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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0年8月23日,前菲律宾警员门多萨劫持一辆香港旅行团的大巴车,以此要挟菲律宾政府为其恢复原职。不幸的是,门多萨在车上观看了媒体对此事件的报道,当得知自己的弟弟与警方谈判被捕时,门多萨情绪突变,射杀车上8名香港游客。舆论认为,媒体的报道对于悲剧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文旨在通过对媒体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现加以分析,从中引出其对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并尝试从报道突发危机事件的角度给出完善相关法规的建议。
关键词:人质事件;媒体报道;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自由
中图分类号:G2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7-0028-02
2010年8月23日,香港康泰旅行社赴菲律宾旅行团在菲律宾闹市区遭持枪歹徒劫持,8名香港同胞遇害。8•23事件后,一部分舆论认为,菲律宾警方经验不足、策略错误、设备落后、组织混乱,造成了悲剧。另一部分则直接将批评的矛头指向了媒体,认为媒体的功利报道行为最终酿成悲剧。本文旨在通过对媒体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现加以分析,从中引出其对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并尝试从报道突发危机事件的角度给出完善相关法规的建议。
一、事件回顾
(一)9点至15点——劫持发生 气氛松弛
据幸存者后来回忆,门多萨在劫持之初,表现较为紧张,多次承诺不会伤害人质,甚至为不得已实施劫持向人质表示抱歉。随后,警方派出谈判专家对门多萨进行劝导,门多萨也先后释放7名人质(其中包括3名儿童)并同意与警方和平解决事件。
(二)15点至18点——双方僵持 危机酝酿
门多萨之前表示,15点将有大事情发生。但在警方和门多萨弟弟的斡旋之下,门多萨延长了最后时限,并再度释放2名人质。当日18时左右,形势突然急转直下。门多萨接到拒绝其复职要求的信件,鸣枪发泄不满。随后,门多萨弟弟遭警察逮捕。不久,门多萨开枪射杀人质,并通过电话表示已经杀害2名人质,事件至此一发不可收拾。
(三)18点至21点——局面失控 多人死伤
混乱中菲籍司机卢邦跳窗逃离大巴,并向警方表示车上15名人质全部身亡,警方信以为真,发动强攻。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混战,门多萨被狙击手击毙。幸存人质获救。
二、媒体表现
(一)电视媒体在警戒线外对事件进行直播
电台通过手机对门多萨进行采访。现场气氛都在控制之内,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乐观表示,事件将在15点前平和解决。在本阶段媒体记者的报道起到传播事实、安抚人心的目的,并未发现有直接的负面作用。
(二)电视和电台记者依然在现场直播
电台记者打电话劝说门多萨投降。据《纽约时报》的报道,有迹象显示,门多萨一直通过车内一台监视器观看现场直播。[1]因此,门多萨情绪失控,进而开始射杀人质的诱因可能就是看到弟弟被捕的直播画面。媒体过分详细地描述犯罪过程,为伺机作案者提供作案办法和应对之策。[2]因此,本阶段媒体的报道影响到了事件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激怒了门多萨,导致流血事件的发生。
(三)媒体记者坚守现场
由于距大巴距离过近,一名香港TVB工作人员被流弹所伤。[3]据凤凰卫视电视画面显示,当门多萨被击毙后,媒体记者突破警戒线涌向大巴,严重阻碍了现场救援工作的开展。
《生活新报》政法新闻部副主任温星认为,在现场做报道的记者肯定已经意识到了,自己其实正在以新闻报道的名义,客观上刺激着劫匪并不断给劫匪提供着帮助。但他们已经完全顾不上这些了,为什么?因为他们都沉醉在这样一场“狂欢”之中,以“全程报道”为终极目标,以能胜过其他同行为最大的胜利。[4]
菲律宾当地媒体ABS-CBN、GMA、ANC、Tele-Radyo、Net21andQ和ABC5在300米警戒线外,毫无遗漏地进行了全程直播报道,记者在现场报道时亢奋的语调难以自抑,无怪乎菲律宾专栏作家丹•马里奥(Dan Mariano)将现场报道的记者描述为“歇斯底里”。[5]
台湾《苹果日报》在动新闻中将门多萨描述为“魔警”,并在模拟动画中过分渲染血腥暴力,极为不妥。事后,台北市府以动新闻违反“儿少法”媒体分级规定,重罚50万元新台币。[6]
三、对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
治理国家,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也要法制与道德并重。新闻工作作为一种社会职业,需要新闻职业道德来规范其行为。
以新闻自律为核心的新闻职业道德新闻理念在19世纪上半叶应运而生,经过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在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7]
媒体是新闻事件的记录者。但是,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绝不能忽略自己的道德角色,不能冷冰冰地架起摄像机而置他人于不顾。媒体不光有报道事件的权利,还承担着“维护和增进全社会利益的职责和义务”。[8]人质事件中,媒体记者的行为间接导致事件恶化,一时间将自己丢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在没有报纸的政府”和“没有政府的报纸”之间,他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9]杰斐逊突出地强调了新闻自由的重要性。在8•23人质事件中,新闻媒体从早上9点至晚上11点,14个小时内不间断直播报道,报道自由得以充分实现。但是,媒体拥堵大巴严重影响最终的人质救援,滥用新闻报道自由权,自律缺失,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而现场警方以及政府官员并未出面在现场对媒体进行组织和管理,致使他律也同样失效。这样,新闻自由变成了毫无约束的自由。
笔者认为,我国新闻法制建设应以人质事件媒体报道为镜鉴,进一步完善新闻法制,明确规定突发事件中媒体责任与规范,以期有法可依,或过渡性的有规可依。笔者有以下建议:1.在突发危机事件中,媒体记者应当恪守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客观公正报道所发生的事件,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同时,媒体不应对事件妄加评价。2.在突发危机事件中,例如人质劫持,媒体不得披露警方的部署和行动等信息,以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反侦察手段,或者诱发犯罪;媒体记者的报道应以不妨碍事件进展和警方侦查为限度。所以,媒体应对自己的报道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将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3.由于突发危机事件的特殊性,部分信息在事件僵持的过程中,不可披露。媒体应开诚布公地告知受众,并解释原因,以赢取受众的信任。
4.媒体应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或避免对受害者的隐私进行披露,不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媒体不应一味追求所谓的收视率、收听率和点击率而漠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感受与伤痛。
5.媒体在报道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重视社会效益,不抹煞正义与邪恶的界线;此外,在事件落幕之前,不应通过任何方式采访或者不恰当地规劝。
6.例如,在人质劫持当中,媒体记者应当假设,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会获取实况报道的信息。现在资讯和通讯设备高度发达,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过手机、电脑和其它设备获得直播信息。因此,媒体在报道中时刻应该考虑到劫持者也是“受众”之一,报道的尺寸应当把握适当。
新闻法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既保障了新闻自由在合理范围内的有效实施,又是控制滥用新闻自由的主要手段之一。新闻法制的目标是把记者的行为限制在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以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贯彻新闻自由的法制化原则,符合法律根本原则的新闻自由便加以保障,超越法律原则之外的便加以制约并做出相应的惩罚。只有法制完善,才能保证媒体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获得良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Gunman and 8 Hostages Dead in the Philippines5[N/OL].New York Times,http://www.nytimes.com/2010/08/24/world/asia/24phils.html, 2010-08-24.
[2] 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
[3] 香港TVB员工在菲国遭流弹擦伤[N].联合早报,2010-08-24.
[4] 温星.“媒体狂欢”助推菲律宾人质惨案[N].生活新报,2010-08-30.
[5] DAN MARIANO. Inept cops + hysterical media = Luneta tragedy [N/OL].http://www.manilatimes.net/index.php/opinion/24454-inept-cops--hysterical-media--luneta-traged,2010-08-25.
[6] 苹果日报.动新闻过度模拟犯罪遭重罚50万[OB/OL].http://news. sina.com.cn/c/,2009-11-26.
[7] 陈世华.从“特工门事件”看美国新闻法制[J].青年记者,2007(3-4).
[8] 刘巍巍.媒体的社会责任及其伦理讨论—对媒体“权利越位”现象的反思[D].上海:复旦大学,2009.
[9] (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等著.展江,殷文译.美国新闻史[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
关键词:人质事件;媒体报道;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自由
中图分类号:G2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1)07-0028-02
2010年8月23日,香港康泰旅行社赴菲律宾旅行团在菲律宾闹市区遭持枪歹徒劫持,8名香港同胞遇害。8•23事件后,一部分舆论认为,菲律宾警方经验不足、策略错误、设备落后、组织混乱,造成了悲剧。另一部分则直接将批评的矛头指向了媒体,认为媒体的功利报道行为最终酿成悲剧。本文旨在通过对媒体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现加以分析,从中引出其对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并尝试从报道突发危机事件的角度给出完善相关法规的建议。
一、事件回顾
(一)9点至15点——劫持发生 气氛松弛
据幸存者后来回忆,门多萨在劫持之初,表现较为紧张,多次承诺不会伤害人质,甚至为不得已实施劫持向人质表示抱歉。随后,警方派出谈判专家对门多萨进行劝导,门多萨也先后释放7名人质(其中包括3名儿童)并同意与警方和平解决事件。
(二)15点至18点——双方僵持 危机酝酿
门多萨之前表示,15点将有大事情发生。但在警方和门多萨弟弟的斡旋之下,门多萨延长了最后时限,并再度释放2名人质。当日18时左右,形势突然急转直下。门多萨接到拒绝其复职要求的信件,鸣枪发泄不满。随后,门多萨弟弟遭警察逮捕。不久,门多萨开枪射杀人质,并通过电话表示已经杀害2名人质,事件至此一发不可收拾。
(三)18点至21点——局面失控 多人死伤
混乱中菲籍司机卢邦跳窗逃离大巴,并向警方表示车上15名人质全部身亡,警方信以为真,发动强攻。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混战,门多萨被狙击手击毙。幸存人质获救。
二、媒体表现
(一)电视媒体在警戒线外对事件进行直播
电台通过手机对门多萨进行采访。现场气氛都在控制之内,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乐观表示,事件将在15点前平和解决。在本阶段媒体记者的报道起到传播事实、安抚人心的目的,并未发现有直接的负面作用。
(二)电视和电台记者依然在现场直播
电台记者打电话劝说门多萨投降。据《纽约时报》的报道,有迹象显示,门多萨一直通过车内一台监视器观看现场直播。[1]因此,门多萨情绪失控,进而开始射杀人质的诱因可能就是看到弟弟被捕的直播画面。媒体过分详细地描述犯罪过程,为伺机作案者提供作案办法和应对之策。[2]因此,本阶段媒体的报道影响到了事件的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激怒了门多萨,导致流血事件的发生。
(三)媒体记者坚守现场
由于距大巴距离过近,一名香港TVB工作人员被流弹所伤。[3]据凤凰卫视电视画面显示,当门多萨被击毙后,媒体记者突破警戒线涌向大巴,严重阻碍了现场救援工作的开展。
《生活新报》政法新闻部副主任温星认为,在现场做报道的记者肯定已经意识到了,自己其实正在以新闻报道的名义,客观上刺激着劫匪并不断给劫匪提供着帮助。但他们已经完全顾不上这些了,为什么?因为他们都沉醉在这样一场“狂欢”之中,以“全程报道”为终极目标,以能胜过其他同行为最大的胜利。[4]
菲律宾当地媒体ABS-CBN、GMA、ANC、Tele-Radyo、Net21andQ和ABC5在300米警戒线外,毫无遗漏地进行了全程直播报道,记者在现场报道时亢奋的语调难以自抑,无怪乎菲律宾专栏作家丹•马里奥(Dan Mariano)将现场报道的记者描述为“歇斯底里”。[5]
台湾《苹果日报》在动新闻中将门多萨描述为“魔警”,并在模拟动画中过分渲染血腥暴力,极为不妥。事后,台北市府以动新闻违反“儿少法”媒体分级规定,重罚50万元新台币。[6]
三、对我国新闻法制建设的借鉴意义
治理国家,法治和德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规范新闻传播活动,也要法制与道德并重。新闻工作作为一种社会职业,需要新闻职业道德来规范其行为。
以新闻自律为核心的新闻职业道德新闻理念在19世纪上半叶应运而生,经过一个半世纪的发展,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在美国,新闻职业道德已经发展成为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7]
媒体是新闻事件的记录者。但是,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绝不能忽略自己的道德角色,不能冷冰冰地架起摄像机而置他人于不顾。媒体不光有报道事件的权利,还承担着“维护和增进全社会利益的职责和义务”。[8]人质事件中,媒体记者的行为间接导致事件恶化,一时间将自己丢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在没有报纸的政府”和“没有政府的报纸”之间,他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9]杰斐逊突出地强调了新闻自由的重要性。在8•23人质事件中,新闻媒体从早上9点至晚上11点,14个小时内不间断直播报道,报道自由得以充分实现。但是,媒体拥堵大巴严重影响最终的人质救援,滥用新闻报道自由权,自律缺失,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而现场警方以及政府官员并未出面在现场对媒体进行组织和管理,致使他律也同样失效。这样,新闻自由变成了毫无约束的自由。
笔者认为,我国新闻法制建设应以人质事件媒体报道为镜鉴,进一步完善新闻法制,明确规定突发事件中媒体责任与规范,以期有法可依,或过渡性的有规可依。笔者有以下建议:1.在突发危机事件中,媒体记者应当恪守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客观公正报道所发生的事件,确保公众知情权的实现。同时,媒体不应对事件妄加评价。2.在突发危机事件中,例如人质劫持,媒体不得披露警方的部署和行动等信息,以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反侦察手段,或者诱发犯罪;媒体记者的报道应以不妨碍事件进展和警方侦查为限度。所以,媒体应对自己的报道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将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3.由于突发危机事件的特殊性,部分信息在事件僵持的过程中,不可披露。媒体应开诚布公地告知受众,并解释原因,以赢取受众的信任。
4.媒体应坚持以人为本,减少或避免对受害者的隐私进行披露,不给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媒体不应一味追求所谓的收视率、收听率和点击率而漠视受害者及其家属的感受与伤痛。
5.媒体在报道中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重视社会效益,不抹煞正义与邪恶的界线;此外,在事件落幕之前,不应通过任何方式采访或者不恰当地规劝。
6.例如,在人质劫持当中,媒体记者应当假设,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会获取实况报道的信息。现在资讯和通讯设备高度发达,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通过手机、电脑和其它设备获得直播信息。因此,媒体在报道中时刻应该考虑到劫持者也是“受众”之一,报道的尺寸应当把握适当。
新闻法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既保障了新闻自由在合理范围内的有效实施,又是控制滥用新闻自由的主要手段之一。新闻法制的目标是把记者的行为限制在有利于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内,以具体的法律法规的形式贯彻新闻自由的法制化原则,符合法律根本原则的新闻自由便加以保障,超越法律原则之外的便加以制约并做出相应的惩罚。只有法制完善,才能保证媒体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获得良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Gunman and 8 Hostages Dead in the Philippines5[N/OL].New York Times,http://www.nytimes.com/2010/08/24/world/asia/24phils.html, 2010-08-24.
[2] 王军.传媒法规与伦理[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0.
[3] 香港TVB员工在菲国遭流弹擦伤[N].联合早报,2010-08-24.
[4] 温星.“媒体狂欢”助推菲律宾人质惨案[N].生活新报,2010-08-30.
[5] DAN MARIANO. Inept cops + hysterical media = Luneta tragedy [N/OL].http://www.manilatimes.net/index.php/opinion/24454-inept-cops--hysterical-media--luneta-traged,2010-08-25.
[6] 苹果日报.动新闻过度模拟犯罪遭重罚50万[OB/OL].http://news. sina.com.cn/c/,2009-11-26.
[7] 陈世华.从“特工门事件”看美国新闻法制[J].青年记者,2007(3-4).
[8] 刘巍巍.媒体的社会责任及其伦理讨论—对媒体“权利越位”现象的反思[D].上海:复旦大学,2009.
[9] (美)迈克尔•埃默里,埃德温•埃默里等著.展江,殷文译.美国新闻史[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