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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下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伴随着社会财富的与日俱增,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而遗产的继承无疑会使社会财富集中,贫富差距扩大。因此,本文立足于目前国情,论述了遗产税与社会公平的关系。
【关键词】遗产税 贫富差距 社会公平
一、遗产税的由来
遗产税 (Inheritaneetax)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的遗留财产所课征的一个税种,【1】顾名思义,其征税对象是遗产。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第3条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2】学术界普遍认为遗产税有两种类型:第一种被称为“遗产税”,以财产所有人的遗产为对象课税。主要被英美国家采用,【3】第二种称为“遗产所得税”,是以通过继承人取得的财产为对象的课税制度,被欧洲诸国所采用,目的是抑制偶然性增加的巨额财富,其实质上是所得税的一种补充税,日本所采用的也是这种类型的遗产税,其原因在于遗产所得税比遗产税更符合负担能力的课税要求。【4】
早在古罗马时期,由于战争需要,奥古斯特斯大帝曾命令公民在遗嘱中须注明,至少要将遗产的5%上交给国家。也有认为,遗产税这种古老的税种最早诞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到中世纪,教会法曾规定,教徒要把遗产交给“最神圣的天主教会”。14世纪末,一些意大利自治城市先后开征了遗产税,采用比例课税,税率为2%-5%。【5】由此可见,早期遗产税其开征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弥补财政支出(主要是军饷)的不足。1598年,近代遗产税始于荷兰,1696年,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遗产税制在英国诞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急速发展,资本积累的规模扩大,社会财富日益集中,贫富差距愈益悬殊,食利阶层逐渐壮大,这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停滞。因此,现代累进税率的遗产税制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形成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财富过分集中,缩小贫富差别。由此可见,遗产税本身反映了征收遗产税的社会公平意义,而社会公平包括起点的公平、分配公平和最终结果的公平,国家作为一个宏观调控者可以通过一些手段达到一定程度的分配公平和最终结果的公平。因此,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说应该征收遗产税。
二、遗产税的主要价值是社会公平价值
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不是增加财政收入,承担财政收入的任务是通过其他税种来实现的,诸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等。纵观世界各国,遗产税收只占整个财政收入比例的一小部分,因而在遗产税立法中都规定了一定的起征点,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少数人集中大量财富,调解少数人的过高收入,防止因财富差距过大而出现两极分化,造成社会矛盾尖锐,甚至社会动荡,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征遗产税,但遗产税收入在整个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不大,比如,英国占1.6%(1992年),美国占1.5%(1999年),日本占4.1%(1997年),韩国占1.82%(1995年),死亡人数缴纳遗产税占的比重也很小,英国占3.4%,美国占7.3%,日本占5.8%,韩国纳税人仅占0.58%。【6】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遗产税在财政功能上的价值并不大,在经济效率上并不具有特别大的意义。所以,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缓解贫富差距,能减少社会冲突,遗产税的效率价值应该在于其社会公平价值。社会公平是与社会福利还有经济资源的分配紧密相联的,因此,公平在很大程度上要体现在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的判断上。遗产税的课征对象是拥有较多财富的富人群体,开征遗产税正是为了抑制财富的进一步集中、解决贫富悬殊问题,最终促进全体社会福利的增加。所以,出于社会公平的价值就具有了优先其他价值的正当性。福利经济学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强调遗产税的公平价值,庇古就认为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货币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将增加效用从而增加经济福利。通过开征遗产税,能鼓励富人们把一部分钱捐赠出来做慈善公益事业,帮助真正困难的人,这样不但有利于推进慈善业的发展,更能增强人们的公共意识,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三、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缩小贫富差距
社会主义国家以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共同富裕为目标。我国个人所得税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但是税务机关能掌握的个人收入情况仅仅只有各单位申报的工资,而无法查知每个人月收入的具体状况。因此,按章缴纳了累进所得税的只能是工资收入。可是高收入者其收入往往主要是靠其他方式获得的,比如投机黄金所得、买卖股票所得、开办公司所得等,而这部分的巨大收益,税务机关根本无法掌握。这样造成的结果是理论上先进的累进制所得税,在执行过程中其征税对象仅仅针对了一般收入的工薪阶层,而不是真正的高收入者,这就会使一般的工薪阶层人员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其生产的积极性。但遗产税是能够调节这种恶性循环的税种,它就是针对个人财产转移征收的。尽管遗产税在总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但对居民收入和财产过度集中都能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部分人抓住了改革的先机和社会提供的优越机会,迅速的先富了起来,个人财富迅速膨胀。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些富人们消耗了更多的社会资源还有自然资源。据有关报道,我国高收入者占全国人口不到3%,但是他们的存款总额却占全国居民存款总额的28%,近年来,我国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和基尼系数突破0.4的国际警戒线,社会财富集中化,贫富差距日益扩大。除此之外,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致使一些高收入人群规避了税收的杠杆作用。因此,富人更应该通过交纳遗产税让渡出一部分收益给社会。还有,社会转型导致分配关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无序和半无序状态,对形成的一部分灰色或黑色收入调节更是力不从心。开征遗产税就可以把遗产人生前的不透明收入也纳入调节中,从而弥补所得税之不足,因而这一环在调节收入过程中必不可少。【7】
四、遗产税的本质在于实现起点公平
从个人权利来看,遗产属于一种物权,并且物权是一种“反对所有占有者占有它的权利”,【8】遗产继承是建立在血缘亲属或情谊关系上的,创造出巨额财产的被继承人其具有较强的财富创造力,但遗产的继承人有无创造财富的能力就不得而知了。美国历史上有名的钢铁大王卡尔基曾这样说过,“巨大的遗产对于继承人不是幸福,反而有可能萌发奢侈和懒惰”。无论继承人如何平庸,甚至不学无术却也能通过继承不劳而获一笔巨额财富,这样肯定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而征收遗产税,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能有效缓解贫富差距扩大带来的矛盾,追求社会成员间的起点平等,限制不劳而获,体现社会的真正公平。
首先,遗产税能够促进机会均等。机会公平对于每一个人的发展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相对于一般人,富人们除了巨额财富的支持,他们还拥有由财富衍生出来的很多资源,包括就业、受教育、获得信息与人际关系上的资源,这些资源本身就能给后代带来机会上的便利,如果这种机会上的差距不断扩大,会直接违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对富人征收遗产税可以通过高累进税率控制财富的代际间转移,减少财富在代际间的直接集中;其次,遗产税能缩小人与人之间由于外界因素形成的能力差距。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影响一个人生存与发展能力的因素除了自身的知识背景、体力差异外,家庭财富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通过征收遗产税不但能减少继承者的财富数额,还能缩小后代在生存能力上的差距。再次,遗产税能促进公平公正环境的营造,每个人在生存和发展的起点上差别不大,在获取资源、接受教育以及搜集信息等方面有着平等的机会,并能机会向所有人开放,只有这样,才算是实现了环境的公平。无论是通过遗产税实现机会上的公平,还是寻求能力上的公平,都是对起点公平的一种追求。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西方税收理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2]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美国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4]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日本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5]蒋晓蕙.财产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6]转引自禹奎.中国遗产税研究:效应分析和政策选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7]朱虹.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模式选择[J].理论园地, 2000,(4).
[8]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商务印书馆, 1991.
作者简介:李翔(1985-),女,甘肃平凉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与中国经济发展。
【关键词】遗产税 贫富差距 社会公平
一、遗产税的由来
遗产税 (Inheritaneetax)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的遗留财产所课征的一个税种,【1】顾名思义,其征税对象是遗产。根据我国的《继承法》第3条中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2】学术界普遍认为遗产税有两种类型:第一种被称为“遗产税”,以财产所有人的遗产为对象课税。主要被英美国家采用,【3】第二种称为“遗产所得税”,是以通过继承人取得的财产为对象的课税制度,被欧洲诸国所采用,目的是抑制偶然性增加的巨额财富,其实质上是所得税的一种补充税,日本所采用的也是这种类型的遗产税,其原因在于遗产所得税比遗产税更符合负担能力的课税要求。【4】
早在古罗马时期,由于战争需要,奥古斯特斯大帝曾命令公民在遗嘱中须注明,至少要将遗产的5%上交给国家。也有认为,遗产税这种古老的税种最早诞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到中世纪,教会法曾规定,教徒要把遗产交给“最神圣的天主教会”。14世纪末,一些意大利自治城市先后开征了遗产税,采用比例课税,税率为2%-5%。【5】由此可见,早期遗产税其开征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弥补财政支出(主要是军饷)的不足。1598年,近代遗产税始于荷兰,1696年,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遗产税制在英国诞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急速发展,资本积累的规模扩大,社会财富日益集中,贫富差距愈益悬殊,食利阶层逐渐壮大,这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停滞。因此,现代累进税率的遗产税制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形成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财富过分集中,缩小贫富差别。由此可见,遗产税本身反映了征收遗产税的社会公平意义,而社会公平包括起点的公平、分配公平和最终结果的公平,国家作为一个宏观调控者可以通过一些手段达到一定程度的分配公平和最终结果的公平。因此,从社会公平的角度说应该征收遗产税。
二、遗产税的主要价值是社会公平价值
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不是增加财政收入,承担财政收入的任务是通过其他税种来实现的,诸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等。纵观世界各国,遗产税收只占整个财政收入比例的一小部分,因而在遗产税立法中都规定了一定的起征点,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少数人集中大量财富,调解少数人的过高收入,防止因财富差距过大而出现两极分化,造成社会矛盾尖锐,甚至社会动荡,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据统计,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一百多个国家开征遗产税,但遗产税收入在整个国家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不大,比如,英国占1.6%(1992年),美国占1.5%(1999年),日本占4.1%(1997年),韩国占1.82%(1995年),死亡人数缴纳遗产税占的比重也很小,英国占3.4%,美国占7.3%,日本占5.8%,韩国纳税人仅占0.58%。【6】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遗产税在财政功能上的价值并不大,在经济效率上并不具有特别大的意义。所以,各国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是缓解贫富差距,能减少社会冲突,遗产税的效率价值应该在于其社会公平价值。社会公平是与社会福利还有经济资源的分配紧密相联的,因此,公平在很大程度上要体现在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的判断上。遗产税的课征对象是拥有较多财富的富人群体,开征遗产税正是为了抑制财富的进一步集中、解决贫富悬殊问题,最终促进全体社会福利的增加。所以,出于社会公平的价值就具有了优先其他价值的正当性。福利经济学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强调遗产税的公平价值,庇古就认为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货币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将增加效用从而增加经济福利。通过开征遗产税,能鼓励富人们把一部分钱捐赠出来做慈善公益事业,帮助真正困难的人,这样不但有利于推进慈善业的发展,更能增强人们的公共意识,从而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
三、遗产税的主要目的在于缩小贫富差距
社会主义国家以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共同富裕为目标。我国个人所得税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调节贫富差距,但是税务机关能掌握的个人收入情况仅仅只有各单位申报的工资,而无法查知每个人月收入的具体状况。因此,按章缴纳了累进所得税的只能是工资收入。可是高收入者其收入往往主要是靠其他方式获得的,比如投机黄金所得、买卖股票所得、开办公司所得等,而这部分的巨大收益,税务机关根本无法掌握。这样造成的结果是理论上先进的累进制所得税,在执行过程中其征税对象仅仅针对了一般收入的工薪阶层,而不是真正的高收入者,这就会使一般的工薪阶层人员产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其生产的积极性。但遗产税是能够调节这种恶性循环的税种,它就是针对个人财产转移征收的。尽管遗产税在总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但对居民收入和财产过度集中都能起到很好的调节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一部分人抓住了改革的先机和社会提供的优越机会,迅速的先富了起来,个人财富迅速膨胀。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这些富人们消耗了更多的社会资源还有自然资源。据有关报道,我国高收入者占全国人口不到3%,但是他们的存款总额却占全国居民存款总额的28%,近年来,我国人均GDP突破1000美元和基尼系数突破0.4的国际警戒线,社会财富集中化,贫富差距日益扩大。除此之外,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完善,致使一些高收入人群规避了税收的杠杆作用。因此,富人更应该通过交纳遗产税让渡出一部分收益给社会。还有,社会转型导致分配关系中不可避免地存在无序和半无序状态,对形成的一部分灰色或黑色收入调节更是力不从心。开征遗产税就可以把遗产人生前的不透明收入也纳入调节中,从而弥补所得税之不足,因而这一环在调节收入过程中必不可少。【7】
四、遗产税的本质在于实现起点公平
从个人权利来看,遗产属于一种物权,并且物权是一种“反对所有占有者占有它的权利”,【8】遗产继承是建立在血缘亲属或情谊关系上的,创造出巨额财产的被继承人其具有较强的财富创造力,但遗产的继承人有无创造财富的能力就不得而知了。美国历史上有名的钢铁大王卡尔基曾这样说过,“巨大的遗产对于继承人不是幸福,反而有可能萌发奢侈和懒惰”。无论继承人如何平庸,甚至不学无术却也能通过继承不劳而获一笔巨额财富,这样肯定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良性发展,而征收遗产税,是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能有效缓解贫富差距扩大带来的矛盾,追求社会成员间的起点平等,限制不劳而获,体现社会的真正公平。
首先,遗产税能够促进机会均等。机会公平对于每一个人的发展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相对于一般人,富人们除了巨额财富的支持,他们还拥有由财富衍生出来的很多资源,包括就业、受教育、获得信息与人际关系上的资源,这些资源本身就能给后代带来机会上的便利,如果这种机会上的差距不断扩大,会直接违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对富人征收遗产税可以通过高累进税率控制财富的代际间转移,减少财富在代际间的直接集中;其次,遗产税能缩小人与人之间由于外界因素形成的能力差距。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影响一个人生存与发展能力的因素除了自身的知识背景、体力差异外,家庭财富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通过征收遗产税不但能减少继承者的财富数额,还能缩小后代在生存能力上的差距。再次,遗产税能促进公平公正环境的营造,每个人在生存和发展的起点上差别不大,在获取资源、接受教育以及搜集信息等方面有着平等的机会,并能机会向所有人开放,只有这样,才算是实现了环境的公平。无论是通过遗产税实现机会上的公平,还是寻求能力上的公平,都是对起点公平的一种追求。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西方税收理论[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7.
[2]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3]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美国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4]财政部税收制度国际比较课题组.日本税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5]蒋晓蕙.财产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6]转引自禹奎.中国遗产税研究:效应分析和政策选择[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
[7]朱虹.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模式选择[J].理论园地, 2000,(4).
[8]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商务印书馆, 1991.
作者简介:李翔(1985-),女,甘肃平凉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与中国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