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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法律将“公共利益+基本真实”作为一种名誉侵权抗辩事由。中曼石油案在过错认定方面,首次明确认可了“合理审查义务”“确信真实”,体现出类似英国雷诺兹特权的逻辑和思路。不过,法院仍然强调对事实真实与否的审查,作为判断是否具有违法性的依据。我国台湾地区通过法释509号解释确立的“合理查证义务”规则与英国雷诺兹特权以及成文法化后的“为公共利益而发表”抗辩非常近似。为保护新闻报道尤其是调查性报道,内地应尽快确立“公共利益+合理审查”的司法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