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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建立较晚,存在缺陷,反思原因,提出治理方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是完成十六、十七大提出规范法律服务要求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法律服务市场 现状 原因 治理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概念及现状
完善的法律服务市场是以律师为主体,全方位参与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规范化市场。按法律服务市场客户的主体特征,可分三层:传统市场;中端市场;高端市场。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不长,制度不健全,有許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法律服务市场地域分割现象严重。
律师的社会属性决定其执业地域开放性,只要有委托,就有权代理。但地域分割是目前普遍和表面化的问题,这破坏法律服务市场的统一和法律文化的交流。
(二)法律服务市场的行业分割严重。
律师的服务领域是面向全社会的,而目前却被不同行业、部门所垄断,体现在:一是不合理的职业准入制度;二是与本行业没有渊源的律师从事本行业的业务。
(三)法律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合法主体与非法主体并存。
在我国,有七大类十七个服务主体,另有司法机关现职人员,其中不乏“黑律师”、“土律师”。律师与非律师差距极大,非法执业使纠纷解决成本大大增加,也易导致不公正。
(四)整体法律服务面过窄,法律服务市场与经济市场不相适应。
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纠纷解决领域,而对预防参与不够,在业务范围、市场参与度方面也不适应经济发展,不能体现“市场”特性,市场的配置作用远未呈现。
二、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混乱原因的思考
(一)法律服务制度不健全,市场准入缺陷。
从《民诉法》58条,《刑诉法》32条,《行诉法》29条的规定可知,诉讼中法律服务市场对市场主体的准入是没实质限制的,它的副效应是人为分割,使不具备法律服务能力的主体大量涌入,对整个法制结构造成冲击。
(二)多头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滞后。
历史原因,涉足法律服务管理的有司法行政、政法委、人事、工商、民政、税务、知识产权、妇联等10多个部门及组织。而同一服务主体也有不少部门涉足创设资质,除司法行政机关外,还有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证监委、工商管理部门等设置各种资质限制。多头管理使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被不同行业、部门所垄断,造成条块分割,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没有完全到位。
(三)滥设专业执业资格。
滥设专业执业资格现象普遍。《律师法》为法官、检察官、公证、律师执业的统一司法资格授予制度,而根据部门规章制度还产生了法律工作者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九种资格制度,已与《律师法》抵触,尽管全国人大代表曾有律师代表联合提案质询,但未能解决。
三、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治理与完善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确定律师是唯一主体。
1、完善法律服务市场法律体系。
我国没统一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现互相冲突现象,如《律师法》规定,没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而三大诉讼法规定公民个人可从事诉讼代理。因此,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完善立法是根本之策。
2、从立法上逐步确立律师诉讼垄断地位。
实行垄断是庭审改革的需要,建议将诉讼代理与辩护制度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代为诉讼,其他任何公民、社会团体都不得从事诉讼业务。”《律师法》中也应作相应调整,从立法赋予其诉讼业务垄断权。
(二)加强司法行政管理。
1、 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能。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两者一定要协调好关系,大力扶持律师发展,取缔非法律师,对合法的非律师以严格限制。
2、健全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尽管国务院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职能,但目前法律服务机构为不同政府部门审批,缺乏有效监管。加强有效监管,第一,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是归口管理部门;第二,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指导职能;第三,建立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制度。
(三)提高执业条件,整顿现有法律服务机构。
1、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为律师业发展创造环境。
法律服务市场是律师的专有市场,其功用体现在:其一,提供法律服务;其二,维护法律尊严;其三,体现律师价值;其四,维护合法权益;其五,促进我国法制建设。但律师执业难,是业界共识,尽快解决是重中之重。 我国应当向西方国家学习,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律师性质、地位、权利。
2、建立科学、合理的律师制度。
首先是收费制度。我国律师通常是协商收费,若实行垄断而未统一、合理规定,无形是强制收费,显失公平。建立科学、合理、健全的收费制度是实行垄断的配套措施。其次是考试制度。2002年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指出要抓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还重点强调要完善国家司法考试, 足以看出国家对司考重视及其重要性。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09研)
注释:
张福森.法律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应当并重•中国律师,2003(9):29.
樊华.对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现状与规范化的思考.中国律师,2001(5).
岳鸿.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浙江省部分律师事务所执业检查的思考.中国律师,2003(2).
梁德超.努力开创律师工作新局面.中国律师,2003(2).
时显群、刘国涛.律师与公证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12-01.
关键词:法律服务市场 现状 原因 治理
中图分类号: 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法律服务市场的概念及现状
完善的法律服务市场是以律师为主体,全方位参与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规范化市场。按法律服务市场客户的主体特征,可分三层:传统市场;中端市场;高端市场。
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发展不长,制度不健全,有許多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法律服务市场地域分割现象严重。
律师的社会属性决定其执业地域开放性,只要有委托,就有权代理。但地域分割是目前普遍和表面化的问题,这破坏法律服务市场的统一和法律文化的交流。
(二)法律服务市场的行业分割严重。
律师的服务领域是面向全社会的,而目前却被不同行业、部门所垄断,体现在:一是不合理的职业准入制度;二是与本行业没有渊源的律师从事本行业的业务。
(三)法律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合法主体与非法主体并存。
在我国,有七大类十七个服务主体,另有司法机关现职人员,其中不乏“黑律师”、“土律师”。律师与非律师差距极大,非法执业使纠纷解决成本大大增加,也易导致不公正。
(四)整体法律服务面过窄,法律服务市场与经济市场不相适应。
目前法律服务市场主要集中在纠纷解决领域,而对预防参与不够,在业务范围、市场参与度方面也不适应经济发展,不能体现“市场”特性,市场的配置作用远未呈现。
二、我国法律服务市场混乱原因的思考
(一)法律服务制度不健全,市场准入缺陷。
从《民诉法》58条,《刑诉法》32条,《行诉法》29条的规定可知,诉讼中法律服务市场对市场主体的准入是没实质限制的,它的副效应是人为分割,使不具备法律服务能力的主体大量涌入,对整个法制结构造成冲击。
(二)多头管理,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滞后。
历史原因,涉足法律服务管理的有司法行政、政法委、人事、工商、民政、税务、知识产权、妇联等10多个部门及组织。而同一服务主体也有不少部门涉足创设资质,除司法行政机关外,还有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证监委、工商管理部门等设置各种资质限制。多头管理使我国法律服务市场被不同行业、部门所垄断,造成条块分割,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没有完全到位。
(三)滥设专业执业资格。
滥设专业执业资格现象普遍。《律师法》为法官、检察官、公证、律师执业的统一司法资格授予制度,而根据部门规章制度还产生了法律工作者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等九种资格制度,已与《律师法》抵触,尽管全国人大代表曾有律师代表联合提案质询,但未能解决。
三、我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治理与完善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确定律师是唯一主体。
1、完善法律服务市场法律体系。
我国没统一立法,相关规定散见于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现互相冲突现象,如《律师法》规定,没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而三大诉讼法规定公民个人可从事诉讼代理。因此,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完善立法是根本之策。
2、从立法上逐步确立律师诉讼垄断地位。
实行垄断是庭审改革的需要,建议将诉讼代理与辩护制度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代为诉讼,其他任何公民、社会团体都不得从事诉讼业务。”《律师法》中也应作相应调整,从立法赋予其诉讼业务垄断权。
(二)加强司法行政管理。
1、 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管理职能。
我国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两者一定要协调好关系,大力扶持律师发展,取缔非法律师,对合法的非律师以严格限制。
2、健全法律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尽管国务院赋予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职能,但目前法律服务机构为不同政府部门审批,缺乏有效监管。加强有效监管,第一,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是归口管理部门;第二,要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的宏观指导职能;第三,建立法律服务市场稽查制度。
(三)提高执业条件,整顿现有法律服务机构。
1、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为律师业发展创造环境。
法律服务市场是律师的专有市场,其功用体现在:其一,提供法律服务;其二,维护法律尊严;其三,体现律师价值;其四,维护合法权益;其五,促进我国法制建设。但律师执业难,是业界共识,尽快解决是重中之重。 我国应当向西方国家学习,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律师性质、地位、权利。
2、建立科学、合理的律师制度。
首先是收费制度。我国律师通常是协商收费,若实行垄断而未统一、合理规定,无形是强制收费,显失公平。建立科学、合理、健全的收费制度是实行垄断的配套措施。其次是考试制度。2002年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指出要抓好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还重点强调要完善国家司法考试, 足以看出国家对司考重视及其重要性。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09研)
注释:
张福森.法律服务的数量与质量应当并重•中国律师,2003(9):29.
樊华.对法律服务市场割据现状与规范化的思考.中国律师,2001(5).
岳鸿.律师事务所自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浙江省部分律师事务所执业检查的思考.中国律师,2003(2).
梁德超.努力开创律师工作新局面.中国律师,2003(2).
时显群、刘国涛.律师与公证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