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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桂政发[2012]3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相关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