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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与股权变更登记之间存在一个时间差,法官和律师往往处于"一无立法依据,二无司法经验,三无学理支持"的"三难"境地,这为风险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本文从分析合同法理论中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入手,尝试将其引入公司法领域,形成股权转让的风险负担规则,据此提出一些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