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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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就《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倒的必要性
  
  企业民主管理,是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制度、方案等进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党的十七大指出,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省委第十二届二次全会要求,进一步扩大和发展基层民主,创新基层民主实现形式,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因此,实行企业民主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和多元化,职工的权益需求也日趋多样性。实行企业民主管理,可以从制度上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从而有效地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充分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企业来说,建立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可以促进完善企业决策机制,提升自身管理经营水平,使企业更健康、科学地发展。因此,实行企业民主管理,也是企业建立现代管理制度,争取更好更快发展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我省企业民主管理的内容和形式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从以国有、集体企业为主逐步向非公有制企业延伸,得到了较好地推广。据省总工会统计,截止2007年底,全省国有、集体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中,有95%的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96.2%的企业建立了厂务公开制度;全省规模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中,有60%的企业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62.5%的企业建立了厂务公开制度,并有9000多家企业开展了民主恳谈会、职工议事会等形式的民主管理活动;在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国有、集体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分别为78.1%和50.6%。
  我省是一个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省份,非公有制企业数量十分庞大,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占全省工业企业总数的99%,占就业职工总数的95.4%。这些企业为我省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许多企业由于经营层次低、水平粗放,至今还停留在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影响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这些企业亟需通过建立包括民主管理制度在内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来提升自身的领导管理水平。然而,在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实践中,立法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现有关于企业民主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多数是以公有制为对象制定的,对非公有制企业不适用;有关法律和我省的法规中关于企业民主管理的规定,比较原则、零散;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设置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有些成功的实践需要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提升。因此,制定我省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近年来,江苏、湖北、天津等18个省(市、自治区)先后制定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广东、上海也正在加紧制定,这些都为我省的立法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十届人大代表在省人代会上多次提议案,要求制定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将其列入立法项目库,省总工会据此做了大量的前期调研等准备工作,为起草条例奠定基础。今年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本条例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一类项目后,内务司法委员会即会同省总工会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着手开展工作。6月初,内务司法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幸刀稿印发到全省各设区的市人大法制、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级有关部门、部分省属企业和12位省人大代表征求意见。从5月到7月,条例草案起草小组有关人员先后到温州、绍兴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召开多个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并深入到不同所有制企业,听取企业主、企业工会、职工等不同层面人员的意见、建议,还到先行立法的江苏省进行了考察学习。8月中旬,召开省级有关部门参加的座谈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内务司法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也派人参加了条例草案的修改。8月27日,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决定将条例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依照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我省作为市场经济先发地区,非公有制企业数量比例大。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重视下,对非公有制企业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且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因此,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既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也是根据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企业开展民主管理进步的需要。
  另外,考虑到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一直是参照国有企业的模式,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民主管理。近年来,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推进,在教育、医疗、科研等领域,出现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在涉及职工劳动权益、民主权利等方面,也需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来加以调整。因此,条例草案第三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二)关于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是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以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的有效渠道,为企业和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等工作提供程序上的保障,是在长期的民主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一项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劳动法、公司法、工会法等法律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都有原则性的规定。考虑到国有、集体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产权特性,条例草案对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采用了一般规定加特殊规定相结合的表述方法。条例草案第七条对所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作了规定,重点突出了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而对国有、集体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则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践,赋予职工代表大会一些特殊的职权(条例草案第八条)。条例草案第九条至第十六条,分别对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与换届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为了解决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发区、科技园区、工业园区等所属小企业的民主管理问题,条例草案设置了区域、行业 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即由区域工会或者行业工会组织小企业职工,通过召开区域或者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开展民主管理活动,协调劳动关系,解决职工共同关心的问题(条例草案第十七条)。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对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代表的产生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三)关于厂务公开。实行厂务公开,是职工了解企业情况、参与企业管理的基础,也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厂务公开工作,专门成立了由省委领导担任组长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和推动厂务公开工作。厂务公开制度在引导职工理解和参与企业改革、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劳资协商共建和谐、推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了明确国有、集体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比其他企业在厂务公开内容上具有更高的要求,条例草案在规定了所有企业应当公开的事项的同时,还规定了国有、集体以及国有、集体控股企业应当增加公开的事项(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另外,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分别对厂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和监督主体,第二十四条对厂务公开的形式作了具体规定。
  
  (四)关于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建立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企业经营决策者与劳动者之间的联系,从而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渠道。公司法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已有相关的规定。2000年,省委组织部、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和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实施了《浙江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暂行规定》。为更好地规范和推进这项制度的落实,条例草案第四章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权利义务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五)关于平等协商。平等协商是企业经营者与职工代表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沟通、商谈的民主管理形式。我省1998年制定的《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有效地推动了平等协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平等协商已成为我省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劳资双方磋商解决企业经营发展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重要形式。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平等协商确定。为此,条例草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平等协商的内容、协商代表及其首席代表的产生、协商时效等作了规定。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专门对小企业的平等协商组织形式作了规定。
  
  (六)关于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与其他基层民主政治制度一样,有一个逐步认识和推进的过程。目前,社会和一些政府部门领导、企业经营者、企业职工对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认识还有待提高,企业民主管理活动还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还需要动员企业的职工来积极参与。为此,条例草案总则中第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在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中的职责。并且专设一章(条例草案第六章),就企业民主管理的监督与检查,对劳动部门、地方总工会的职责作了具体的规定。另外,条例草案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关方面评选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涉及社会责任、生产经营、劳模先进等荣誉称号,应当将企业是否实行民主管理作为依据。”作为监督企业民主管理的一种方式,从评选荣誉称号方面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进行一定的约束。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草案第七章,对有关人员在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
  以上说明和《浙江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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