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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黄某、崔某、王某寻衅滋事案中,三名嫌疑人先酒后滋事后妨害公务,对于三名嫌疑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其争议的焦点在于先后两个行为的犯意是否具有连续性,即是基于同一犯意实施两个行为还是基于两个犯意实施两个行为。本文结合刑法基本理论及司法实践对其进行评析。
关键词 犯意 想象竞合犯 寻衅滋事
作者简介:羊琳琳、郝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侦监一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61-02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8日23时,民警接某医院医生杨某报警称在医院CT室有人酒后闹事。民警立即前往现场,经了解,犯罪嫌疑人崔某因看病交费问题与医生杨某发生纠纷,后犯罪嫌疑人崔某对杨某进行推搡殴。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又对出警民警高某、李某、胡某等人进行推搡、谩骂、殴打。后民警将三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经讯问,三名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对殴打医生、警察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医生杨某、民警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5年2月9日,某区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2015年2月13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处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2015年4月2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以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2015年6月12日,某区人民法院以嫌疑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二、主要问题
嫌疑人酒后滋事在先,后民警到现场执法、劝阻,嫌疑人继续实施滋事行为,妨害公务,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阻碍、抗拒执法行为往往简单的以妨害公务罪处理,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即嫌疑人酒后滋事行为和妨害公务行为是否存在犯意连续性?如何运用刑法“想象竞合犯”理论进行分析,并适用法律?
三、分析意见
(一)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酒后滋事,无故殴打他人,后抗拒执法、打伤民警。嫌疑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具有两个犯意,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但因酒后滋事行为仅造成一人轻微伤,不符合寻衅滋事立案标准,故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酒后滋事,无故殴打他人,后抗拒执法、打伤民警。嫌疑人滋事行为和妨害公务行为,具有犯意连续性,时间、空间的延续性,且其行为造成二人轻微伤,故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二)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先酒后滋事,无故殴打他人,后抗拒执法、打伤民警,其前后行为具有犯意连续性、时间、空间的延续性,且其行为造成二人轻微伤,符合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嫌疑人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1.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罪辨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一,两罪之共同点。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主观方面,两罪均是主观故意,即明知违法而为之。两罪在刑法分则的分类中均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罪之所以隶属于同一大类犯罪,是因为两罪侵犯的法益都是刑法保护的社会管理秩序。
第二,两罪之区别。其一,两罪犯罪目的不同。妨害公务罪行为人出于特定目的(如抗拒执法、拒捕等)妨害公务执法行为;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可能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如酒后无故殴打他人;也有可能出于特定目的,如逞强好胜、耍威风等。其二,两罪具体行为方式不同。妨害公务罪是以一定的暴力(如撕扯、咬打、辱骂)等方式妨害执法行为人执行公务;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多样化,如聚众起哄闹事、无故挑衅、殴打他人、无故毁损财物等。其三,两罪侵犯的具体法益有差别。妨害公务罪侵犯特定公务人员执法权威性。寻衅滋事罪侵犯社会良好秩序。其四、量刑不同。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寻衅滋事行为和妨害公务行为是否存在犯意连续性。本案嫌疑人黄某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口角,主观上以发泄情绪为目的,客观上实行了殴打被害人杨某的行为,后犯罪嫌疑人崔某、王某帮助犯罪嫌疑人黄某,逞强耍横,也加入殴打被害人杨某,至被害人杨某轻微伤的损害结果。民警赶到现场后,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明知民警正在执法,继续发泄情绪,无故生非,殴打民警高某和医院保安袁某;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殴打民警李某、胡某,并至民警高某轻微伤的损害结果。因此,本案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先实施的酒后无故殴打他人的滋事行为和后妨害公务的行为,两者犯意具有连续性。
3.本案如何适用刑法“想象竞合犯”理论进行定性。整个案发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在逞强耍横、发泄情绪这一个犯意的支配下随意殴打多人,在时间上、空间上具有连续性,符合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民警李某、胡某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人员身份,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殴打民警李某、胡某、高某的行为同时也符合了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采取“从一重处断”。①其中犯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四、司法实践运用新视角: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嫌疑人先后行为具有犯意连续性的法律适用
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抗拒执法,且因民警往往第一时间赶往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抗拒执法的行为与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具有高度的延续性,正确分析犯罪嫌疑人抗拒执法的行为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完成状态就成为评价嫌疑人之行为的重点。②若犯罪嫌疑人抗拒执法行为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仍在进行中,如民警赶到现场,犯罪嫌疑人仍然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民警制止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或故意阻碍、抗拒执法,则考虑使用“想象竞合犯”理论进行处理,择一重罪处断,法律有专门规定适用专门规定。
(二)嫌疑人先后行为不具有犯意连续性的法律适用
若犯罪嫌疑人抗拒执法的行为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民警进行现场处置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或故意阻碍、抗拒执法,则犯罪嫌疑人阻碍、抗拒执法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阻碍、抗拒执法的行为单独评价。
以嫌疑人白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一案为例。2014年12月15日凌晨4时许,嫌疑人白某伙同他人在某医院门口,酒后滋事,无故将被害人刘某所开汽车拦下,白某持菜刀无故将刘某手掌砍伤。被害人刘某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执法,白某不配合民警工作,将民警李某推倒,致李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民警李某伤情为轻微伤。该案中,白某先酒后无故持刀砍伤他人,后白某返回饭馆附近继续闲逛,后民警到达现场后,仍处于醉酒状态的白某妨害民警执法,推到民警致其受伤。前后两个行为之间不具有犯意连续性,时间、空间也不具有延续性,故白某前后两个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
2015年1月14日,某区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白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提请审查逮捕。2015年2月13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处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白某。2015年3月13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以嫌疑人白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2015年4月16日,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嫌疑人白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注释:
①刘士心.竞合犯研究.北京:检察出版社.2005.168.
②蒋兰香.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的重构.中南林学院学报.2003(3).
参考文献:
[1]张明楷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
[2]陈兴良.禁止重复评价研究.现代法学.1994(1).
[3]庄劲.想象的数罪还是实质的数罪.现代法学.2006(2).
关键词 犯意 想象竞合犯 寻衅滋事
作者简介:羊琳琳、郝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侦监一处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061-02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8日23时,民警接某医院医生杨某报警称在医院CT室有人酒后闹事。民警立即前往现场,经了解,犯罪嫌疑人崔某因看病交费问题与医生杨某发生纠纷,后犯罪嫌疑人崔某对杨某进行推搡殴。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又对出警民警高某、李某、胡某等人进行推搡、谩骂、殴打。后民警将三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经讯问,三名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对殴打医生、警察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医生杨某、民警高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5年2月9日,某区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向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2015年2月13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处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2015年4月28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以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2015年6月12日,某区人民法院以嫌疑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黄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二、主要问题
嫌疑人酒后滋事在先,后民警到现场执法、劝阻,嫌疑人继续实施滋事行为,妨害公务,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阻碍、抗拒执法行为往往简单的以妨害公务罪处理,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即嫌疑人酒后滋事行为和妨害公务行为是否存在犯意连续性?如何运用刑法“想象竞合犯”理论进行分析,并适用法律?
三、分析意见
(一)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酒后滋事,无故殴打他人,后抗拒执法、打伤民警。嫌疑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具有两个犯意,涉嫌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但因酒后滋事行为仅造成一人轻微伤,不符合寻衅滋事立案标准,故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酒后滋事,无故殴打他人,后抗拒执法、打伤民警。嫌疑人滋事行为和妨害公务行为,具有犯意连续性,时间、空间的延续性,且其行为造成二人轻微伤,故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二)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先酒后滋事,无故殴打他人,后抗拒执法、打伤民警,其前后行为具有犯意连续性、时间、空间的延续性,且其行为造成二人轻微伤,符合寻衅滋事立案标准,嫌疑人之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1.寻衅滋事罪与妨害公务罪辨析。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一,两罪之共同点。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主观方面,两罪均是主观故意,即明知违法而为之。两罪在刑法分则的分类中均属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罪之所以隶属于同一大类犯罪,是因为两罪侵犯的法益都是刑法保护的社会管理秩序。
第二,两罪之区别。其一,两罪犯罪目的不同。妨害公务罪行为人出于特定目的(如抗拒执法、拒捕等)妨害公务执法行为;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可能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如酒后无故殴打他人;也有可能出于特定目的,如逞强好胜、耍威风等。其二,两罪具体行为方式不同。妨害公务罪是以一定的暴力(如撕扯、咬打、辱骂)等方式妨害执法行为人执行公务;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表现多样化,如聚众起哄闹事、无故挑衅、殴打他人、无故毁损财物等。其三,两罪侵犯的具体法益有差别。妨害公务罪侵犯特定公务人员执法权威性。寻衅滋事罪侵犯社会良好秩序。其四、量刑不同。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寻衅滋事行为和妨害公务行为是否存在犯意连续性。本案嫌疑人黄某酒后因琐事与被害人杨某发生口角,主观上以发泄情绪为目的,客观上实行了殴打被害人杨某的行为,后犯罪嫌疑人崔某、王某帮助犯罪嫌疑人黄某,逞强耍横,也加入殴打被害人杨某,至被害人杨某轻微伤的损害结果。民警赶到现场后,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明知民警正在执法,继续发泄情绪,无故生非,殴打民警高某和医院保安袁某;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殴打民警李某、胡某,并至民警高某轻微伤的损害结果。因此,本案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先实施的酒后无故殴打他人的滋事行为和后妨害公务的行为,两者犯意具有连续性。
3.本案如何适用刑法“想象竞合犯”理论进行定性。整个案发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在逞强耍横、发泄情绪这一个犯意的支配下随意殴打多人,在时间上、空间上具有连续性,符合了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但因民警李某、胡某是正在执行公务的人员身份,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殴打民警李某、胡某、高某的行为同时也符合了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采取“从一重处断”。①其中犯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涉嫌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应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崔某、黄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四、司法实践运用新视角: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嫌疑人先后行为具有犯意连续性的法律适用
民警在现场处置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抗拒执法,且因民警往往第一时间赶往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抗拒执法的行为与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具有高度的延续性,正确分析犯罪嫌疑人抗拒执法的行为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完成状态就成为评价嫌疑人之行为的重点。②若犯罪嫌疑人抗拒执法行为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仍在进行中,如民警赶到现场,犯罪嫌疑人仍然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随意殴打他人,民警制止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或故意阻碍、抗拒执法,则考虑使用“想象竞合犯”理论进行处理,择一重罪处断,法律有专门规定适用专门规定。
(二)嫌疑人先后行为不具有犯意连续性的法律适用
若犯罪嫌疑人抗拒执法的行为之前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民警进行现场处置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或故意阻碍、抗拒执法,则犯罪嫌疑人阻碍、抗拒执法的行为属于另起犯意,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阻碍、抗拒执法的行为单独评价。
以嫌疑人白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一案为例。2014年12月15日凌晨4时许,嫌疑人白某伙同他人在某医院门口,酒后滋事,无故将被害人刘某所开汽车拦下,白某持菜刀无故将刘某手掌砍伤。被害人刘某报警后,民警到达现场执法,白某不配合民警工作,将民警李某推倒,致李某受伤。经法医鉴定,刘某、民警李某伤情为轻微伤。该案中,白某先酒后无故持刀砍伤他人,后白某返回饭馆附近继续闲逛,后民警到达现场后,仍处于醉酒状态的白某妨害民警执法,推到民警致其受伤。前后两个行为之间不具有犯意连续性,时间、空间也不具有延续性,故白某前后两个行为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
2015年1月14日,某区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白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提请审查逮捕。2015年2月13日,某区人民检察院侦监处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白某。2015年3月13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以嫌疑人白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提起公诉。2015年4月16日,丰台区人民法院以嫌疑人白某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注释:
①刘士心.竞合犯研究.北京:检察出版社.2005.168.
②蒋兰香.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的重构.中南林学院学报.2003(3).
参考文献:
[1]张明楷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
[2]陈兴良.禁止重复评价研究.现代法学.1994(1).
[3]庄劲.想象的数罪还是实质的数罪.现代法学.2006(2).