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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意识形态:能动与克制的辩论rn关于能动司法与法律方法的关系.山东省人大常委、法制委副主任丁义军认为:从司法权的目的和功能来看,能动司法原本就是司法的固有属性,只是近年来才被作为一个司法理论上的概念明确提出来.能动司法理念与审判实践的有机结合主要是通过个案裁判来实现的,为了确保案件裁判结果与司法指导思想和法律规则的要求高度一致,就必须寻求某种技巧和方法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