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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由于我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经济文化的显著发展,科技及医疗水平的巨大进步,加上计划生育国策的有效实施,使得老龄化趋势日益加强。据专家预测,到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2亿,到2050年将超过4亿我国人口老龄化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它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发展都产生了一定影响。由于社会、家庭环境对老年人身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屡有发生,且在一定范围内呈上升趋势。因此,研究老年人失火犯罪问题,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故笔者针对福建省泰宁县的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的情况进行了分析探讨,提出预防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的对策及立法建议。
一、老年人的界定范围
所谓老年人,概括起来说,就是指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人。与未成年人犯罪一样,也是采用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即为老年人规定一个起点年龄,达到这个起点年龄的人即为老年人,尽管年龄标准具有个体差异,不能反映每个人进入老年期的时间,但它整齐划一,便于掌握。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也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以年满60周岁作为老年人的起点年龄,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二、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现状及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08年,泰宁县院共审查起诉老年人失火犯罪案件22件22人,占起诉总人数136人的16%。2004年审查起诉农村失火犯罪老年犯罪嫌疑人6人,占全年起诉总人数的30%;2005年起诉6人,占全年起诉总人数的27.78%;2006-2007年没有此类案件;2008年共起诉10人,占起诉总人数的18%。老年人失火犯罪的平均年龄为68.9岁,年龄最大的为93岁。当前,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数量逐年上升。根据以上数据可见,近些年来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虽略有波动但仍保持在高位上,且在我县犯罪总量中的比重较大。
二是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低。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失火犯罪的老年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几乎都是文盲,且全部为男性,年龄最大的为93岁。
三是老年失火犯罪主观恶性小。发生农村山林失火犯罪的故意性不大,多数是因村民粗心大意在田头地尾耕作时,燃烧杂草、稻草、干枯农作物等引起,占发案率的97%。
四是犯罪时间比较集中,多发生在秋冬干旱季节。此类案件多集中在风干物燥、易发火灾的秋冬干旱季节,一旦烧火面积过大就难以控制,损失严重。如农民张某到其自家的菜地里清除杂草,并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田中杂草焚烧,不料火借风势,引燃周围的杂草,造成附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达282.68亩,造成国家林木经济损失20多万元。
三、预防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的对策
结合泰宁县情,当前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率不断上升的原因有:
一是农村经济的落后是造成失火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经济因素。受农村现有经济经济环境的影响,目前大多数农村仍然处于较贫困状况,农村经济不发达,加上落后的农耕思想,农民往往不舍得或是根本就没钱去购买农业用品,所以采取最方便、最经济但同时也是最危险的方式——焚烧田塝草;结果一不小心发生跑火引发森林火灾。
二是农村劳动力的缺失是造成老年人失火犯罪上升的社会因素。当前正处在社会快速发展时期,农村许多年轻人纷纷弃田外出打工创业,致使已到含饴弄孙、安享晚年的老年人不得以再次拿起农具耕作于田边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而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各方面的退化,行动不便,反应迟钝,在田边和山边耕作用火时,极易引发山林失火。
三是法律意识的淡薄是造成老年人失火犯罪率上升的思想因素。农村老年人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淡薄,防火观念不强,虽然各乡镇张贴标语明令在山上不准用明火,但有的人心存侥幸,认为失火之类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麻痹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山林失火案件频发,有的在引发山林火灾后不及时叫人扑救,只是尽自己能力救火,导致过火面积不断加大,损失严重。
四是宣传不到位是导致老年人失火犯罪率上升的人文因素。部分干部群众保护森林资源和防火护林的意识不强,通常只是采取简单的在山区、林区张贴标语等方式;而对如何科学、有效地灭火,在火灾发生时如何采取简单的自救措施都很少宣传教育。导致老年人对失火犯罪的概念不清,防火观念淡薄,缺少威慑力。
预防老年人失火犯罪的对策:
1、以建设海峡西岸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为锲机,加快山区开发,尽快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局面。对农药、农具用品等关乎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资,政府应给与相应的财政支持,极力推广科学兴农,摈弃原始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和不良的农作习惯。只有农民的收入有保障了,才可能有能力顾及到森林保护,如果连生存权这最基本的人权都无法保障,那防火护林也就无从谈起。
2、建立和完善老年人保障制度。老年人辛苦了大半辈子,到了晚年应该安稳的享受天伦之乐,而非仍是面朝黄土,背朝天。建立以村委会为中心的老年人服务体系,积极鼓励农村年轻劳动力留乡创业改造,尽量减少农村老年人超能力、超极限劳作。动员全社会关心尊重老人,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大力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的维权工作。因此,应积极探索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把老年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和防火意识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的防火意识。森林防火职能部门要在火险的高发期走村窜户,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人民易于接受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提高老年人对失火危害性的认识自觉遏制和主动抵制野外用火,减少失火案件的发生。要制定及严格执行有关乡规民约,要求老年人尽量不要野外用火,一旦发生火灾要学会使用简单的自救方法和有效的扑火措施,然后迅速报警。
四、对老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体现了较大的宽容比如人民法院专门成立未成年人法庭等等。但是对老年人犯罪如何处理,如何保护老人合法权益提的并不多,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笔者认为,老年人再次违法的可能性较小,当他们存在一般违法情形时,社会对他们应当给与更多的宽容。对老年犯的处理要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采取比较宽容的惩罚措施,古有“矜老恤幼”恤刑思想,现代文明社会更应当为老年犯设置从宽处罚的情节,以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思想。
1、在刑事立法上,建议在刑法总则中确定对老年人犯罪可以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是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等特殊弱势群体刑事责任的从宽处罚问题,其立法目的是给予这些弱势群体以法律保护,彰显人文关怀。同样,老年人作为人生的最后一个阶段“风烛残年”也应给与更多的关怀,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70周岁以上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应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可见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了从宽处罚。具体而言,又可以根据不同的年龄区分不同的从宽幅度,对老年人由于年龄增长而导致的存在一些精神或智力障碍的,可以规定不予处罚。
2、在强制措施上,对老年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应体现出更为人道的关怀。老年人失火犯罪一方面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另一方面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不致再危害社会;再者,刑罚的代价从某种程度而言是高昂的,将老年犯收押在监,对国家、社会也是一笔昂贵的费用,鉴于老年人自身的特点,他们不仅不能创造经济价值,还要耗费大量的人、财、物来照顾他们。从刑罚的经济性而言,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对老年人失火犯罪在强制措施上建议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在审查起诉上,补充老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老年人犯罪是特殊群体的犯罪,其年龄大,体力、智力不比常人。许多国家对老年人犯罪都有从轻从宽的规定,既不影响控制社会犯罪,又能减轻刑罚执行压力,符合诉讼经济、效率原则,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我们应当吸收和借鉴国内国外的有益经验,对老年人犯罪在不起诉上作出特殊规定。如可以借鉴2007年1月高检院发布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对未成年存在初犯、过失犯等情节轻微的十余中情节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应人为地限制不起诉率,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就作出不起诉决定。
4、在刑罚执行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关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而对于老年人,由于其身心的特征性,在刑罚实际执行时,应给与更多的关注。可以考虑规定符合一定条件者可以转为监狱外执行,或者转换成罚金刑。
当然,不能对所有的老年人失火犯罪都采用从宽从轻政策,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应当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利用老年人冒名顶替犯罪,钻法律空子的人,就应严惩不贷,同时对该老年人也应进行相应的惩罚。否则,会造成对老年人从宽政策的滥用,达不到所要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度过幸福、美满、安详、健康的晚年,共享人类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我们应当正视现实,加强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为预防老年人犯罪找到有效的对策,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尽微薄之力。
一、老年人的界定范围
所谓老年人,概括起来说,就是指60周岁及60周岁以上的人。与未成年人犯罪一样,也是采用以年龄为标准对老年人犯罪所下的定义,即为老年人规定一个起点年龄,达到这个起点年龄的人即为老年人,尽管年龄标准具有个体差异,不能反映每个人进入老年期的时间,但它整齐划一,便于掌握。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也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因此,以年满60周岁作为老年人的起点年龄,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二、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现状及特点
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至2008年,泰宁县院共审查起诉老年人失火犯罪案件22件22人,占起诉总人数136人的16%。2004年审查起诉农村失火犯罪老年犯罪嫌疑人6人,占全年起诉总人数的30%;2005年起诉6人,占全年起诉总人数的27.78%;2006-2007年没有此类案件;2008年共起诉10人,占起诉总人数的18%。老年人失火犯罪的平均年龄为68.9岁,年龄最大的为93岁。当前,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数量逐年上升。根据以上数据可见,近些年来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虽略有波动但仍保持在高位上,且在我县犯罪总量中的比重较大。
二是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低。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失火犯罪的老年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较低,几乎都是文盲,且全部为男性,年龄最大的为93岁。
三是老年失火犯罪主观恶性小。发生农村山林失火犯罪的故意性不大,多数是因村民粗心大意在田头地尾耕作时,燃烧杂草、稻草、干枯农作物等引起,占发案率的97%。
四是犯罪时间比较集中,多发生在秋冬干旱季节。此类案件多集中在风干物燥、易发火灾的秋冬干旱季节,一旦烧火面积过大就难以控制,损失严重。如农民张某到其自家的菜地里清除杂草,并用随身携带的火柴点燃田中杂草焚烧,不料火借风势,引燃周围的杂草,造成附近山林火灾,过火面积达282.68亩,造成国家林木经济损失20多万元。
三、预防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的对策
结合泰宁县情,当前农村老年人失火犯罪率不断上升的原因有:
一是农村经济的落后是造成失火犯罪率不断上升的经济因素。受农村现有经济经济环境的影响,目前大多数农村仍然处于较贫困状况,农村经济不发达,加上落后的农耕思想,农民往往不舍得或是根本就没钱去购买农业用品,所以采取最方便、最经济但同时也是最危险的方式——焚烧田塝草;结果一不小心发生跑火引发森林火灾。
二是农村劳动力的缺失是造成老年人失火犯罪上升的社会因素。当前正处在社会快速发展时期,农村许多年轻人纷纷弃田外出打工创业,致使已到含饴弄孙、安享晚年的老年人不得以再次拿起农具耕作于田边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而老年人因生理机能各方面的退化,行动不便,反应迟钝,在田边和山边耕作用火时,极易引发山林失火。
三是法律意识的淡薄是造成老年人失火犯罪率上升的思想因素。农村老年人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淡薄,防火观念不强,虽然各乡镇张贴标语明令在山上不准用明火,但有的人心存侥幸,认为失火之类的事情不会发生在自己身上,麻痹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山林失火案件频发,有的在引发山林火灾后不及时叫人扑救,只是尽自己能力救火,导致过火面积不断加大,损失严重。
四是宣传不到位是导致老年人失火犯罪率上升的人文因素。部分干部群众保护森林资源和防火护林的意识不强,通常只是采取简单的在山区、林区张贴标语等方式;而对如何科学、有效地灭火,在火灾发生时如何采取简单的自救措施都很少宣传教育。导致老年人对失火犯罪的概念不清,防火观念淡薄,缺少威慑力。
预防老年人失火犯罪的对策:
1、以建设海峡西岸和社会主义新农村为锲机,加快山区开发,尽快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改变农村贫穷落后的局面。对农药、农具用品等关乎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资,政府应给与相应的财政支持,极力推广科学兴农,摈弃原始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和不良的农作习惯。只有农民的收入有保障了,才可能有能力顾及到森林保护,如果连生存权这最基本的人权都无法保障,那防火护林也就无从谈起。
2、建立和完善老年人保障制度。老年人辛苦了大半辈子,到了晚年应该安稳的享受天伦之乐,而非仍是面朝黄土,背朝天。建立以村委会为中心的老年人服务体系,积极鼓励农村年轻劳动力留乡创业改造,尽量减少农村老年人超能力、超极限劳作。动员全社会关心尊重老人,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大力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的维权工作。因此,应积极探索建立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把老年维权工作落到实处。
3、加强对农村老年人的法制观念和防火意识宣传教育,提高老年人的防火意识。森林防火职能部门要在火险的高发期走村窜户,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人民易于接受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提高老年人对失火危害性的认识自觉遏制和主动抵制野外用火,减少失火案件的发生。要制定及严格执行有关乡规民约,要求老年人尽量不要野外用火,一旦发生火灾要学会使用简单的自救方法和有效的扑火措施,然后迅速报警。
四、对老年人犯罪的法律适用
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体现了较大的宽容比如人民法院专门成立未成年人法庭等等。但是对老年人犯罪如何处理,如何保护老人合法权益提的并不多,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笔者认为,老年人再次违法的可能性较小,当他们存在一般违法情形时,社会对他们应当给与更多的宽容。对老年犯的处理要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要采取比较宽容的惩罚措施,古有“矜老恤幼”恤刑思想,现代文明社会更应当为老年犯设置从宽处罚的情节,以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思想。
1、在刑事立法上,建议在刑法总则中确定对老年人犯罪可以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规定的是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聋哑人等特殊弱势群体刑事责任的从宽处罚问题,其立法目的是给予这些弱势群体以法律保护,彰显人文关怀。同样,老年人作为人生的最后一个阶段“风烛残年”也应给与更多的关怀,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70周岁以上的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本应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可见立法者已经注意到了从宽处罚。具体而言,又可以根据不同的年龄区分不同的从宽幅度,对老年人由于年龄增长而导致的存在一些精神或智力障碍的,可以规定不予处罚。
2、在强制措施上,对老年人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应体现出更为人道的关怀。老年人失火犯罪一方面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另一方面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不致再危害社会;再者,刑罚的代价从某种程度而言是高昂的,将老年犯收押在监,对国家、社会也是一笔昂贵的费用,鉴于老年人自身的特点,他们不仅不能创造经济价值,还要耗费大量的人、财、物来照顾他们。从刑罚的经济性而言,是对国家资源的一种浪费。因此,对老年人失火犯罪在强制措施上建议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3、在审查起诉上,补充老年人犯罪不起诉制度的规定。老年人犯罪是特殊群体的犯罪,其年龄大,体力、智力不比常人。许多国家对老年人犯罪都有从轻从宽的规定,既不影响控制社会犯罪,又能减轻刑罚执行压力,符合诉讼经济、效率原则,也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表现。我们应当吸收和借鉴国内国外的有益经验,对老年人犯罪在不起诉上作出特殊规定。如可以借鉴2007年1月高检院发布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对未成年存在初犯、过失犯等情节轻微的十余中情节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应人为地限制不起诉率,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条件,就作出不起诉决定。
4、在刑罚执行上,我国刑事诉讼法已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关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而对于老年人,由于其身心的特征性,在刑罚实际执行时,应给与更多的关注。可以考虑规定符合一定条件者可以转为监狱外执行,或者转换成罚金刑。
当然,不能对所有的老年人失火犯罪都采用从宽从轻政策,所谓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就应当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对于,利用老年人冒名顶替犯罪,钻法律空子的人,就应严惩不贷,同时对该老年人也应进行相应的惩罚。否则,会造成对老年人从宽政策的滥用,达不到所要追求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度过幸福、美满、安详、健康的晚年,共享人类社会发展的成果,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我们应当正视现实,加强对老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为预防老年人犯罪找到有效的对策,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尽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