杀手”,为保护公民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必须对环境噪声污染进行标本兼治。在处理因环境噪声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确定环境噪声污染损害赔偿的相对标准是必要的,以使加害人依法负有的损害赔偿责任实际承担有法可依。并可设立环境噪声污染损害赔偿基金,以确保遭受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无辜受害人届时能依法获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