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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两会上,李克强总理提出了“互联网 ”这样一种新经济形态,即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互联网 ”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变革的同时,也逐渐成为知识产权侵权的重要场域。
近年来,有关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反映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完善和加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议题。
从诞生伊始,互联网就具有开放、自由、平等、交互、虚拟和免费等特点,这些特性造成了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一些新的变化和问题。
首先,无论是工业产权领域的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还是出版发行领域的著作权和版权,载体都是有形的。这些有形载体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保护等诸多环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人们可感知的只是数据和影像,数字信息资源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更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其次,在网络空间,智力成果以极快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被模糊和淡化,智力成果更容易被不同法律环境中的主体所接受和使用。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和无国界性给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概念造成巨大冲击。网络空间知识产权对地域性的这种超越,导致了网络空间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执法主体难以明确。
再次,知识产权私权性质决定了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网络空间,网络环境知识产权载体的无形性,给知识产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都带来困难。在网络空间,信息一旦上网就变成公开、公知或公取的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传统物理载体,侵权者很容易“金蝉脱壳”,且很难再被权利人控制,这样的特性也令网络黑客更加猖狂。
最后,传统知识产权的获得,需经过申请、公示、审查和批准等流程,以保证权利的公平公正性。在网络空间,大部分互联网技术具有更新快、周期短的特性,往往传统知识产权的整套流程还未走完,技术生命周期已经终结。比如“云计算”授权专利的平均时间为3年多,比软件的平均技术生命周期2.5年还要长。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这种情形下,不但导致侵权证据难以发现,而且即使发现也基本丧失了专利维权的时效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渐渐得到重视,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执法手段不断加强,行政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大。但目前还应着手解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滞后、侵权成本低、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为e路护航,为互联网指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之路。
针对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使之适应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需求。
一是尽快完善我国GUI知识产权保护。过去,GUI(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国内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使得行业内抄袭或模仿的现象普遍存在,打击了互联网企业在GUI领域创新的积极性。随着移动互联网及云计算的发展,GUI设计应用范围日趋广泛,产业界关于加强GUI设计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
2014年5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第68号局令,将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中,受到了国内外企业的广泛关注。据统计,仅2014年5月一个月就有超过2000件图形用户界面外观专利递交,此后的几个月月均申请数量都保持在数百件,其中以手机、电脑、电视机等智能终端为主。
但是,目前我国GUI设计保护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对GUI设计专利申请的范围限定比较严格,要求图形用户界面必须和物理产品载体结合在一起作为完整产品提交等。
二是对互联网技术进行专门立法和执法保护。首先,由于互联网技术具有更新快、周期短等特性,可以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针对“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制定专门的立法保护程序,作为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延伸手段。具体操作方法可借鉴美国1984年针对集成电路布局设计而制定的《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案》,当时的美国政府在开创芯片保护先河的同时,还有效地打击了日本企业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
其次,通过严格缩短审批流程、建立专门检索数据库、适当缩短保护年限等措施,保证互联网技术专利申请能够快速授权,在面临侵权问题时相关权利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同时还能避免行政审批资源浪费。
再次,传统诉讼架构要求的证据难求、审期过长、执行过难,使得互联网当事人望而却步。这时应尝试建立专门的互联网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采取雷厉风行的执法态度和“杀一儆百”的执法策略,通过快速执法、严格执法、公平执法打击震慑互联网侵权行为。
在完善相关的立法保护之后,相信在互联网行业的专利申请量会呈现“井喷”之态,从而能够更好地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规划(2014-2020)》中提到的“2020年将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14件,达到欧美发达国家水平”的宏伟目标,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更好地发展。
加强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加强与国内外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各地区政府部门的联系,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在执法、培训、宣传等领域进行协作。积极推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为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清晰、完善的国际法框架。
同时,可以借助互联网全球化的特质,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过程中,探索构建区域一体化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用实际行动促进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目标的实现。
在互联网反盗版领域,侵权过于普遍、分散、动态,要从根本上加强网络视频等版权保护,应采取堵、疏结合的策略。
第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第二,应由政府部门或集体管理组织牵头成立版权和著作权联盟,采用“法制 自制”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规范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生态圈。
第三,改进视频作品的授权机制,并切实降低版税成本,结合一定的技术手段逐渐培养公众的反盗版情结。
第四,将互联网实名制与国家2014年8月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相结合,通过逐步建立个人互联网诚信档案建立长效诚信机制,通过与金融手段挂钩提高互联网侵权的违法成本,从而更好地从源头上控制侵权发生的概率。
2014年7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时指出:“中方愿意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合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着普惠、包容方向发展,让创新创造更多惠及各国人民。”
对我国而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在某些时候要起到顶梁柱的作用。例如在互联网商业方法领域,如果当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过于严厉,则反而可能会影响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百度、新浪等国内互联网企业可能会被美国企业用知识产权大棒提前扼杀。
因此,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完善,应正视上述现实,不能仅仅固守在维护技术创新者、技术领先者利益的基本准则之上,更应重视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利益,采取逐步放开的策略,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互联网时代,必须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和分析知识产权边界,它会随着与互联网的融合而衍生多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
由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结合而衍生的这些新类型的网络知识产权已经从边缘渐入主流,并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我国,中英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知识产权的总量已突破了千万规模,并且对企业品牌发展、提高创新力、开展全网络营销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互联网衍生类知识产权的保护,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往往都无据可依,这时应尝试构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体,其他部委和机构积极配合的行政执法部门机动化联动保护体系。例如,对于方兴未艾互联网金融产业,可以尝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和互联网安全机构的三方联合的联动执法保护体系。
近年来,有关互联网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反映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尚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需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完善和加强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为我国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议题。
从诞生伊始,互联网就具有开放、自由、平等、交互、虚拟和免费等特点,这些特性造成了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一些新的变化和问题。
首先,无论是工业产权领域的专利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还是出版发行领域的著作权和版权,载体都是有形的。这些有形载体在知识产权的确认、授权、处分、转移、保护等诸多环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网络空间,知识产权的载体表现为数字信息,人们可感知的只是数据和影像,数字信息资源的无形性和不确定性更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
其次,在网络空间,智力成果以极快的速度在全球范围内传播,国与国之间的界限被模糊和淡化,智力成果更容易被不同法律环境中的主体所接受和使用。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和无国界性给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概念造成巨大冲击。网络空间知识产权对地域性的这种超越,导致了网络空间的侵权行为难以确定,执法主体难以明确。
再次,知识产权私权性质决定了传统的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即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知识产权的垄断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网络空间,网络环境知识产权载体的无形性,给知识产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都带来困难。在网络空间,信息一旦上网就变成公开、公知或公取的信息,而且信息的传播不再依赖传统物理载体,侵权者很容易“金蝉脱壳”,且很难再被权利人控制,这样的特性也令网络黑客更加猖狂。
最后,传统知识产权的获得,需经过申请、公示、审查和批准等流程,以保证权利的公平公正性。在网络空间,大部分互联网技术具有更新快、周期短的特性,往往传统知识产权的整套流程还未走完,技术生命周期已经终结。比如“云计算”授权专利的平均时间为3年多,比软件的平均技术生命周期2.5年还要长。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这种情形下,不但导致侵权证据难以发现,而且即使发现也基本丧失了专利维权的时效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渐渐得到重视,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执法手段不断加强,行政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大。但目前还应着手解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滞后、侵权成本低、取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为e路护航,为互联网指明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法可依、有据可查之路。
针对互联网的知识产权保护法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及时修订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使之适应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应需求。
一是尽快完善我国GUI知识产权保护。过去,GUI(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在国内没有得到有效保护,使得行业内抄袭或模仿的现象普遍存在,打击了互联网企业在GUI领域创新的积极性。随着移动互联网及云计算的发展,GUI设计应用范围日趋广泛,产业界关于加强GUI设计保护的需求日益强烈。
2014年5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修改了《专利审查指南》第68号局令,将带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中,受到了国内外企业的广泛关注。据统计,仅2014年5月一个月就有超过2000件图形用户界面外观专利递交,此后的几个月月均申请数量都保持在数百件,其中以手机、电脑、电视机等智能终端为主。
但是,目前我国GUI设计保护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对GUI设计专利申请的范围限定比较严格,要求图形用户界面必须和物理产品载体结合在一起作为完整产品提交等。
二是对互联网技术进行专门立法和执法保护。首先,由于互联网技术具有更新快、周期短等特性,可以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针对“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制定专门的立法保护程序,作为传统知识产权保护的延伸手段。具体操作方法可借鉴美国1984年针对集成电路布局设计而制定的《美国半导体芯片保护法案》,当时的美国政府在开创芯片保护先河的同时,还有效地打击了日本企业肆无忌惮的侵权行为。
其次,通过严格缩短审批流程、建立专门检索数据库、适当缩短保护年限等措施,保证互联网技术专利申请能够快速授权,在面临侵权问题时相关权利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同时还能避免行政审批资源浪费。
再次,传统诉讼架构要求的证据难求、审期过长、执行过难,使得互联网当事人望而却步。这时应尝试建立专门的互联网执法队伍,在执法过程中采取雷厉风行的执法态度和“杀一儆百”的执法策略,通过快速执法、严格执法、公平执法打击震慑互联网侵权行为。
在完善相关的立法保护之后,相信在互联网行业的专利申请量会呈现“井喷”之态,从而能够更好地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在《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行动规划(2014-2020)》中提到的“2020年将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提高到14件,达到欧美发达国家水平”的宏伟目标,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事业更好地发展。
加强网络空间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加强与国内外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国际组织和世界各国、各地区政府部门的联系,在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在执法、培训、宣传等领域进行协作。积极推动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为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清晰、完善的国际法框架。
同时,可以借助互联网全球化的特质,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过程中,探索构建区域一体化的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用实际行动促进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目标的实现。
在互联网反盗版领域,侵权过于普遍、分散、动态,要从根本上加强网络视频等版权保护,应采取堵、疏结合的策略。
第一,要加强相关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第二,应由政府部门或集体管理组织牵头成立版权和著作权联盟,采用“法制 自制”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规范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生态圈。
第三,改进视频作品的授权机制,并切实降低版税成本,结合一定的技术手段逐渐培养公众的反盗版情结。
第四,将互联网实名制与国家2014年8月颁布的《社会信用体系》相结合,通过逐步建立个人互联网诚信档案建立长效诚信机制,通过与金融手段挂钩提高互联网侵权的违法成本,从而更好地从源头上控制侵权发生的概率。
2014年7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高锐时指出:“中方愿意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强合作,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朝着普惠、包容方向发展,让创新创造更多惠及各国人民。”
对我国而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在某些时候要起到顶梁柱的作用。例如在互联网商业方法领域,如果当下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过于严厉,则反而可能会影响我国相关产业的发展,百度、新浪等国内互联网企业可能会被美国企业用知识产权大棒提前扼杀。
因此,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完善,应正视上述现实,不能仅仅固守在维护技术创新者、技术领先者利益的基本准则之上,更应重视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利益,采取逐步放开的策略,根据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采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在互联网时代,必须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和分析知识产权边界,它会随着与互联网的融合而衍生多种新类型的知识产权。
由知识产权与互联网结合而衍生的这些新类型的网络知识产权已经从边缘渐入主流,并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在我国,中英文域名、通用网址、无线网址等网络知识产权的总量已突破了千万规模,并且对企业品牌发展、提高创新力、开展全网络营销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互联网衍生类知识产权的保护,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往往都无据可依,这时应尝试构建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主体,其他部委和机构积极配合的行政执法部门机动化联动保护体系。例如,对于方兴未艾互联网金融产业,可以尝试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构、金融监管机构和互联网安全机构的三方联合的联动执法保护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