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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于2014年10月向A区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要求将西邻张某院内南北长32米,南头宽3米,北头宽2米,面积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其使用。同时,李某向A区人民政府提供了张某1951年土地房产所有证、李母1983年林权证和1990年房屋所有权证及李某自制平面图等证据。经区政府调查,李某要求确权的8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上有张某家清朝所建房屋并办有房产证,目前已赠与其子张甲、其孙张乙,且张甲、张乙已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