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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媒体平台的迅速发展过程中滋生了不良的传播现象,其中参与自媒体传播的个人是导致的传播失范的关键因素,本文以此为切入点,对导致这种传播失范的个人原因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自媒体 信息传播 失范
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从媒体的迅速崛起,每个人都是记者,每个人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每个人都可以充当一个大新闻事件的旁观者、录音机、评论员,各种视角的信息通过不同渠道和形式传播扩散,并在网络公共空间中形成强大的公共舆论波,从而带来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新技术的推出也伴随着问题的出现,面对自媒体传播中公共性缺失的问题,我们需自省而不是望而生畏。
前不久,日核辐射空气抵沪、甬温动车29人失踪等群体事件频发,其中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自媒体在其传播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自媒体本身只不过是一种技术手段,不存在道德伦理意义上的善恶,真正造成信息恶意散播、煽动情绪的是使用这种技术手段别有用心的人。所以自媒体平台传播规则失范的关键原因在于使用这种技术手段的人。
一、别有用心之人诱导他人失范传播以公谋私
自媒体有着全民平等性和易参与性, 融合着社会各界群体,为人们呈现出一个虚拟的交互空间。在此空间里,由自媒体产生的公开性表达、公开性评论、公开性监督已经对当下的权力行使机关或个人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借助自媒体产生的强大社会舆论压力,自媒体将成为或者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益的利刃。但自媒体的传播活动是由带有感情的行为人来完成的,带有明显的个体目的性,特别是对于道德缺失别有用心之人。尤其当个人私利与社会公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容易因维护私利而抛弃公益,进而不顾道德底线借助自媒体的强大去谋取私利。
自媒体在传播上的优势无须赘述,比如微博、博客等已经成为各重大突发事件的始发站。匿名性是自媒体传播的一个突出特点,著名学者Michel Bauman在《道德市场》中说:“在匿名的社会关系中,伪装的成本和风险很小,缺乏信誉机制的基础,而这时,他们的行为将类似机会主义者的选择行为,以个人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由于自媒体匿名性这一特性,使用者和传播者在信息发布和传播过程中,对于自身的自律性和道德约束会大打折扣,最终导致自媒体传播失范。
二、个体隐私意识缺失之人致使传播失范
在各种媒介与互联网相连的今天,各种媒介获取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和安全性极大降低,个人信息可能随时被搜索、整理、传播等,而自己却不知情。更要命的是在这种几乎被全景监视的环境下,我们大多数人却缺乏隐私意识,在自媒体相关平台上肆意泄露、恶意传播个人或他人隐私信息,这就相当于不经意间随手丢了一个不定时的炸弹,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炸死自己或他人。当我们去银行办理业务没过几天可能会接到非银行的骚扰电话;去某楼盘看个房子,几天后其他楼盘的客服也会打来电话咨询;买辆爱车,数天后可能会有“汽车退税”等诈骗电话接踵而至;某明星艺人的隐私成为娱乐焦点和谈资,很多媒体人恨不得挖出人家祖宗十八代的所有隐私并不负责地肆意评判;“人肉搜索”横行霸道,制造一起起网络暴力……类似种种隐私信息的泄露,而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暂且不追究是哪个环节泄露出去的,但是起码说明期间有某个人或群体隐私意识淡薄或缺失,或者说唯利是图,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来自媒体的公民记者属于新的群体,国家的管理还处于摸索阶段。它没有形成有针对性的道德标准,导致传播无序失范。另外, 自媒体平台运营商一般仅会在注册时提供协议或公约,内容复杂冗长,多数用户会选择跳过, 且协议实质性内容所占比例少,且大部分是运营商免除责任的内容,这种公约协议实际意义不强。类似种种情况导致自媒体用户形式上受到监管, 而实际上自己的传播行为很大程度上又没有收到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 参与信息传播的个人一般会凭自己的道德标准来约束的自己的传播行为,形成自己的传播规则和约束原则。但是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中,每个传播个体的道德标准是层次不齐的,依靠公共道德约束显得杯水车薪,尤其是少部分不道德甚至不法分子会滋生不良行为。此前发生的自媒体传播恶性事件频频发生,最终凭借警方的努力,生事者或者不法分子等到了惩罚,但是产生的负面效应影响的时间是不好估算的。网络空间的道德标准和法治保障与现实相比还有待提高和完善。
自媒体个人本身存在隐私意识缺失又在没有监管的匿名环境中,容易失去道德底线,降低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容易使自己行为随意。这种随意性在自媒体信息传播过程中可以表现各个环节,可以表现在制作阶段的随时拍写涂鸦,也可以表现在中间评论别的信息时不经思考的胡乱言辞, 也可以是在传播时的情感发泄、矛盾聚焦等。比如说国内有少数反腐性媒体平台,其本身就建立在侵犯隐私基础而进行的,存在道德争议不可避免,从另一个层面也无形中助长了侵犯隱私的负面影响力。因此,在自媒体和大数据时代,自媒体传播主体做到不主动泄露隐私信息、慎重传播信息很重要。
参考文献:
[1]张蕊.论自媒体传播中的公共性缺失[J].理论界,2013,(10).
[2]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417.
[3]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吴俊,陈俊.网友为黄海波叫屈只会模糊社会底线[EB/OL].
[5]苏宏元.网络传播学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6]高进,李兆友.治理视阈中的公共性[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
[7]刘建明.社会舆论原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3.
[8]刘运来.社交媒体中自我表演的伦理隐忧[J].网络传播,2014,(1).
作者简介:胡兵(1985—)男。民族:汉。江苏宿迁人。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关键词:自媒体 信息传播 失范
信息高速传播的时代,从媒体的迅速崛起,每个人都是记者,每个人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每个人都可以充当一个大新闻事件的旁观者、录音机、评论员,各种视角的信息通过不同渠道和形式传播扩散,并在网络公共空间中形成强大的公共舆论波,从而带来了广泛的社会影响。新技术的推出也伴随着问题的出现,面对自媒体传播中公共性缺失的问题,我们需自省而不是望而生畏。
前不久,日核辐射空气抵沪、甬温动车29人失踪等群体事件频发,其中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自媒体在其传播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自媒体本身只不过是一种技术手段,不存在道德伦理意义上的善恶,真正造成信息恶意散播、煽动情绪的是使用这种技术手段别有用心的人。所以自媒体平台传播规则失范的关键原因在于使用这种技术手段的人。
一、别有用心之人诱导他人失范传播以公谋私
自媒体有着全民平等性和易参与性, 融合着社会各界群体,为人们呈现出一个虚拟的交互空间。在此空间里,由自媒体产生的公开性表达、公开性评论、公开性监督已经对当下的权力行使机关或个人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借助自媒体产生的强大社会舆论压力,自媒体将成为或者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益的利刃。但自媒体的传播活动是由带有感情的行为人来完成的,带有明显的个体目的性,特别是对于道德缺失别有用心之人。尤其当个人私利与社会公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容易因维护私利而抛弃公益,进而不顾道德底线借助自媒体的强大去谋取私利。
自媒体在传播上的优势无须赘述,比如微博、博客等已经成为各重大突发事件的始发站。匿名性是自媒体传播的一个突出特点,著名学者Michel Bauman在《道德市场》中说:“在匿名的社会关系中,伪装的成本和风险很小,缺乏信誉机制的基础,而这时,他们的行为将类似机会主义者的选择行为,以个人效用最大化为目标。”由于自媒体匿名性这一特性,使用者和传播者在信息发布和传播过程中,对于自身的自律性和道德约束会大打折扣,最终导致自媒体传播失范。
二、个体隐私意识缺失之人致使传播失范
在各种媒介与互联网相连的今天,各种媒介获取的个人信息的隐私性和安全性极大降低,个人信息可能随时被搜索、整理、传播等,而自己却不知情。更要命的是在这种几乎被全景监视的环境下,我们大多数人却缺乏隐私意识,在自媒体相关平台上肆意泄露、恶意传播个人或他人隐私信息,这就相当于不经意间随手丢了一个不定时的炸弹,不知道什么时候会炸死自己或他人。当我们去银行办理业务没过几天可能会接到非银行的骚扰电话;去某楼盘看个房子,几天后其他楼盘的客服也会打来电话咨询;买辆爱车,数天后可能会有“汽车退税”等诈骗电话接踵而至;某明星艺人的隐私成为娱乐焦点和谈资,很多媒体人恨不得挖出人家祖宗十八代的所有隐私并不负责地肆意评判;“人肉搜索”横行霸道,制造一起起网络暴力……类似种种隐私信息的泄露,而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暂且不追究是哪个环节泄露出去的,但是起码说明期间有某个人或群体隐私意识淡薄或缺失,或者说唯利是图,为达目的不择手段。
来自媒体的公民记者属于新的群体,国家的管理还处于摸索阶段。它没有形成有针对性的道德标准,导致传播无序失范。另外, 自媒体平台运营商一般仅会在注册时提供协议或公约,内容复杂冗长,多数用户会选择跳过, 且协议实质性内容所占比例少,且大部分是运营商免除责任的内容,这种公约协议实际意义不强。类似种种情况导致自媒体用户形式上受到监管, 而实际上自己的传播行为很大程度上又没有收到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 参与信息传播的个人一般会凭自己的道德标准来约束的自己的传播行为,形成自己的传播规则和约束原则。但是在纷繁复杂的网络环境中,每个传播个体的道德标准是层次不齐的,依靠公共道德约束显得杯水车薪,尤其是少部分不道德甚至不法分子会滋生不良行为。此前发生的自媒体传播恶性事件频频发生,最终凭借警方的努力,生事者或者不法分子等到了惩罚,但是产生的负面效应影响的时间是不好估算的。网络空间的道德标准和法治保障与现实相比还有待提高和完善。
自媒体个人本身存在隐私意识缺失又在没有监管的匿名环境中,容易失去道德底线,降低对自身行为的约束,容易使自己行为随意。这种随意性在自媒体信息传播过程中可以表现各个环节,可以表现在制作阶段的随时拍写涂鸦,也可以表现在中间评论别的信息时不经思考的胡乱言辞, 也可以是在传播时的情感发泄、矛盾聚焦等。比如说国内有少数反腐性媒体平台,其本身就建立在侵犯隐私基础而进行的,存在道德争议不可避免,从另一个层面也无形中助长了侵犯隱私的负面影响力。因此,在自媒体和大数据时代,自媒体传播主体做到不主动泄露隐私信息、慎重传播信息很重要。
参考文献:
[1]张蕊.论自媒体传播中的公共性缺失[J].理论界,2013,(10).
[2]米歇尔·鲍曼.道德的市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417.
[3]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4]吴俊,陈俊.网友为黄海波叫屈只会模糊社会底线[EB/OL].
[5]苏宏元.网络传播学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6]高进,李兆友.治理视阈中的公共性[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5) .
[7]刘建明.社会舆论原理[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13.
[8]刘运来.社交媒体中自我表演的伦理隐忧[J].网络传播,2014,(1).
作者简介:胡兵(1985—)男。民族:汉。江苏宿迁人。讲师。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