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媒体语境下的检察宣传

来源 :检察风云·社会治理理论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acky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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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宣传不仅是检察职能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检察职能的延伸。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大量普及,为当前的检察宣传带来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新媒体下的检察宣传,存在着媒体执政意识薄弱、宣传整体策划不足、对社会重大、敏感和热点问题缺乏有效的正面回应等问题。在新媒体已经渗透现代社会生活的形势下,检察宣传要运用法治思维和互联网思维,转变文风、话风,重建检察宣传话语体系,突出宣传阵地+宣传方式的多样化和艺术性,实现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并强化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引导引导舆论正向、理性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
  一、引言
  在新闻媒体的大肆炒作下,“唐慧案”曾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关注。该案主要包括三个具体案件:唐慧11岁女儿乐乐(媒体报道中使用的化名)被逼卖淫案、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南方周末》梳理并报道了“唐慧案”的全部过程:(1)2006年,唐慧11岁的女儿乐乐被多人强奸并被逼卖淫,唐慧认为当地办案部门存在渎职行为,强烈要求法院对多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判处死刑。为此,她开始多年不停地上访。(2)2012年6月,湖南高院就“乐乐被逼卖淫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两名被告人死刑、四名被告人无期徒刑、一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3)2012年8月,永州劳教委以“严重扰乱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为由决定对唐慧劳教1年零6个月。不久,迫于媒体舆论压力,湖南省劳教委撤销了该决定。(4)唐慧被解除劳教后,向永州劳教委申请国家赔偿,2013年1月,永州劳教委驳回了唐慧的请求。随后唐慧向永州中院起诉。2013年7月,湖南高院就唐慧诉永州劳教委“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做出赔偿的终审判决。在媒体尤其在网络微博、论坛的推波助澜下,唐慧及其女儿案件的反反复复裁判,引起大众对司法制度和执法权威的质疑和攻讦。唐慧本人起初被媒体称赞为一位舍身保护女儿的“伟大妈妈”“悲情母亲”,甚至成为我国“劳教存废”这一重大话题的代表性人物。
  然而,在湖南省高院就唐慧诉永州劳教委“劳动教养行政赔偿”一案做出终审判决后,南方媒体又重新回到该事件的原点即“乐乐被逼卖淫案”,指出此案核心证据不足、司法程序明显受到外部压力影响、判决结果量刑过重。2013年,南方等报刊相继刊发《“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 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卖淫店老板“假立功”真相》《什么造就了唐慧》等一系列颠覆性的报道,众多案件事实和办案细节被披露出来:如唐慧女儿乐乐在宾馆卖淫并不是被“强迫”的结果,乐乐完全有人身自由;因为缺乏“强迫”的证据,永州警方开始是以“介绍、容留卖淫”立案,其后在媒体和舆论的压力下,罪名上升为“强迫卖淫”等,这一系列揭露文章立即引发轩然大波。唐慧本人后来也被媒体指责为造谣、隐瞒事实真相、要求过于偏执、收取当地政府好处的无赖。2014年9月,因最高院此前未核准两名主犯死刑判决,发回重审,湖南高院对该案两名主犯以强迫卖淫罪等改判为无期徒刑,从而为争议不休的案件画上了一个句号。
  二、新媒体语境下检察宣传的职能定位
  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等为代表的新媒体大量普及,为当前的检察宣传创造了更加多样化的传播途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压力。探索新媒体语境下检察宣传变革模式,主动适应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格局,营造是非分明与和谐团结的舆论生态环境,传递公平正义的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具有强烈的时代意义。
  (一)新媒体的内涵和特点
  新媒体一般指基于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数字广播等技术发展起来的媒体形态,主要包括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手机短信、移动电视、网络、桌面视窗、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具有即时性、互动性、多样化与便捷性等特点。相较于报纸、杂志、广播、电视四大传统意义上的媒体,新媒体又被称为“第五媒体”。
  作为一种新形态的传播媒介,新媒体在信息传递方面比传统媒体具有许多独特的优势:1.涵盖内容广泛,主题应有尽有,能够满足各类群体的不同偏好。得益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上至国家大政方针,下至百姓柴米油盐,国内外各类动态新闻都能很快出现在门户网站,信息的再传播速度空前迅速。个人只要有一部智能手机,就能随时随地关注世界动态。2.信息传递形式多样,充满生活气息和形象感染力,更能满足受众的阅读习惯。除了文字和图片,各类网站新闻还通过动态图、网络视频、语音、动漫、表情符号等形式进行扩散,在一个界面的屏幕上,几乎囊括了传统媒体所有的表现形式,更有利于激发普通民众的浏览兴趣,也满足了公众快节奏、电子化的阅读习惯。3.新闻更新速度加快,信息存储能力强。在信息化时代,新闻的时效性要求越来越高。通过后台系统管理与更新,24小时可以全方位播报各国、各地动态要闻,甚至通过网络直播可以为观众提供现场资讯。而且,对于一些争论激烈的话题,即使过了很长一段时间,网站都能通过系统存储,完整再现网民所有的留言和评论信息。4.多向交流互动,鼓励网民积极参与。微博、微信、官方网站等新媒体平台很好地满足了信息传播者与受众间的彼此交流,真正实现了人人都能传播、表达的目的。以民间创办的“观察者网”时政网站为例,每个网民不但能在每一则新闻后面自由评论,或者点赞、跟帖、转发,而且还能阅览别人所有的评论。网站对网民的参与程度和评论都有汇总统计,并及时对网民的评论进行回复。
  (二)检察宣传的职能
  2013年4月,在全国政法宣传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指出,政法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宣传工作,全面提升新媒体时代社会沟通能力,是政法机关加强执法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参考孟建柱在全国政法宣传会议“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宣传工作”讲话,见“新华网”,2013年4月26日,http://news.xinhuanet.com/2013-04/26/c_115561861.htm。)检察宣传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就国家的法律政策、检察职能和检察工作等内容向社会和人民群众所作的讲解说明与新闻报道,目的是提高公民法律水平、推动国家法治进程,为检察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检察宣传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检察宣传仅指对外的新闻宣传工作。广义的检察宣传工作,包括对内宣传和对外宣传:对内宣传的对象是检察干警,功能是教育和激励干警,为队伍建设、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对外宣传的对象是人民群众和其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功能在于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检察职能和自身成果、加强检务公开,赢得人民群众和党委、人大、政府等国家机关的认可与支持。   不可忽视的是,在攻击司法腐败的同时,媒体自身的腐败也令人大跌眼镜,新闻寻租大行其道,为推动检察机关与媒体的交流合作、营造和谐的宣传语境造成了极坏影响。国家网信办于2015年1月公布了“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排在第一位的是由上海警方破获的“21世纪网涉嫌敲诈勒索案”,这起被定性为“以舆论监督为幌子,通过有偿新闻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的特大新闻敲诈案件”,充分说明了媒体市场的乱象。据上海警方披露,查明自2009年以来,21世纪传媒旗下《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网、《理财周报》三家媒体利用其在财经界的影响力,通过公关公司招揽介绍和业内新闻记者物色筛选等方式,以“上市”“拟上市”“重组”和“转型”等题材的公司或企业为目标,对于愿意“合作”的企业,在收取高额费用后,通过夸大正面事实或掩盖负面问题进行“正面报道”;对不“合作”的企业,在21世纪网等平台发布负面报道,以此要挟企业投放广告或签订合作协议,单位和个人从中获取高额广告费或好处费,累积非法牟利数亿元。
  (三)新媒体乱象引发的意识形态矛盾
  当前,我国新闻媒体市场本身呈现一些混杂、散乱或失序的格局,鉴于新媒体的出现,创办者是官方、民间组织和个人的不同身份,更加剧了新闻传播和信息取舍的胶着状态,而媒体本身缺乏监督和管理也是重要因素。媒体市场竞争的加剧,各类矛盾随之凸显:
  1.碎片化与真实化的矛盾。媒体尤其是微博、微信等短平快传播的信息碎片,存在事实损耗甚至失真的可能,能够接触消息源的毕竟是少数,部分媒体记者或自媒体人习惯性依据主观臆想,对新闻采取应然报道,导致以局部事实判断全部事实,甚至完全黑白颠倒进行造谣、传谣。如天津爆炸案发生后,谣言满天飞,被公安部门查处的网站有50家,其中有18家被永久关闭、注销备案;
  2.感官化与理性化的矛盾。信息化时代,年轻的90后多以图像思维为主,以为有图便有真相,说风就是雨。事实上,一张图像和一段视频因为发布者的立场、感情和拍摄角度的不同,表达的观点和情绪也不同。如果任意传播和解释,难免混淆视听、以讹传讹,或大肆渲染紧张气氛,制造舆论冲突,误导人民群众。
  3.政论化与低俗化的矛盾。有些媒体人为博取点击率,喜欢制造“娱乐至死”的新闻点,往往把一些严肃、正面的新闻庸俗化和低俗化,包括披露一些贪官污吏的新闻,总是以通奸、强奸等为“药引”,并极力散播一些不良艺人、名人的八卦绯闻,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进行低级趣味的炒作。一些不良媒体人极力毁坏老百姓的政治信仰,污蔑和诋毁国家的领袖人物和英雄人物,把批判和愚弄政府、制造社会的阴暗面作为吸引眼球的焦点。
  4.“狗咬人”与“人咬狗”价值观的矛盾。某些媒体人奉行“人咬狗”是新闻的价值观,突出“狗咬人”不是新闻,一味地追求“新、奇、特”。比如拆迁类案件,有99%居民同意拆迁就不是新闻,有1%居民反对拆迁并当众闹事就是新闻。他们忽视了真正的民意,以此制造官民对立,撕裂社会良知。在报道方法上,一些商业媒体断章取义、偷换概念、甚至完全丢弃了新闻报道应遵循客观、公正的立场和尽量还原事实真相的基本要求。表面上,他们采用“据悉”“据可靠信息”“据有关部门透露”等权威式用词,造成普通民众误以为真是来自政府机关发布的消息,实际可能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或是对微博、微信等消息间接转述。这种缺乏实地调研的报道,是极不负责任的。更让人痛心的是,个别官方媒体也蜕变为一些商业性媒体的帮凶乃至附庸,时常进行一些跟风式的报道,完全忽视了自身作为权威媒体在维护国家形象和政府权威方面的作用。
  2013年8月,公安部根据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的线索,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尔玛公司”)的负责人秦志晖(网名“秦火火”)和杨秀宇(网名“立二拆四”)等人被抓,他们专门通过互联网策划制造网络事件,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牟取暴利的事件浮出水面。此后,警方又抓获了妖言惑众、造谣生事的一些知名大V等,并由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等连续予以曝光披露,为整治网络舆论乱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新媒体语境下检察宣传存在的问题
  新媒体的广泛使用必然挤压传统媒体如报纸、杂志、图书等宣传媒介的市场空间。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新型媒体发展,成立了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并举行了世界互联网大会。习近平则多次在讲话中对新媒体发展作出部署。2013年8月19日,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上,习近平首次重点强调了新媒体的作用,“(宣传工作)要适应社会信息化持续推进的新情况,加快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充分运用新技术新应用创新媒体传播方式,占领信息传播制高点”(参考习近平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重要讲话,见“中国文明网”,2013年8月20日,http://www.wenming.cn/special/xcsxgzhy/。)。因此,在检察宣传中如何正确运用新媒体和传统媒体两种手段、实现新旧媒体的有效融合,值得宣传部门乃至全体检察人员深思。当前,我们的检察宣传工作虽然成效显著,但依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媒体执政意识薄弱,对宣传工作重视程度不高。2013年,人民日报官微和人民网等主流媒体对“唐慧劳教案”的质疑、批判等,都是最终导致我国“劳教制度”于同年11月被废止的重要舆论力量。当地政法系统在屈从媒体、网络舆论,对“乐乐被逼卖淫案”中的刑事被告人作出从重处罚判决后,并没有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反而因媒体的声讨、指责,使自身陷入极大的尴尬和被动局面。宣传干部应意识到:媒体人和媒体既是我们的合作者,又是我们的对手和监督者,打交道过程中一定不能掉以轻心。而有些干部并未充分认识到宣传工作在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作用,没有“善待媒体、善管媒体和善用媒体”的执政意识,对宣传工作得过且过;有些干部害怕宣传,认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即使对公安机关、法院、监狱等司法机关监督成功,也可能会因为一句话、一篇文章踩上“地雷”,影响彼此的合作关系,因而主张宣传工作无所作为;有的对网络舆情掩耳盗铃,听之任之,引发后患;有的又过于夸大网络舆论影响,矫枉过正。   (三)强化对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的正面回应,引导网络舆情正向、理性发展,提升司法公信力。当前,司法公信力受到挑战,既与社会转型、贫富差距悬殊的大背景有关,也与部分地区存在的冤假错案和司法腐败密不可分。经媒体报道引发广泛关注的“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以及案件背后所反映的刑讯逼供、枉法裁判、司法人员腐败等问题,使人民群众对法治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司法裁判面临信任危机。这类案件经媒体报道和网络大V们转载后,能瞬间挑起社会的敏感神经,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与司法机关正面回应不够及时、主动,解释引导不到位有很大的关系。部分检察人员习惯以案件尚未经法院依法审判为由对热点案件有关信息三缄其口、避而不谈,这种错误的做法既有违检务公开要求,又把普通民众推向了不良媒体一边,检察机关无形之中便丧失了话语主导权。据公开报道,与美国等标榜自由民主的国家相比,我国的冤假错案发生率还是较低的。(注:美国的犯罪既包括犯罪案件,也包括治安违法案件,但即便如此,美国的冤假错案发生率也很高。当然,其他冤错案件的发生主要基于技术原因,如DNA鉴定错误等。)因此,面对各式各样的热点、敏感等案件和突发事件,检察宣传人员需要利用好新媒体迅速、便捷、覆盖面广的优势,及时正面回应;运用微博等载体直播大案、要案,从检察官的立场对案件中一些专业性法律问题进行宣讲,并澄清事实真相和判决结果。法律事实与案件客观事实永远不会叠合,舆情引导必须以实情为准,宣传人员的言论应力求客观、全面,同时又不能说得太死、太绝对,因为事实的调查和发布是连续性的、阶段性的,广大网民有发掘事实的能力和水平,必须留有一定的回旋余地。可以鼓励法学专家、资深律师等在法治的范围内积极发声,使之更好地成为检察宣传工作的支持者,以提升宣传整体效果。
  (四)报道事实与宣讲法律并重,建立“以案释法”机制,加强检务公开的力度。根据“深化检务公开”要求,去年最高院建立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按照“依法、便民、及时、规范”原则,要求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热点刑事案件等个案公开信息,设置“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公开”四个专栏全面接受社会监督。为规范报道职务犯罪大要案,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出台了《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发布暂行办法》。因此,各级检察机关也应该树立“以案论法”“以案释法”是正面宣传的理念,改变过去侧重强调事实、法律含量不高的传统做法,在推行检察改革、深化检务公开的大背景下,结合在刑事检察、侦查、反贪和诉讼监督方面的业务职能,大力采用新媒体传播法律法规,推进“以案释法”工程。201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试行)》,要求检察官应遵循必要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及时性原则,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等活动。检察官都是宣传员,人人都应该普及法律教育。因此,适时加强对检察人员尤其是宣传人员的策划能力、技术能力、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强化训练,特别是强化检察宣传工作的技术支撑,为“互联网+检察工作”的长足发展提供动能,从而能够充分利用好官方网站、检察官个人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结合一些易发、多发和民众又普遍关心的案件和热点话题,进行有系统、有重点、有互动的事实播报和法律宣讲,使人民群众在公交、地铁、车站、机场和商场等大众场合都能听到检察官的声音,这对于展示检察官的良好形象、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大有裨益。
  (五)借助知名社会平台,拓展检察阵地,实现自有媒体与社会平台的资源共享,打造检察信息和宣传品牌。我国的媒体宣传平台整体可分成社会平台和自有平台两大部分。社会平台进一步细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级,前者如人民网、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后者如上海新民网、东方网等。自有平台一般指本行业专门性的宣传媒体,如检察机关宣传平台包括《检察日报》、正义网、《检察风云》杂志和各级检察机关官方微博、公众微信号等。一些全国闻名的检察官个人微信公众号和微博也值得极力推广,如“法律读库”粉丝量至今已达40多万。这些自有平台和主流媒体对树立政法机关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在社会上产生了主要影响,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运行近一年以来,没有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和推广,媒体知之甚少,有待进一步宣传。随着信息社会大多数民众纸本阅读向数字化、网络化阅读习惯的改变,应该看到,很多传统媒体,包括未能转型话语和充实内容的新媒体虽然占用了大量公共资源,但后劲不足,甚至已无存在的必要。如上海《天天新报》《上海商报》等已经停刊。而以百度、腾讯、搜狐、新浪等为代表的网络媒体、社交网站异军突起,大大增强了信息的再传播能力,却又同时面临着内容生产不足的困境。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属于新闻制造、内容生产的重要部门,但我们在传播意识、经营理念、管理水平方面不及专业性网络媒体。检察机关希望媒体广泛宣传检察机关职能和工作成效,树立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而社会媒体需要加大对“新、奇、特”案件和热点、重大案件的披露,这对矛盾至始至终没有办法完全解决。因此,检察机关应该分门别类,加强与这些大型网络媒体的项目合作,以原创性和权威性为优势,专门在有特大社会影响力的腾讯、新浪上开辟检察宣传栏目,实时更新、滚动播报检察信息,实现“借鸡生蛋”的优势互补。如上海已经与一些官方媒体合作建立的电视节目“检察风云”“检察官说法”等,使检察官形象借助电视、网络媒体走进千家万户,也打造了检察队伍中涌现出来的一批先进典型人物。检察宣传形式与检察宣传渠道紧密联系。检察宣传渠道制约着检察宣传形式,检察宣传形式又不断创新和完善检察宣传渠道。除了核心的新闻宣传工作之外,检察机关应该鼓励检察官通过报告文学、影视作品和话剧等文艺形式,创造反映检察官工作和生活的作品,这也是进行检察宣传的重要表现,且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收效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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