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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性是民商事仲裁的本质特征之一。然而我国的民商事仲裁却出现了行政化的异化现象,体现在仲裁机构及其人员、仲裁程序等方面,成为我国仲裁事业继续发展的障碍。仲裁的行政化的历史与现状是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模糊、社会力量的薄弱、行政力量的强势等原因造成的。坚定仲裁民间化的改革目标,积极采取去行政化的措施,同时实现仲裁制度的自身完善和与时俱进,是我国民商事仲裁去行政化的有效路径。徒法不能以自行。我国《仲裁法》颁布实施至今已经过近20年的发展,但是仲裁法所明文确立的仲裁的独立原则却未能在现实中得到实现。相反,我国民商事仲裁的行政性趋向十分明显,这种行政化的趋向既违背了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也与国际仲裁实践格格不入,成为阻碍我国仲裁发展的路障。仲裁,是指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官方身份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