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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在性质上属于程序障碍情况下实施的刑事没收中针对某些犯罪案件而特别设计的程序,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新司法解释扩张其案件范围的规定,实为将两种在制度目的、制度原理与立法技术等方面不同的没收制度一并纳入特别程序之中,这种设计在制度结构上存在不合理性,应有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