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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谋求在"大调解"中的主导地位,是为履行政治职能、提升司法"治权"及保障部门自身利益的需要。在权力的单边治理中,由于与行政机关在资源掌控与分配上的体制性不平衡,司法主导性停留在诉求层面,司法的实践形态与其官方表达相背离。诉诸"能动司法",亦无法解决表达与实践相分离的矛盾状态。这种矛盾的结合是当下中国司法参与社会运动式治理的根本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