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安乐死中的生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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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生命权是安乐死是否合法化中争议最大的议题,本文通过论述生命权的归属和安乐死的正当性,认为个体具有生命权和生命处分权,其在安乐死中处理生命的权利是正当的。
  关键词 安乐死 生命权 争议
  最近发生的安乐死案件又将安乐死的合法化推向了社会舆论的风口浪尖,人们围绕着它发生了巨大的讨论和争议。大部分人认为应该或希望国家将安乐死合法化,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死亡是自然规律,人类无法改变,也没有能力改变。既然我们不能选择出生,那么我们可以选择死亡吗,我们可以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吗,我们可以在自己死亡的时候走得没有痛苦,安详一点、有尊严一点吗?
  争议一直伴随安乐死,就世界范围来看,安乐死的理论发展处在上升期,呼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人群越来越多,但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和地区却只有几个,在安乐死并不合法的国家,一些人暗中进行安乐死,或者是偷渡、旅游到安乐死合法化国家进行安乐死。
  就中国而言,安乐死并不是我国特有的产物,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舶来品,虽然我国古代思想家有阐述过安乐死,但是那根本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目前,安乐死在我国面临极大争议,虽呼声很高,但安乐死在我国是不合法的,我国没有出台任何关于安乐死的法律、法规或者解释,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没有哪一个法律提到安乐死,实施安乐死的人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是要以故意杀人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被法院以主观恶性小、情节不重或社会危害性不大判决罪轻或者无罪予以释放。
  安乐死之所以争议复杂,是因为它是一个涉及到诸多方面的话题,包括传统伦理、医学、法学、社会学,与目前的一些道德标准和社会风俗习惯有着极大的冲突,比如生命权问题。无论国内还是国外,关于安乐死的讨论旷日持久,而且非常激烈,但争论的焦点大体上是一致的,只是由于具体国情的不同而有某些或明或暗的差别。赞成者与反对者各执一词,争锋相对,这场争论也注定在安乐死合法化之前将会持久的进行下去。
  在这些争议中,最大的是生命权的归属问题,究竟,一个人的生命应不应该完全由他自己来掌握。一个人无法选择出生,那他是否有选择死亡和死亡方式的权利。在国内外有不同的看法。
  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起源于西方,关于安乐死的生命权理念、理论也起源于西方。
  在西方,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进行得很早,资产阶级的思想如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等思想深入人心,人们自从摆脱封建社会的制度和精神枷锁之后,个人意识逐步提高,他们认为,我只属于我自己,我的生命和其他利益,包括生与死在内的一切权利都应该由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完全掌控。既然一个人有生存的权利,他(她)就有死亡的权利和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二:死亡权利是一种私权利,而公权力是由私权利让渡形成的,只要私权利的行使不危害公共道德、社会利益、他人利益,那么,公权力不得干涉私权利的行使,反过来,公权力还要为私权利的行使提供保障。
  在中国,由于受到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和儒家、道家等思想的影响,人们普遍不赞同自我拥有百分之百的生命权,人们受到的是长期的这样的教育:先有国后有家,一个人的利益应该从属于集体利益,包括至高无上的生命。
  那么,什么叫做生命权。简单地说就是一个自然人得以生存下去必须具有的权利,生命权是一项人格权,它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总称。生命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如果没有这项基本权利,人是很难存活下去的,而如果一个人要很好的活下去,生命权的范围就可以变得很广泛。因此,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侵害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但是,如果把生命权放到安乐死上看,争议就出来。首先,一个人具有生命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根据安乐死的广泛定义:在当前的医疗条件下,对患了绝症并无法医治、濒临死亡的正在遭受肉体上和精神上双重极端痛苦的病人,医生在病人的授权之下,经过权威部门审核认定之后,由医生亲自实施的,让病人没有痛苦的死去的行为。生命权应当由权利主体自己行使,如果由他人行使,那不是他杀吗?而这也是反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人的观点。
  这里面有一个授权的问题,也是安乐死的正当性的问题,安乐死只有具备正当性,才有合法化的基础。我们认为,安乐死是病人把属于自己的,应该由自己处分的生命权利委托或授权医生实施的行为。需要说明的是:首先,由医生实施安乐死并不表明安乐死的权利发生了转移,它依然属于病患,因为决定权属于病患所有,无可剥夺和替代。因此,安乐死是具有正当性的。其次是病患自己无法实施安乐死,也不能自杀,他只有授权才能完成安乐死,而病患的授权是自我意思自治的完全表达,该授权行为不应该受到任何人的干扰,包括他的家人。
  我们拥护生命权和支持自然人安乐死的权利。每一个人的生命只属于他自己,鉴于它面临的巨大争议,就必须以严格的、缜密的法律程序加以规范。我们认为,安乐死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就是合法化的。面临人们的呼吁声,立法机构应该有所作为,考虑如何才能让安乐死合法化而不会出现被滥用、误用的问题,让悲剧不再重演,让安乐死发挥它应该有的价值。
  (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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